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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899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89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景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83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5號),

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曾景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景輝前為大安企業社之外包送貨人員,大安企業社承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以下簡稱嘉義郵局)之郵件及保溫物品郵遞業務後,曾景輝即為大安企業社處理嘉義郵局之郵遞業務。詎曾景輝於民國97年7月間某日,為嘉義郵局處理郵遞業務而持有嘉義郵局所有之保溫蓄冷箱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送貨過程中將該保溫蓄冷箱取走,放置住處供己使用,未歸還給嘉義郵局,將該保溫蓄冷箱侵占入己。復另行起意,於100年2月至100年11月8日擔任嘉義郵局之分檢外包人員,負責分檢郵件之工作,因而持有嘉義郵局內之郵件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2月起至100年11月7日止某日,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嘉義郵局內,利用持有郵件之機會,將附表編號1至附表編號21所載郵件及內容物侵占入己。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1月8日6時30分下班前某時,將附表編號22至第37號所載之郵件及內容物,放置於其攜帶之提袋內,侵占入己,嗣因嘉義郵局接獲民眾反應郵件及包裹丟失及遭拆封之情事,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曾景輝有異常動作,乃於100年11月8日6時30分許曾景輝下班時,由余明科請曾景輝攜其手提袋至辦公室,請曾景輝出示手提袋,發現手提袋內有附表編號22至附表編號37之郵件16件,遂報警處理,曾景輝並主動交付其餘已拆封之郵件及物品。

二、證據:

⑴被告曾景輝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之自白。

⑵ 證人余明科及附表證據欄所載證人證述。

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南門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信件及保溫蓄冷箱照片6張、收件人或寄件人認領簽章紀錄7張。

三、核被告於97年7月間某日、100年2月至同年11月8日前某日、100年11月8日之3次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法令,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有重病之父親需其照顧,所查獲上述之保溫蓄冷箱、郵件及內容物,價值不多,且已返還,而各郵件收件人均表示不願告訴,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按,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諭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又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為準。

附錄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福財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清單編號│寄件人      │收件人      │內容物          │證據              │
├──┼────┼──────┼──────┼────────┼─────────┤
│ 1  │   1    │首相牌牙刷公│建興醫院李醫│牙刷試用品      │被告自白、證人許瑞│
│    │        │司          │師          │                │娟證述            │
├──┼────┼──────┼──────┼────────┼─────────┤
│ 2  │   2    │正聲廣播公司│羅太平      │小型收音機1台   │被告自白、證人陳建│
│    │        │嘉義電台    │            │                │谷證述            │
├──┼────┼──────┼──────┼────────┼─────────┤
│ 3  │   4    │不詳        │陳櫻桃      │螞蟻藥2瓶       │被告自白、證人陳櫻│
│    │        │            │            │                │桃證述            │
├──┼────┼──────┼──────┼────────┼─────────┤
│ 4  │   8    │龔宏哲      │龔錦輝      │印章1枚、銀行保 │被告自白、證人龔錦│
│    │        │            │            │險箱鑰匙1支     │輝證述            │
├──┼────┼──────┼──────┼────────┼─────────┤
│ 5  │  10    │保險入口網  │羅心妤      │保險單1份       │被告自白、證人羅心│
│    │        │            │            │                │妤證述            │
├──┼────┼──────┼──────┼────────┼─────────┤
│ 6  │  11    │連麗文      │張素卿      │宣傳單、保養品目│證人即連麗文之夫劉│
│    │        │            │            │錄、試用品      │德波證述          │
├──┼────┼──────┼──────┼────────┼─────────┤
│ 7  │  15    │張寧蓉      │創世基金會嘉│發票數張        │被告自白、證人趙文│
│    │        │            │義分會      │                │英證述            │
├──┼────┼──────┼──────┼────────┼─────────┤
│ 8  │  17    │梁修菁      │創世基金會嘉│發票數張        │被告自白、證人趙文│
│    │        │            │義分會      │                │英證述            │
├──┼────┼──────┼──────┼────────┼─────────┤
│ 9  │  18    │不詳        │東區后公所社│藥物1個、注射筒1│被告自白、證人孫世│
│    │        │            │建課長      │支              │福證述            │
├──┼────┼──────┼──────┼────────┼─────────┤
│ 10 │  23    │廖秀茹      │廖秀敏      │化妝品及保養品試│被告自白、證人廖秀│
│    │        │            │            │用品            │敏證述            │
├──┼────┼──────┼──────┼────────┼─────────┤
│ 11 │  24    │弘有實業股份│京品手藝公司│珠飾樣品卡、報價│被告自白、證人郭芳│
│    │        │有限公司    │            │表              │光證述            │
├──┼────┼──────┼──────┼────────┼─────────┤
│ 12 │  25    │熊惠瑜      │楊逸君      │鐵劑4瓶         │被告自白、證人楊逸│
│    │        │            │            │                │君證述            │
├──┼────┼──────┼──────┼────────┼─────────┤
│ 13 │  27    │林美珊      │林永裕      │乳液1瓶、外用藥 │被告自白、證人林永│
│    │        │            │            │膏1瓶、絲巾1條  │裕證述            │
├──┼────┼──────┼──────┼────────┼─────────┤
│ 14 │  32    │何孟凌      │創世基金會嘉│發票數張        │被告自白、證人趙文│
│    │        │            │義分會      │                │英證述            │
├──┼────┼──────┼──────┼────────┼─────────┤
│ 15 │  35    │楊淑娥      │創世基金會嘉│發票數張        │被告自白、證人趙文│
│    │        │            │義分會      │                │英證述            │
├──┼────┼──────┼──────┼────────┼─────────┤
│ 16 │  36    │不詳        │何明德行善團│發票、匯票、支票│被告自白、證人陳美│
│    │        │            │            │、現金等        │智證述            │
├──┼────┼──────┼──────┼────────┼─────────┤
│ 17 │  37    │不詳        │何明德行善團│發票、匯票、支票│被告自白、證人陳美│
│    │        │            │            │、現金等        │智證述            │
├──┼────┼──────┼──────┼────────┼─────────┤
│ 18 │  38    │不詳        │創世基金會嘉│發票數張        │被告自白、證人趙文│
│    │        │            │義分會      │                │英證述            │
├──┼────┼──────┼──────┼────────┼─────────┤
│ 19 │  41    │林詩恩、林柏│何明德行善團│發票、匯票、支票│被告自白、證人陳美│
│    │        │元、余粉、易│            │、現金等        │智證述            │
│    │        │春成        │            │                │                  │
├──┼────┼──────┼──────┼────────┼─────────┤
│ 20 │  42    │有機廚坊    │洪芳如      │發票1張、零錢   │被告自白、證人洪芳│
│    │        │            │            │                │如證述            │
├──┼────┼──────┼──────┼────────┼─────────┤
│ 21 │  45    │謝學生      │創世基金會嘉│發票數張        │被告自白、證人趙文│
│    │        │            │義分會      │                │英證述            │
├──┼────┼──────┼──────┼────────┼─────────┤
│ 22 │        │葉怡貞      │創世基金會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23 │        │洪銘紫      │創世基金會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24 │        │徐馨香      │創世基金會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25 │        │葉明珠      │創世基金會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26 │        │羅峰吉      │創世社福基金│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會          │                │科證述            │
├──┼────┼──────┼──────┼────────┼─────────┤
│ 27 │        │羅玉美      │創世社福基金│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會          │                │科證述            │
├──┼────┼──────┼──────┼────────┼─────────┤
│ 28 │        │不詳        │展愛社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29 │        │不詳        │黃雷董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0 │        │不詳        │廖雪君      │未拆封小包裹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1 │        │不詳        │楊士鋐      │未拆封小包裹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2 │        │不詳        │Oha. Lucy.  │未拆封小包裹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Timg        │                │科證述            │
├──┼────┼──────┼──────┼────────┼─────────┤
│ 33 │        │不詳        │劉惠堂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4 │        │不詳        │邱翠秧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5 │        │不詳        │蔡武雄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6 │        │不詳        │黃詩茜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 37 │        │不詳        │鄭鈺婕      │未拆封平信      │被告自白、證人余明│
│    │        │            │            │                │科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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