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勝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引用聲請書附表,並更正部分欄位記載)所示之4罪,分別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76號、100 年度易字第177號、100 年度易字第36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6 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參。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