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緯翰

具 保 人 翁正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更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翁正一因被告徐緯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另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4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金之繳納在擔保被告(受刑人)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其沒入係以被告逃匿為要件,若被告非故意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定有明文。且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而釋放被告,其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只有於被告逃匿時,法院始得裁定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91年度台非字第29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更字第1372號執行,受刑人原戶籍址為「新竹縣新豐鄉○○村○○000○00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受刑人原住處地「新竹縣新豐鄉○○村○○000○00號」,付郵寄送應到案之傳票及通知書,然送達結果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機關遂將傳票及通知書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後湖派出所,復依受刑人上開原住所地執行拘提無著,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月20日嘉檢兆三100執更1372字第34123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3日竹檢家執典101執更助4字第009337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無著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拘提照片黏貼紀錄表。然受刑人業已於101年1月31日搬遷至新竹縣新豐鄉○○村○○路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張在卷可佐。上開送達係於101年1月17日寄存於後湖派出所,其寄存生效日期應為同年月27日,是時受刑人尚未搬遷,其送達尚稱合法,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2月3日始對受刑人簽發拘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係於101年2月16日始至受刑人原住所拘提,且對被告拘提無著。本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未就受刑人上開新戶籍地簽發拘票執行拘提,其執行拘提之程序尚欠完備,是以,尚難認本件受刑人業經合法傳喚、拘提,並認已為逃匿,揆諸前揭規定,首揭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