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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蘇清水李東益呂美玲

原告
林長榮
被告
鄭芯慈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芯慈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林長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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