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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6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佳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佳柔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三十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郭佳柔係嘉義市○區○○路號「優美童裝量飯店」之負責人,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而「海綿寶寶」、「DORA」、「迪士尼」、「HELLO KITTY」、「大耳狗」、「BURBERRY」、「哆啦A夢」文字及圖,分別係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下稱新維爾康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英國布拜里公司、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影業公司)使用,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詎被告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98年間起,在「優美童裝量飯店」以每件新臺幣100元之價格,販售如附表編號6至32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予不特定顧客。嗣為警於100年6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優美童裝量飯店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6至3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8頁),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薈萃商標協會鑑定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業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附卷可參,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32所示之仿冒品及扣押物品照片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同時非法販賣侵害不同商標權之商品,侵害不同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載明上述非法販賣侵害「海綿寶寶」、「DORA」商標權之商品部分,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記載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已當庭告知被告,以維被告之防禦權(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尚可,所販賣侵害商標之商品數量非少,販賣之時間非短,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子、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頁),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而為指定)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爰依法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3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屬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沸羊羊」、「灰太郎」及「海綿寶寶」、「DORA」之圖樣分別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資訊港公司)、新維爾康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資訊港公司及新維爾康公司同意,不得散布侵害此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之犯意,自98年間起,在「優美童裝量飯店」公開陳列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7、18至23所示之侵害著作權商品,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云云。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沸羊羊」、「灰太郎」部分,雖前經資訊港公司提出告訴(見警卷第9頁),然資訊港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海綿寶寶」、「DORA」部分,並未據新維爾康公司提出告訴(見警卷第33頁至第82頁),且曾向警方表示暫不提告(見警卷第83頁),依照上開說明,「喜羊羊」、「美羊羊」、「懶羊羊」、「沸羊羊」、「灰太郎」及「海綿寶寶」、「DORA」等部分原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標法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就此部分即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吳育霖

論罪之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品       名      │ 數量     │
├───┼───────────┼─────┤
│1     │喜羊羊與灰太郎長上衣  │143件     │
├───┼───────────┼─────┤
│2     │喜羊羊與灰太郎外套    │8件       │
├───┼───────────┼─────┤
│3     │喜羊羊與灰太郎背心    │11件      │
├───┼───────────┼─────┤
│4     │喜羊羊與灰太郎短褲    │88件      │
├───┼───────────┼─────┤
│5     │喜羊羊與灰太郎短上衣  │95件      │
├───┼───────────┼─────┤
│6     │DORA長上衣            │39件      │
├───┼───────────┼─────┤
│7     │DORA短上衣            │6件       │
├───┼───────────┼─────┤
│8     │BURBERRY裙子          │12件      │
├───┼───────────┼─────┤
│9     │BURBERRY長上衣        │179件     │
├───┼───────────┼─────┤
│10    │BURBERRY短上衣        │11件      │
├───┼───────────┼─────┤
│11    │BURBERRY洋裝          │10件      │
├───┼───────────┼─────┤
│12    │迪士尼外套            │12件      │
├───┼───────────┼─────┤
│13    │迪士尼裙子            │6件       │
├───┼───────────┼─────┤
│14    │迪士尼長褲            │14件      │
├───┼───────────┼─────┤
│15    │迪士尼短褲            │5件       │
├───┼───────────┼─────┤
│16    │迪士尼短上衣          │5件       │
├───┼───────────┼─────┤
│17    │迪士尼長上衣          │9件       │
├───┼───────────┼─────┤
│18    │海綿寶寶外套          │47件      │
├───┼───────────┼─────┤
│19    │海綿寶寶短上衣        │73件      │
├───┼───────────┼─────┤
│20    │海綿寶寶背心          │29件      │
├───┼───────────┼─────┤
│21    │海綿寶寶短褲          │24件      │
├───┼───────────┼─────┤
│22    │海綿寶寶長褲          │7件       │
├───┼───────────┼─────┤
│23    │海綿寶寶長上衣        │154件     │
├───┼───────────┼─────┤
│24    │HELLO KITTY外套       │6件       │
├───┼───────────┼─────┤
│25    │HELLO KITTY長褲       │1件       │
├───┼───────────┼─────┤
│26    │HELLO KITTY背心       │1件       │
├───┼───────────┼─────┤
│27    │HELLO KITTY長上衣     │1件       │
├───┼───────────┼─────┤
│28    │大耳狗外套            │7件       │
├───┼───────────┼─────┤
│29    │哆啦A夢長褲          │4件       │
├───┼───────────┼─────┤
│30    │哆啦A夢外套          │5件       │
├───┼───────────┼─────┤
│31    │哆啦A夢長上衣        │14件      │
├───┼───────────┼─────┤
│32    │哆啦A夢短上衣        │6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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