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蔡福助 被 告 蔡良獅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