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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坤志林新益李東益

原告
蔡福助
被告
蔡良獅
被告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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