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德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德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