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急搜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急搜字第2號
陳 報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搜 索人 久普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陳報人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搜索撤銷。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謂:本件犯罪嫌疑人久普實業有限公司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乙案,認為情況急迫,有逕行搜索之必要,業經執行搜索完畢,並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爰依法陳報等語。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所列舉者乃緊急搜索之4種實質理由,必需具備此4種情形者始得為無搜索票之逕行搜索。
三、經查,本件犯罪嫌疑人久普實業有限公司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乙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12日執行逕行搜索完畢,並未扣獲任何應扣押之物品等情,此固有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之證明書等逕行搜索相關資料在卷可佐,然依卷附檢察官陳報資料即上開逕行搜索相關資料,並無從佐認本件逕行搜索有何上開應具之4 種實質理由,檢察官陳報函文復未對此予以說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實施逕行搜索即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