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慶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慶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慶順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31、101年度嘉簡字第743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