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榮福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再被告有聲請簡易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乙○○係前配偶關係,因子女情事前往,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對被害人生活影響情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