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仁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仁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劉仁樹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9年6月5日至同年8月16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6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於100年5月23日確定。
(二)因於99年12月2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
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2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於101年9月27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