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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豈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豈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豈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101 年度嘉簡字第195 、101 年度嘉簡字第762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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