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彥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彥誼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蔡彥誼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9年度朴簡字第255號、99年度嘉簡字第1169號、99年度易字第83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