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長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40、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長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列「共13筆」更正為「各7筆、6筆」;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2列「前後7次及四次」更正為:「前後7次及6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蔡長立因不滿告訴人黃金壽、黃順賢前對其提出竊佔等告訴,而分別接續傳送恐嚇簡訊予告訴人2人之犯罪動機、手段,上開恐嚇簡訊對告訴人所生心理上危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