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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33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33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諾貝爾文化事業
代表人
葉文祥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諾貝爾文化事業,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拾壹罪,各科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聲請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有關編號2、5、10、11之決標公告日期,應分別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決標公告日期所示;有關編號7之標案案號應更正為「000000000」(分別詳見他字卷第68頁、57頁、53頁、63頁、20頁)。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調查時之認罪表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續字第14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9號處分書各1份。

三、被告係廠商,因其代表人葉文祥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罰金刑。被告所犯之附表11罪,分別為其代表人於可獨立觀察不同時間內,個別起意犯之,則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其代表人之犯罪情節,所投標之11件標案中,多數尚有其他法人參與,且借牌得標之標案僅有5件,對投標結果影響有限,及其代表人犯後坦認各次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廠商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按「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至該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立法是否周延,能否與緩刑宣告之規定互相呼應,以促使受緩刑宣告者均知所惕勵不致再犯,乃立法政策問題,非常上訴意旨以法人一旦受緩刑宣告,即不可能撤銷,執為不得對法人宣告緩刑之立論,實乃本末倒置,此參諸修正後於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除修正原第75條必要撤銷之規定外,並增訂第75條之1得裁量撤銷之規定,則經宣告緩刑之法人,倘有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已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以彌補原有規定之不足,其理至明,此部分非常上訴意旨容有誤會。」等語,業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裁判要旨解釋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廠商並無類似前案紀錄,經此偵審教訓,應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之代表人係因故意犯罪,為督促被告日後能確實依法行事,認有課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觀後效。又被告倘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爰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被告已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招標公告日期│  標 案 案 號   │機關名稱│  得 標 情 形   │     科  刑       │
│號│決標公告日期│  標 案 名 稱   │        │                │                  │
│  │(年/月/日)│                │        │                │                  │
├─┼──────┼────────┼────┼────────┼─────────┤
│1 │(不詳)    │991210          │嘉義縣朴│由盛群資訊有限公│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2/13   │嘉義縣○○國小99│子市○○│司得標          │                  │
│  │            │年健康中心設備採│國民小學│                │                  │
│  │            │購              │        │                │                  │
├─┼──────┼────────┼────┼────────┼─────────┤
│2 │099/06/14   │990620_2高雄市國│高雄市立│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1/20   │中小圖書設備一批│○○國民│得標            │                  │
│  │            │                │中學    │                │                  │
├─┼──────┼────────┼────┼────────┼─────────┤
│3 │099/7/20    │99FY718B3       │嘉義縣政│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07/28   │交通部補助嘉義縣│府      │得標            │                  │
│  │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                │                  │
│  │            │全、充實交通安全│        │                │                  │
│  │            │導護裝備採購    │        │                │                  │
├─┼──────┼────────┼────┼────────┼─────────┤
│4 │099/08/13   │990819B         │嘉義縣民│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08/19   │嘉義縣99年度加  │雄鄉興中│得標            │                  │
│  │            │強特教資源中心功│國民小學│                │                  │
│  │            │能-聽障輔具採購 │        │                │                  │
├─┼──────┼────────┼────┼────────┼─────────┤
│5 │099/09/30   │99042           │嘉義縣消│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10/25   │投影機3台及72吋 │防局    │得標            │                  │
│  │            │子白板2片       │        │                │                  │
├─┼──────┼────────┼────┼────────┼─────────┤
│6 │099/10/13   │991019          │嘉義市○│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1/16   │99年度充實公立  │○國民小│得標            │                  │
│  │            │國中小學圖書館(│學      │                │                  │
│  │            │室)圖書及設備計│        │                │                  │
│  │            │畫-嘉義市各國中 │        │                │                  │
│  │            │小圖書設備採購  │        │                │                  │
├─┼──────┼────────┼────┼────────┼─────────┤
│7 │099/11/15   │000000000       │澎湖縣○│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1/26   │西嶼鄉立圖書館  │○鄉公所│得標            │                  │
│  │            │設備升級計劃    │        │                │                  │
├─┼──────┼────────┼────┼────────┼─────────┤
│8 │099/12/14   │991213          │嘉義市○│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00/01/04   │嘉義市「99年度  │○國民小│得標            │                  │
│  │            │補助各國民中小學│學      │                │                  │
│  │            │圖書室圖書及設備│        │                │                  │
│  │            │」統一採購      │        │                │                  │
├─┼──────┼────────┼────┼────────┼─────────┤
│9 │100/03/15   │0000000         │高雄市立│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4/06   │新校舍添購辦公  │○○國民│得標            │                  │
│  │            │及教學設備      │中學    │                │                  │
├─┼──────┼────────┼────┼────────┼─────────┤
│10│100/05/27   │B0000000        │雲林縣斗│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6/07   │文安國小附設幼  │南鎮○○│得標            │                  │
│  │            │稚園改善教學環境│國民小學│                │                  │
│  │            │設備採購        │        │                │                  │
├─┼──────┼────────┼────┼────────┼─────────┤
│11│100/07/12   │100FE510B3      │嘉義縣政│第一次廢標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00/07/27   │交通部補助嘉義縣│府      │第二次由諾貝爾  │                  │
│  │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文化事業得標(限│                  │
│  │            │全、充實交通安全│        │制性招標        │                  │
│  │            │導護裝備採購    │        │                │                  │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664號
    被      告  諾貝爾文化事業
                      設嘉義縣太保市○○○路○段00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諾貝爾文化事業」設址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00號
    1樓,負責人為葉文祥。
    ㈠民國99年間,葉文祥自政府採購網上知悉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採購案,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之犯意,並徵求盛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智祥之同
      意,黃智祥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盛群公司名義與證件參加
      投標之犯意允諾之;葉文祥遂以盛群公司、諾貝爾文化事
      業之名義,參與投標。
    ㈡又於100年7月13日前之某日,葉文祥自政府採購網上知悉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採購案,即與黃智祥承前開犯意
      ,由葉文祥旋即將盛群公司某員工所交付之99年12月營業
      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401)之所屬年月份變造為100年
      5、6月後,再自行刻製「盛群資訊有限公司」、「黃智祥
      」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後,於100年7月19日前,蓋
      印於投標文件上後參與投標。嗣盛群公司因信用證明逾期
      致資格不符,該標案亦經主持人宣布廢標。嗣於同年月26
      日,另行辦理第2次採購,諾貝爾公司遂以新台幣38萬
      9000元之價格標得該案。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政風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同案被告葉文祥、黃智祥於偵查中之自白。
    2.政府採購網查詢結果2份紙本列印2份。
    3.嘉義縣政府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暨所附盛群資
      訊有限公司投標文件(含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
      綜上所述,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諾貝爾文化事業之代表人葉文祥於本案涉有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後段罪嫌,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諾貝爾
    文化事業亦應科以第87條第5項之罰金,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葉  美  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淑  杏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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