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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執字第一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勝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二案件經定應執行刑一年確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年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
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年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
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一○○年三月十四日以一○○年易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