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62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群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智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盛群資訊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拾壹罪,各科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聲請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有關編號2、5、10、11之決標公告日期,應分別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各編號決標公告日期所示;有關編號7之標案案號應更正為「000000000」(分別詳見他字卷第68頁、57頁、53頁、63頁、20頁)。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調查時之認罪表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續字第14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9號處分書各1份。 三、被告係廠商,因其代表人黃智祥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被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罰金 刑。被告所犯之附表11罪,分別為其代表人於可獨立觀察不同時間內,個別起意犯之,則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其代表人之犯罪情節,所投標之11件標案中,多數尚有其他法人參與,且容許借牌得標之標案僅有5件 ,對投標結果影響有限,及其代表人犯後坦認各次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公司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按「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至該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立法是否周延,能否與緩刑宣告之規定互相呼應,以促使受緩刑宣告者均知所惕勵不致再犯,乃立法政策問題,非常上訴意旨以法人一旦受緩刑宣告,即不可能撤銷,執為不得對法人宣告緩刑之立論,實乃本末倒置,此參諸修正後於民國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除修正原第75條必要撤銷之規定外,並增訂第75條之1得裁量撤銷之 規定,則經宣告緩刑之法人,倘有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情 形,已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以彌補原有規定之不足,其理至明,此部分非常上訴意旨容有誤會。」等語,業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裁判要旨解釋在案。本院審酌被告 公司並無類似前案紀錄,經此偵審教訓,應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之代表人係因故意犯罪,為督促被告日後能確實依法行事,認有課其一定負擔之必要,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以觀後效。又被告倘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爰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 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郁萍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招標公告日期│ 標 案 案 號 │機關名稱│ 得 標 情 形 │ 科 刑 │ │號│決標公告日期│ 標 案 名 稱 │ │ │ │ │ │(年/月/日)│ │ │ │ │ ├─┼──────┼────────┼────┼────────┼─────────┤ │1 │(不詳) │991210 │嘉義縣朴│由盛群資訊有限公│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12/13 │嘉義縣大同 │子市○○│司得標 │ │ │ │ │國小99年健康中心│國民小學│ │ │ │ │ │設備採購 │ │ │ │ ├─┼──────┼────────┼────┼────────┼─────────┤ │2 │099/06/14 │990620_2高雄市國│高雄市立│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1/20 │中小圖書設備一批│○○國民│得標 │ │ │ │ │ │中學 │ │ │ ├─┼──────┼────────┼────┼────────┼─────────┤ │3 │099/7/20 │99FY718B3 │嘉義縣政│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07/28 │交通部補助嘉義縣│府 │得標 │ │ │ │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 │ │ │ │ │全、充實交通安全│ │ │ │ │ │ │導護裝備採購 │ │ │ │ ├─┼──────┼────────┼────┼────────┼─────────┤ │4 │099/08/13 │990819B │嘉義縣民│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08/19 │嘉義縣99年度加 │雄鄉○○│得標 │ │ │ │ │強特教資源中心功│國民小學│ │ │ │ │ │能-聽障輔具採購 │ │ │ │ ├─┼──────┼────────┼────┼────────┼─────────┤ │5 │099/09/30 │99042 │嘉義縣消│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099/10/25 │投影機3台及72吋 │防局 │得標 │ │ │ │ │子白板2片 │ │ │ │ ├─┼──────┼────────┼────┼────────┼─────────┤ │6 │099/10/13 │991019 │嘉義市○│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1/16 │99年度充實公立 │○國民小│得標 │ │ │ │ │國中小學圖書館(│學 │ │ │ │ │ │室)圖書及設備計│ │ │ │ │ │ │畫-嘉義市各國中 │ │ │ │ │ │ │小圖書設備採購 │ │ │ │ ├─┼──────┼────────┼────┼────────┼─────────┤ │7 │099/11/15 │000000000 │澎湖縣○│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099/11/26 │西嶼鄉立圖書館 │○鄉公所│得標 │ │ │ │ │設備升級計劃 │ │ │ │ ├─┼──────┼────────┼────┼────────┼─────────┤ │8 │099/12/14 │991213 │嘉義市○│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00/01/04 │嘉義市「99年度 │○國民小│得標 │ │ │ │ │補助各國民中小學│學 │ │ │ │ │ │圖書室圖書及設備│ │ │ │ │ │ │」統一採購 │ │ │ │ ├─┼──────┼────────┼────┼────────┼─────────┤ │9 │100/03/15 │0000000 │高雄市立│盛群、諾貝爾均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4/06 │新校舍添購辦公 │○○國民│得標 │ │ │ │ │及教學設備 │中學 │ │ │ ├─┼──────┼────────┼────┼────────┼─────────┤ │10│100/05/27 │B0000000 │雲林縣斗│由諾貝爾文化事業│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 │100/06/07 │文安國小附設幼 │南鎮○○│得標 │ │ │ │ │稚園改善教學環境│國民小學│ │ │ │ │ │設備採購 │ │ │ │ ├─┼──────┼────────┼────┼────────┼─────────┤ │11│100/07/12 │0000000000 │嘉義縣政│第一次廢標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00/07/27 │交通部補助嘉義縣│府 │第二次由諾貝爾 │ │ │ │ │維護學生上下學安│ │文化事業得標(限│ │ │ │ │全、充實交通安全│ │制性招標 │ │ │ │ │導護裝備採購 │ │ │ │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794號被 告 盛群資訊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新港鄉○○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盛群資訊有限公司」(下簡稱「盛群公司」)設址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000號,負責人為黃智祥。 ㈠民國99年間,設址在嘉義縣太保市○○里○○○路○段00號1樓「諾貝爾文化事業」負責人葉文祥,自政府採購網 上知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採購案,即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並徵求黃智祥之同意,黃智祥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盛群公司名義與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允諾之;葉文祥遂以盛群公司、諾貝爾文化事業之名義,參與投標。 ㈡又於100年7月13日前之某日,葉文祥自政府採購網上知悉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採購案,即與黃智祥承前開犯意,由葉文祥旋即將盛群公司某員工所交付之99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401)之所屬年月份變造為100年5、6月後,再自行刻製「盛群資訊有限公司」、「黃智祥」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後,於100年7月19日前,蓋印於投標文件上後參與投標。嗣盛群公司因信用證明逾期致資格不符,該標案亦經主持人宣布廢標。嗣於同年月26日,另行辦理第2次採購,諾貝爾公司遂以新台幣38萬 9000元之價格標得該案。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政風處函送偵辦。(葉文祥、黃智祥2人, 另為緩起訴處分)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同案被告葉文祥、黃智祥於偵查中之自白。 2.並有政府採購網查詢結果2份紙本列印2份。 3.嘉義縣政府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暨所附盛群資訊有限公司投標文件(含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盛群公司之代表人黃文祥於本案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罪嫌,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盛群公司亦科 以第87條第5項之罰金,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檢察官 葉 美 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謝 淑 杏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