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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139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13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協興全方位禮儀社
代表人
楊大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協興全方位禮儀社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協興全方位禮儀社為獨資商號,因其代表人楊大昌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對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產生危害,致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等一切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101年度偵字第456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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