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 原告
- 蔡福助
- 被告
- 蔡良獅
- 被告
-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瑞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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