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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漢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漢科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葉漢科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7年度審簡字第3497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1號、98年度嘉簡字第113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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