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文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石文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 因於99年6 月中旬至99年9月10日間之某日,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446號判決
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
100年4月21日確定。
(二) 因於99年8月26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100 年度朴簡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10月3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