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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

無故侵入住宅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蘇清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榮福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再被告有聲請簡易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乙○○係前配偶關係,因子女情事前往,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對被害人生活影響情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清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無故侵入住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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