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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朴簡字第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朴簡字第6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充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充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7行「又因施用…確定」更正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8年2月12日、98年8月17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號、98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另補充說明「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用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曾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等多次施用毒品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未能戒除,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次犯罪並未造成他人實害,且施用毒品為自殘行為之本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月,惟本院審酌上情,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朴子簡易庭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
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25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朴簡字第6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