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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坤志林新益李東益
  •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 原告
    蔡福助
  • 被告
    蔡良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蔡福助 被   告 蔡良獅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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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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