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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慧娟葉南君胡修辰

原告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告
尉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田
被告
賴政坤

上列被告許秋田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24號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黃淑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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