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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政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政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政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紀政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 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6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另附表編號2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8月26日凌晨3 │99年09月02日上午10│
│                │、4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1784號        │字第2074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湖簡字第632 │100年度嘉簡字第100│
│        │      │號                │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99年10月06日      │100年01月10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湖簡字第632 │100年度嘉簡字第100│
│        │      │號                │號                │
│判  決  ├───┼─────────┼─────────┤
│        │判  決│                  │                  │
│        │確  定│99年11月01日      │100年01月27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 │
│                │第4145號(執行中)│字第734號(執行中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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