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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銘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4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銘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鍾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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