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書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書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1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