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林長榮
- 被告
- 鄭芯慈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芯慈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林長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