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漢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漢科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葉漢科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7年度審簡字第3497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1號、98年度嘉簡字第113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