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君翰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古清華律師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胡名孝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吳冠彣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無罪。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同案被告陳元森部分被訴部分,因管轄錯誤,經本院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101年度易字第175號),先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侯君翰自民國96年7月起至98年11月止,受任於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簡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部擔任主治醫師;被告胡名孝自97年7月起受任於該 分院骨科部擔任主治醫師;被告吳冠彣自97年7月起受任於 該分院擔任骨科部醫師,均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葉俊麟自91年7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聯合骨科器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骨科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臺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離職後,於97年初成立保加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加德公司)並自任負責人,亦從事於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等業務。 二、臺大醫院與聯合骨科公司簽訂有醫材供銷合約,聯合骨科公司再委由其北中南部之經銷商進行送貨、交貨、結帳、跟刀、售後服務等業務,故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毋須倉儲骨科手術所需之醫材,骨科醫師進行骨科手術須使用醫材時,聯合骨科公司下游之中部經銷商即保加德公司,依醫生或護士之指示,於開刀日將手術所需之醫材送抵開刀房,並須於醫師開刀時在旁協助,提醒醫師其所提供手術醫材使用時注意事項等相關事宜(俗稱「跟刀」),護理員將醫材拆封後,醫材標籤分別黏貼於【材料單】、批價單(白單)、骨材本上,手術完畢後,醫師在材料單上簽名,開刀房護士小姐填寫請購單,送請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部主管核完章後,再送到總務室,聯合骨科公司請款時,除須檢附發票外,並必需附上醫師親自簽名之材料簽收單,總務室收到發票及材料簽收單後,檢附支出憑證等相關資料送會計室,依序進行後續之核銷付款程序,故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對醫材經銷商所提供醫材之付款,主要是依據醫生之材料簽收單來以為核銷之憑據,對於材料簽收單上的醫材與醫師實際手術時所使用的醫材是否相符,並無雙重稽核與認證之機制。葉俊麟(另案偵查)因長期往返各大醫院醫材之推銷與販售,熟稔各家醫院之醫師、醫材之採購流程及手術醫材之種類及效能,葉俊麟遂利用開刀房醫師實際手術所使用之醫材與醫師在材料簽收單所載之醫材,二者缺乏管控與稽核之漏洞機會,於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到職之初向其等表示:經皮椎體成形術(VERTEBROPLASTY,以下簡稱【椎體成形術】)之醫材依臺大醫院與聯合骨科公司所簽訂供銷契約之約定內容,雖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INTERPORE THE CONTROLLEDDELIVERY FOR OSTEOPLASTY SYSTEM,美國INTERPORE CROSS公司製造),但實際上可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臺灣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冠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來取代進行手術,二者效能相同,每一次椎體成形術手術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手術,則其等每一台刀可獲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均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回扣等語 。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等三人明知依其等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醫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犯意,及與葉俊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於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起訴書贅載成大醫院斗六分院)為附表一所示李劉金貴等人(起訴書誤載為陳莊密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時,向李劉金貴等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總價」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手術及材料費用,使李劉金貴等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總價」金額之手術及材料費用,惟於手術中,侯君翰等人卻以葉俊麟所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為李劉金貴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手術,並由葉俊麟於跟刀後,提供其於95年間某日,自行前往址設嘉義縣大林鎮○○路000號之三豐印刷社 ,委由不知情之該印刷社負責人陳源祺,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交由不知情之護理人員分別黏貼於材料單、批價單、骨材本上,而持以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行使,以表示上開手術確係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侯君翰等人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某處,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均15000元回扣 ,足生損害於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與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李劉金貴等人。 三、侯君翰、胡名孝、陳元森明知依其等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蘇陳春照等人進行椎體融合術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 Fusion Device),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回扣(15000元或8000元),足生 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四、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明知依其等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黃昆泉等人進行全膝關節置換術(Total knee replacement) 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膝關節醫材(United total knee system),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回扣(12000元或8000元),足生損害於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五、侯君翰、胡名孝明知依其等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高彩鳳等人進行髖關節全關節置換術(Total hipreplacement)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髖關節 醫材(United u2 hip system),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回扣(8000元或10000元或6000元),足生損害於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六、侯君翰、胡名孝及吳冠彣明知依渠等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蔡高蒙等人進行半髖關節成形術(Bipolarhemiarthroplasty) 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髖關節醫材(Bipolar hipsystem),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回扣(8000元或5000元),足生損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七、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遲至99年7月前,所辦理醫材採購使用之 醫材碼,仍尚未與臺大醫院之採購系統完成整合,造成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所使用之醫材品項,於臺大醫院無醫材碼之情形,為整合臺大醫院與臺大雲林分院採購醫材碼,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在該分院急診大樓五樓會議室,召開「九十九年度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臨時會議」,會議中決定「一、……總院有醫材碼,日後使用總院醫材碼品項。二、……總院無醫材碼,提科部會議討論,若要繼續使用,提規格辦理招標」。而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部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射器(即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醫材碼為180621,對應臺大醫院所使用之同品項骨水泥注射器,醫材碼為000000 000,因此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日後進行手術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射器,依上開決議,須配合臺大醫院以醫材碼00000000辦理,並停用醫材碼180621之採購,惟臺大醫院上開00000000號醫材碼材所對應之品項為卡西歐注射型(起訴書誤載為注紙型)合成代用骨(Ksaios Jectos)及骨水泥注射器,葉俊麟得知上情後,告知胡名孝,因胡名孝認為在椎體成形術的手術中,其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較為熟稔,使用上亦較為順手,故決定對病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時,仍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手術,惟此需有卡西歐合成代用骨之標籤方能符合及完成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報帳請款程序,胡名孝明知依其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及與葉俊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葉俊麟於99年10月前某日,前往三豐印刷廠,委託不知情之負責人陳源祺偽造Ksaios Jectos之標籤一批(數量不詳) ,嗣胡名孝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為附表七所示林徐玉嬌等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時,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七所示「總價」之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射器手術及器材費用,使林徐玉嬌等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七所示總價之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射器手術及醫材費用,惟於手術中,胡名孝卻以葉俊麟所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為林徐玉嬌等人進行手術,並由葉俊麟於跟刀後,提供上開偽造之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標籤,交由不知情之護理人員分別黏貼於醫材材料單、批價單及骨材本上,而持以向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行使,以表示上開手術確係以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射器進行手術,胡名孝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均10000元回扣,足生損 害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及附表七林徐玉嬌等人,而認起訴書內(一)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背信罪及同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涉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嫌。(三)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四)犯罪事實五部 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所為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 五)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七)犯罪事實八部分被告胡名孝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背信罪及同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不得僅以被告之反證不成立,即為認定犯罪之論據。再者,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參、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 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不受證據能力有無之限制。 肆、被訴背信罪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至六、八即附表一至 五、七手術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四、五、六、八之前揭背信罪行,無非係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存有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並舉前揭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於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呂宜樺偵查中之指證、臺大醫院與聯合骨科公司衛材合約書(證編30)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但附表二至五之手術病歷號碼、住院序號、醫材數量、總價均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堅詞否認犯行,辯稱:並未參與採購、自廠商人員於手術後收取費用為補助研究費並非回扣、亦無損害於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等語置辯。經查: 一、葉俊麟自91年7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聯合骨科公司擔 任業務員,負責臺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另於96年4月30日成立保加德公司,擔任負責人等情, 業據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27頁),並有保加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偵字第4413號卷一第64頁),堪予認定。 二、附表病患手術之病歷號碼、住院序號及使用附表醫材之數量、及總價(支付醫院之價金或健保申報點數): (一)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各對附表一、七椎體成形術手術之病患病歷號碼、住院序號及使用附表醫材之數量、及總價(指支付醫院之價金)等情,各有附表一、七所示「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證,均堪認定。 (二)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各對附表二病患(曾琇琴部分為胡名孝代林鎮江手術)進行椎體融合術而使用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 NEC Telamon FusionDevice)、對附表三病患(扣除王文煙、周隊之第二筆手術、廖富等三筆)進行全膝關節置換術(Total knee replacement) 而使用膝關節醫材(United total knee system)、對附表四病患(扣除高彩鳳、黃桂彬、詹安璋三筆)進行髖關節全關節置換術(Total hip replacement)而使用髖關節醫材(United u2 hip system)、對附表五病患進行半髖關節成形術(Bipolar hemiarthroplasty)而使用髖關節醫材(Bipolar hipsystem),該病患手術之病歷號碼、住院序號及使用附表醫材之數量、及總價(指健保申報點數)等情,除經檢察官舉證,並經本院職權調查,各有附表二至五所示「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證,均堪認定。 (三)至於附表二內病患曾琇琴,乃另一醫師林鎮江之病患,被告胡名孝係代其手術而使用前揭椎體支架,此有手術紀錄、住院處置明細表可憑(本院卷三第20頁、卷六第271頁),仍 列入被告胡名孝手術而使用椎體支架之病患。另依卷附如附表三、四相關證據欄所示之手術紀錄所示,附表三內被告胡名孝病患王文煙(本院卷三第82頁)、被告吳冠彣病患周隊(第二筆手術住院序號0000000000,本院卷三第94頁)、廖富(本院卷三第95頁)、附表四內被告侯君翰病患高彩鳳(本院卷三第96頁)、黃桂彬(本院卷三第97頁)、被告胡名孝病患詹安璋(本院卷三第102頁),均使用聯合骨科公司 代理之zimmer品牌醫材,而非聯合骨科公司代理之前開醫材,公訴人所指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使用聯合骨科公司代理之前開醫材情事,自不能證明,併予敘明。 三、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非受委任從事採購業務之人員: (一)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任職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部擔任醫師,被告侯君翰任職期間為96年7月1日至98年11月2日,被告胡名孝、被告吳冠彣任職期間均為97年7月1日至 100年12月1日,任職期間均未擔任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委員,為需求、使用單位,未明定為採購人員,此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7月11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設置要點」可憑(本院卷二第224、225頁),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然非受委任從事採購業務之人員,堪予認定。 (二)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 Fusion Device)即椎體支架(醫材碼00000000)、膝關節醫材(United total knee system,即聯合人工膝關節,醫材碼00000000)、髖關節醫材(United u2 hip system,即聯髖全人工髖關節,醫材碼00000000)、髖關節醫材(Bipolarhipsystem,即聯髖半人工髖關節,醫材碼00000000),醫材碼與醫材對照部分,有附表二至五「相關證據」欄所示請購單「財物代號欄」可稽,另前開醫材均係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與聯合骨科公司合約採購之醫材,此有衛材合約書(即證編30)所附之訂購衛材合約明細表六份在卷可憑(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57至263頁、348至362頁),均堪認定。 (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關於醫材之付款及價格決定流程係依據該院「採購作業標準流程」辦理,廠商需檢附衛署許可證及書面報價單,辦理採購作業,亦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6月29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採購作業標準流程」可憑(本院卷二第204頁),自該「標準流程」觀之 ,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者,由採購人員向供應商取得書面報價資料後併在請購單後,送相關單位核章後,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辦理(本院卷二第207頁);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關於衛材之採購,另訂有「 衛材採購業務管理標準」(修訂日期97年2月18日),經台 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8月10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51、56至62頁),其內明訂不論合約或非合約採購,均須見先由相關需求單位主管簽名核章後,送至採購承辦人員辦理採購作業(3.2.1),如 合約採購品項,經相關單位審核後直接請供應商供應貨品(3.2.2.1),非合約採購則由依金額區分而完成訪價、報價 (3.2.2.2);查附表二至五使用之醫材,均係經台大醫院 雲林分院與聯合骨科公司訂有衛材合約,業經前揭認定,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就前開醫材之採購,僅係依合約通知合約醫材供應商提供醫材;另查附表一、七使用之醫材,雖未訂有衛材合約,但該衛材第一次經使用時,醫院採購人員即找廠商議價,嗣後即以議價價格來進行核銷,業經證人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採購員黃迦鎂偵查中結證甚明(偵字第2356號卷九第333頁),與前揭衛材採購業務管理標準規 定相符,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亦僅有就經醫院議價之醫材通知供應商提供醫材,綜上,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僅有決定是否使用某項醫材,並無「指定」或「排除」某特定廠牌醫材之決策權,更無議價、締約等情事,顯均非受臺大醫院或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委任而處理財產或採購事務之人,遑論有何違背任務餘地,公訴人起訴書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違背委任內容一節,自無從證明。 四、又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有於附表所示手術完成後,自證人葉俊麟處收取一定金額之情事,固經該三人迭於偵審中自白在卷(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84、91、163頁、本院卷 二第131頁,本院卷二第231頁不爭執事項第十五點),並經證人葉俊麟偵審中證述在卷(頁次詳本判決伍、二、(七)),均堪認定;然公訴人謂此為【回扣】云云,回扣之法律用語,固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之犯罪態樣之一,所謂「回扣」係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29號判決參照 ),惟關於附表所示醫材之採購,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非受委任為採購醫材之人,附表所示醫材之採購價款均係由醫院決定,均經認定如前,於採購過程,殊無向醫材廠商為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等情事之可能,公訴人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於手術完成後,收取之金錢,近於事後餽贈,尚與提取或扣取一定比率價款之回扣情節有間,公訴人謂此為回扣云云,尚有未合。 五、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妨害法人名譽或營業信用之刑責,於刑法第二十七章之妨害名譽或信用罪名另有規定,尚不能相為混淆;況【商譽】(Goodwill)之內涵為公司法人之名譽或營業信用,我國法例雖曾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得以商譽作股(抵充現金出資),惟嗣鑒於商譽並非一種可以隨時充作現物之財產出資,僅係公司合併因支付成本高於其資產公平價值而產生會計處理之科目,不宜作為出資標的,乃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司法第156條,刪除「商譽」作股之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詳 言之,商譽於會計處理科目上,乃無形資產之一,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無形資產之定義為「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中「可辨認性」係指無形資產可與企業分離而出售、移轉等,或雖不可分離,但係由合約或其它法定權利所產生,故商譽並不在該號公報規範範圍內,而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 號第2段規定:「收購公司將收購之淨資產按成本入帳,其 收購成本超過有形及可辨認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淨額部份,應列為商譽。」是以依前開公報意旨,「商譽」僅有在企業併購時始予認列入帳,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就因企業併購取得的商譽,定期作減損測試。然本案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或臺大醫院並非公司法人,亦無併購情事,自無從計算「商譽」之價格,遑論「商譽之減損」,自難謂醫院之商譽有何財產上損害,公訴人謂有商譽損失、且為背信行為之損害一節,依前揭說明,自無從證明。 六、按背信罪之構成,須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為要件,所謂「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雖不問其減少本人現有之利益,抑係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但須事實上有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年度76台上字第5580號判決參照);公訴人以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因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收受回扣而承受聯合骨科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乃係以將來可能發生之風險為損害,並非事實上發生之損害,台大醫院(就附表二至五醫材部分)或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就附表一、七醫材部分)就附表所示手術之醫材核銷價(即醫院支付予聯合骨科公司之價格),均依衛材合約、或醫院議價價格核銷,並無證據證明有何事實上損害於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之情事,公訴人以聯合骨科公司可能因支付金錢予醫生之前因,而可能於未來提高議價云云,顯未考慮醫材核銷價格須經醫院公開招標訂立合約、或由醫院負責議價人員(非被告三人)依規定議價後,始得訂立,殊能因此即發生聯合骨科公司單方面決定提高議價之結果?公訴人謂此為「違背任務損害於醫院之利益」,既非利益之客體、亦乏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 七、至公訴人雖舉證人即保加德公司會計呂宜樺偵查中證述稱:保加德公司代售予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價原為二萬七千五百元,被醫院降為二萬五千元(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23頁),此舉證反而證明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核銷價格(支付予廠商之價格)不增反減,更無公訴人所謂提高議價之風險可言,此部分舉證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八、綜上,公訴人舉證證明前揭被告三人為受委任從事採購業務之人、違背任務損害於醫院之利益等情事,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之程度,自難遽以背信罪刑相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 伍、被訴詐欺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犯罪事實二、八部分): 一、公訴人之舉證: (一)公訴人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前揭罪行,無非以證據清單編號(以下簡稱證編)內之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於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呂宜樺、馬俞菱、陳源祺、賴郁升、廖麗霞、薛好娟、劉珠鳳、林鎮江、黃迦鎂、顏妙娟、黃秀英、劉瓊媛、偵查中之指證,及AOM手術器材盒翻拍照片(證編20)、100年5月17日台大雲分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茵德博骨水 泥注入系統」及「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骨」之歷史明細表(證編2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成大醫院斗六分院與聯合骨科公司、保加德公司自96年起迄100年5月5日止關於茵德 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骨之出貨數量統計表」(證編25)、「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出貨明細資料、LU00000000及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出貨單、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行存提款紀錄、行政院衛生署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證編27)、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翻拍照片(證編28)、骨材登記本34本、AOM骨材標籤4張、寶億骨水泥分配器、AOM手術器材盒、虎尾骨科材料登記本6本(以上為證編34)為其主要論據。 (二)公訴人認被告胡名孝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八】之前揭罪行,無非以被告胡名孝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林鎮江、呂宜樺、廖麗霞偵查中指證、及0000000000與000000000電話 監聽譯文(證編21)、偽造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標籤(證編22)、聯合骨科公司100年4月22日函(證編23)、及前揭證編24、25文書證據、臺大醫院99年7月20日99年度第三 次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會議紀錄及99年10 月5日臨時會議紀錄(證編29)、臺大醫院衛材合約書(證編30)、醫材材料單(證編31)、偽造之JECTOS標籤局部放大圖(證編32)、扣案偽造偽造JECTOS標籤159張、骨材登記本34本、虎尾 科材料登記本6本(證編34)為其主要論據。 (三)公訴人復於本院審理中以補充理由書提出(一)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01年8月27日台大雲分社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支出憑證影印本90 份」(本院卷六第2至100頁),(二)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0日 聯公北字第101037號函附「保加德生技有限公司經銷合約書一份」、「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別交易明細表二紙」、「兆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6日兆醫字第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六第104至112頁),(三)聯合骨科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11日聯公北字第101039號函及函附「銷售紀錄明細」(本院卷六第113至265 頁),(四)台大醫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01年4月25日台大雲分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進貨明細、使用明細資料」(本院卷六第266至278頁);(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1年10月30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一份(本院卷九第82頁)為證。 二、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堅詞否認犯行,辯稱:其等均不知手術時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品牌為寶億、且手術前並未告知病患使用何種品牌之骨水泥分配器等語,經查: (一)附表一、七之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手術(VERTEBROPLASTY),係以一穿刺針定位,再以套筒、推進器將液態骨水泥注入塌陷的椎體,此有網站資料可參(本院卷二第74頁),手術過程中有使用器械、醫材,其中套筒、推進器僅為灌注骨水泥時之輔助醫材。至於推進器、注入器均係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零件,併予敘明。另亦有概稱為灌注器、分配器,先予敘明。 (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AOM手術器材盒各為椎體成形術使 用之醫材、器械: 1.扣案【AOM手術器材盒】之勘驗筆錄編號18照片(本院卷一 第178-9頁)、及卷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照片(偵字第 4413號卷二第282頁)比較觀察,器材盒及注入系統外包裝 上,均有「AOM」「Americ an OsteoMedix An Interpore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System」字樣,但二者不同,應先辨明。 2.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AOM手術器材盒均係廠商提供、 須使用器材盒搭配注入器始能進行椎體成形術,AOM手術器 材盒係廠商寄放在醫院準備進行手術用器械,為VERTEBROPLASTY(經皮椎體成形術)手術的專用器材,用途係注射骨水泥,需搭配注射類的醫材使用,醫材是指消耗性的醫療器材,器械指可重複使用的醫療工具等情,業經證人葉俊麟審理中證述(本院卷七第24頁正面、反面)、證人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護理師廖麗霞偵查中結證甚明(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86頁),並有扣案之AOM手術器材盒(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下稱扣案證物編號6)扣案可憑;又扣案【AOM手術器材盒】內含醫材如藍色骨水泥分配器,及 器械如鐵鎚、鉗子等,均有AOM字樣,有勘驗筆錄、當庭拍 攝照片11幀(編號18至28)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78-9至 178-14頁),參以AOM手術器材盒,在醫院屬不收費之品項 ,亦有該院101年12月11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覆甚明(本院卷十第231至234頁),綜上,【AOM手術器材 盒】與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各為椎體成形術使用之器械、醫材甚明。 (三)醫院就附表一、七手術係以「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向病患收取支付價(非廠商核銷價): 1.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之分辨: 公訴人起訴書內所稱「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英文名Interpore The CDO system(INTERPORE THE CONTROLLEDDELIVERY FOR OSTEOPLASTY SYSTEM),係為將骨泥放入手術部位的【針筒樣器材】,醫器次類別為【骨水泥分配器】,係聯合骨科公司申請輸入,有衛生署許可證詳細內容可參(本院卷二第208頁),另聯合骨科公司函覆檢附之外觀及 使用方式書面(本院卷第239至241頁),載明⑴製造商為 Interpore Cross International,「【CDO(即ControlledDelivery for Osteoplasty簡稱】,⑵適應症:適由手動式外科用器械組成,適用於多種一般的外科手術程序,其設計為輸送生物相容性物質進入骨頭,這系統臨床上可用經皮下或一般開刀式的外科手術,產品說明:由組合式套管和導針擴張切口,以注入器灌注生物相容性物質進入。⑶包裝及滅菌:本產品為單一包裝,已滅菌,單次使用。⑷各零件功能:【導針】:進入骨組織,定出目的位置及測量進入深度,【導管】:沿導針套入,至定位點。【外套管】:沿導管套入,至定位點。【連接軟管】:連接外套管與注入器,其柔軟性增加操作的便利性。【注入器】:骨入泥自注入器,直接或經軟管注入外套管,到達目的位置。【鈍端推進器】:以手動方式把外套管內的骨水泥推進骨頭內(本院卷十第 241、242頁),其並有外包裝及內容物照片三幀在卷可憑(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0至284頁),注入系統內容物含單一「注入器」之品項,且注入系統內容物使用前須經拆封,各該內容物於拆裝後均可能使用,然因單一包裝、滅菌單次使用,不可能再次回收使用,則病患手術支付價格顯係指整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前揭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函文所指之【注入器僅係略稱】,並非僅指其中之注入器,先予敘明。 2.附表一部分: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函稱就椎體成形術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院內批價碼180621,醫材碼000-00-0000,廠牌Interpore,供應商97年起為聯合骨科公司,於98年2月起為保加德公司,此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6月29 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04至206、208頁),病患所支付「耗材茵德博骨水泥 注入器」價格,實係指整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此有附表一相關證據欄所列台 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分清單在卷可查,亦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本院卷九第84頁)可佐,均堪認定。 3.附表七部分:因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醫師自99年10月15日後【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依前開決議本即應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詳後四、(四 )認定),則附表七手術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係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名義向病患收取支付價,23936元,此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三份可憑(本院卷七第173至175頁),亦堪認定。 (四)醫院基於委任或經銷關係,就附表一、七手術「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向醫材供應商支付核銷價: 1.附表一、七手術使用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均由證人葉俊麟檢附聯合骨科公司或保加德公司為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依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採購價格(核銷價)每支水泥分配器以27500元(附表一部分)或21760元(附表七部分)請購後,由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依發票營業人而匯至聯合骨科公司或保加德公司而支付核銷價等情,經證人葉俊麟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十一第117頁),另有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第4點所列支出憑黏存單(含統一發票)、請購單及估價單、及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付報表在卷可憑,亦堪認定。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因實施椎體成形術,所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院內批價碼180621,醫材碼000-00-0000,廠商牌 Interpore),醫材供應商97年間為聯合骨科公司,98年2月間則為保加德公司一情,業經證人葉俊麟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6月29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可憑(本院卷二第204、206頁),亦堪認定。 3.又證人葉俊麟為聯合骨科公司之業務員、保加德公司之負責人,其98年2月前聯合骨科公司為醫材供應商,其以業務員 係基於受聯合骨科公司委任而提供醫材,98年2月後保加德 公司為聯合骨科公司經銷而提供醫材,經證人葉俊麟、證人薛好娟即聯合骨科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十一第109頁正面、本院卷八第25頁反面),即屬甚明 。 (五)附表一、七手術是否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判斷: 1.無法自偽造標籤判斷: 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廠未附標籤、葉俊麟偽造標籤最初目的在於核銷用,係林鎮江、林晉慶要求其偽造,於95年或至遲於96年7月28日委由不知情之三豐印刷廠負責人 陳源祺印製,目的只是好報帳、即使用真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所貼的標籤貼紙都是偽造,業證人薛好娟即聯合骨科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偵審中(偵2356號卷一第229、230頁、本院卷八第25頁)、葉俊麟於偵審中證述明確(偵字第 2356號卷一第163頁、卷二第267頁、223頁、本院卷十一第 118頁反面),此觀諸扣案骨材本上之標籤(本院卷十第259至278頁),其上有「AOM」「American OsteoMedix AnInterpore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Osteoplasty(CDO)System」字樣,與偵卷內所指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外包裝標籤(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 排列及內容字樣不同、且其內並無標籤貼紙甚明,是前揭證述當屬可信。準此,縱提供真正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予各醫師進行椎體成形術,亦係提供私自印製的標籤紙黏貼在骨材本上,自不能逕認骨材本上凡黏貼葉俊麟私自印製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者,均是以國產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來進行手術,合先敘明。 2.無法自手術相關紀錄判斷: 又無論是國產骨水泥分配器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均屬手術使用之【醫材】,於手術完後皆概予拋棄,業如前述;又查附表一、七手術病歷、手術紀錄及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記載使用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等情,有據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9月10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病患手術室護理記錄表可憑(本院卷七第96至159頁),其中: ⑴附表一病患之病歷上並無任何醫材記載,手術紀錄上「手術方式」記載「VERTEBROPLASTY」(或併加註United),手術護理紀錄表並無「非植入物」欄位,僅有植入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部位之欄位,如勾選「有」植入物僅記載:「聯合骨水泥」或「骨水泥」或聯合CDO、CEMENT、或DEPUY BONE CEMENT、或DEPUY骨水泥,其右側則併貼上骨水泥「DEPUYCMW3 Bone Cement」的標籤(李劉金貴、沈黃姜、許棗、許林趕、張和順、蔡鄧粉、吳陳金葉、施炯輝、黃秀英、湯周閱、詹張粉部分),如無植入物則空白(曾徐玉部分)。 ⑵至於前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欄位內,程萬泉部分雖併記載「聯合骨水泥×3組」、「DEPUY CMW×2組」(本院 卷七第107頁),施炯輝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泥×一」、 「聯合骨水泥注射SET×一」(本院卷七第135頁),黃秀英 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水泥×一」、「聯合AOM骨水泥×一 」(本院卷七第139頁),核對其骨材本結果(本院卷十第 261頁),該記載應係指聯合骨科公司代理之骨水泥注入器 之意,而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聯合骨科公司,即縱使贅載亦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 ⑶附表七病患之病歷上並無任何醫材記載,手術紀錄上「手術方式」記載「VERTEBROPLASTY」,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非植入物欄位,僅有植入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部位之欄位,如勾選「有」植入物僅記載:DEPUY骨水泥,或其右側併 貼上「DEPUYCMW3 Bone Cement」的標籤(林徐玉嬌、黃玉貞部分)、或「DEPUYCMW3 Bone Cement」、「KASLOSJECTOS」二張標籤(林許樹蘭部分)。 ⑷至於前開植入物欄位內,林許樹蘭部分雖併記載「聯合jectos×2組」,核對其骨材本結果,該記載應係對應KASLOS JECTOS偽造標籤(本院卷十第273頁),意即指聯合骨科公 司代理之骨水泥注入器之意。 ⑸綜上,雖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聯合骨科公司,即縱使贅載亦無記載骨水泥注入器此醫材之廠牌甚明。 3.是本院判斷之基準為保加德公司98年2月成為醫材供應商區 分: ⑴首依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提出之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付報表觀察(本院卷六第115至129頁),該院附表一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李劉金貴至蔡鄧粉),均係向聯合骨科公司採購骨水泥注入器,並開立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附表一被告胡名孝、被告吳冠彣之共五名病患及附表七被告胡名孝之三名病患部分,均係向保加德公司採購骨水泥注入器,並開立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等情,有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第4點 所列支出憑黏存單(含統一發票)、請購單及估價單、及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付報表在卷可憑,參酌前揭認定之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關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醫材供應商97年間為聯合骨科公司,98年2月間則為保加德公司,與附表一開 立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之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手術時間(最後97年4月18日),附表一其餘五名病患及附表七之三 名病患手術時間(98年2月17日至100年1月26日)相符。 ⑵次依銷售補貨之流程言:證人薛好娟結證稱:「我們會與醫療院所簽訂銷售合約,再委託保加德公司去做送貨、交貨、結帳、跟刀、售後服務等」、「經銷商回報什麼耗材我就會補充什麼耗材給經銷商…醫療院所會給我訂購單,我們根據訂購單開立發票,醫療院所再根據發票金額將款項匯入我們指定的帳戶」、「葉俊麟只要跟我回報一組CDO(即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我就回補一組CDO給他,如果他跟我回報一組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我就補一組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給他」等語(2356號卷一第227 頁至第230頁) ,及被告葉俊麟亦於偵查中結證稱:「因為聯合骨科既然有收到錢,就會補茵德博給我,我就不用拿國產的(骨水泥分配器)來用;否則一方面我會多一個茵德博,又收不到國產(骨水泥 分配器) 的錢,我何必這麼麻煩…」、「是保加德公司開的發票,才可能是假的」(101偵續13號第64頁、第73頁) ,在在說明證人葉俊麟於擔任聯合骨科公司業務員期間,醫院撥付款項又係匯至聯合骨科公司帳戶而非葉俊麟個人,並無個人請購之空間,當無花費另購寶億骨水泥注入器、又贅留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保存此等不利於己情事,則證人葉俊麟審理中證稱:以從保加德公司開始經銷之98年2月為區分時 間點,之前係給醫院真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之後實際交付的是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等語(本院卷十一第119頁反面、 120頁正面),即與經驗法則相符,堪予採信。 ⑶被告胡名孝偵查中經提示證物編號4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後 均供稱:在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執業期間,僅使用過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未使用或看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偵字第 2356號卷二第78頁反面),另被告吳冠彣偵查中供述:之前未曾看過或用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因只有開刀二人,如有應係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因伊看過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92頁),98年2月為區分點之判斷 結果相符,而堪採信。 ⑷被告侯君翰雖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曾供述:印象中在台大 醫院雲林分院施作椎體成形術時,曾使用過提示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150頁),然審理中供稱: 已案發四年以上,無法記得(本院卷十一第176頁),徵諸 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於他名證人丁祥裕接受訊問時、在未經檢察官提示或提問之情形下,主動稱:侯醫師用的都是藍色的,因他97年初以後就沒再用了,他跟伊說他覺得低溫骨水泥比較安全等語(101偵續13號卷第336頁、第345 頁),並於審理中結證稱交付被告侯君翰的應該時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等詞相符(本院卷十一第119頁反面),至於證人葉俊 麟偵查時雖曾供稱:有告知侯君翰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取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使用云云,前後供述矛盾,且與前揭經驗法則不符,無足採信。 ⑸又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套筒及推進器)係藍色、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為紫色,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內容物照片(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4頁),及經本院勘驗所攝照片可憑( 本院卷一第178-1、178-10),而手術時醫材應由流動護士 拆封,審理中經證人即流動護士【沈姵怡】證稱:印象中均係紫色(病患李劉金貴、黃玉貞,本院卷十第28頁正面)、【黃如芳】證稱:幾乎都是看到紫色(病患曾徐玉、許棗,本院卷十第17頁)、【陳麗鳳】證稱:不記得分配器顏色(病患程萬泉,本院卷十第49頁反面)、【廖偲吟】證稱:不記得有無拆過扣案證物編號4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病患沈黃 姜,本院卷十第55頁反面)、【陳珮穎】證稱:看到的注射器都是紫色(病患許林趕、湯周閱,本院卷十第181頁反面 )、【李怡瑩】證稱:沒有去注意顏色(病患張和順、蔡鄧粉,本院卷十第206頁正面)、【李雅惠】證稱:不記得顏 色(病患吳陳金葉、施烱輝,本院卷十第113頁正面)、【 劉品妏】證稱:印象中注入器都是紫色的(病患黃秀英,本院卷十第143頁反面)、【何奉珍】證稱:不記得注入器顏 色(病患詹張粉,本院卷十第97頁反面)、【張靜瑜】證稱:與扣案證物編號4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同顏色(病患林徐玉 嬌,本院卷十第150頁反面)、【傅雅君】證稱:通常都是 紫色(病患林許樹蘭,本院卷十第157頁正面),其中附表 一被告侯君翰八名病患手術之流動護士黃如芳、陳珮穎雖證述所見之注入器為紫色,其餘沈姵怡、陳麗鳳、廖偲吟、陳珮穎、李怡瑩等則均證稱已忘記,然證人黃如芳、陳珮穎擔任被告侯君翰附表一手術之流動護士各僅二台、一台刀,然前揭證人林鎮江於本院證稱:伊最初因使用藍色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因不順利而再拆另一組(紫色),進而最初使用藍色、最後變成紫色,因而知道紫色較好用,最後變成全部都是紫色(本院卷八第10頁),是以證人黃如芳、陳珮穎所證稱【幾乎】看到都是紫色、自己跟刀都是紫色,一則不能確定時期,二則不能確定為何病患之手術,尤其在98年2 月後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因葉俊麟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故,而均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衡諸該二人所進行手術次數、所使用醫材種類繁多,其依記憶力所為印象中指證憑信性,並非無可懷疑;三則證人陳珮穎審理中所為印象中所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係指認與扣案證物編號4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一模一樣的東西(本院卷十第 188頁反面),然寶億骨水泥分配器(BAUI Cement Dispenser)之廠牌,雖係於98年11月4日始經衛生署核發醫療器材 許可證,有許可證可參(偵字第4413號卷一第98頁),是以於98年11月4日之前,並無寶億廠牌之骨水泥分配器(注入 器),所為指認非無瑕疵可指,與前揭證述、經驗法則之證明力相較,應認98年2月以前之附表一手術(被告侯君翰手 術部分)應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為可信。 ⑹聯合骨科公司雖於101年8月3日聯公北字第101089號函檢附 「台大雲林96年度銷售明細一紙、客戶銷貨單及發票影本」函覆本院稱:一、查本公司96年1月至100年1月27日期間銷 售台大雲林分院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其銷售數量及發票影本請參閱附件。惟97年迄100年1月27日間並無售予該醫院之紀錄,故無法提供。二、同一時期本公司並無銷售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與「保加德生技有限公司」之紀錄(本院卷五第1至50頁),惟查①附表一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 李劉金貴至蔡鄧粉),均係向聯合骨科公司採購骨水泥注入器,並開立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等情,有附表一相關證據欄第4點所列支出憑黏存單(含統一發票)、請購單及估價 單、及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付報表在卷可憑,與聯合骨科公司之函覆內容歧異。②本院依公訴人聲請,就含附表一被告侯君翰病患之許棗、張和順、許林趕等統一發票號碼(YZ00000000、YZ00000000、YZ00000000),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詢結果,經該局函覆該統一發票係由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購買申報,有該局101 年10月30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00000000 0號函文可憑(本院卷九第82頁),該回函與聯合骨科公司前揭函覆內容明顯扞格不符,③本院再度函詢聯合骨科公司,經該公司函覆以查本公司97年迄100年1月2日間並無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 統售予該醫院之紀錄。新竹國稅局所提供之銷售紀錄乃廠牌:KASIOS規格5c.c.之注射式骨水泥系統,即發票上所載之 「脊椎骨水泥注入器」,與廠牌:INTERPORE(茵德博)CDO骨水泥注射系統不同云云(本院卷235頁),其與附表一所 附之統一發票內容為脊椎骨水泥注入器之品名,明顯不符,惟該統一發票既係真正、且係聯合骨科公司所購買申報,其回函稱係賣出卡西歐合成代用骨云云,顯屬有誤,是聯合骨科公司前揭前函文稱97年迄100年1月27日間並無售予該醫院云云(本院五第1頁),亦不足採信,要不能執此謂附表一 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並非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併此敘明。 4.綜上,附表一被告侯君翰八名病患部分,堪認被告侯君翰執行椎體成形術時,應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非國產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附表一被告胡名孝、被告吳冠彣之五名病患及附表七之被告胡名孝三名病患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即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 (六)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並未自附表一、七病患取得財物: 1.依證人葉俊麟審理中證述:伊交付予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之財物,並非取自使用附表一、七醫材病患之財物,而係公司拿給伊,不論實際上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或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均是給相同的錢,後來我去查,都給一萬元(本院卷十一第118頁反面、112頁正面末一行、反面、卷七第32頁),參諸證人葉俊麟之業務員薪資收入每月約三萬餘元,亦無可能逐筆支付此龐大金額,其證述應屬可信。2.按因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參照),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雖均自白於附表一、七手術後一段時間,有自證人葉俊麟處收受一定金額之金錢,固經前揭認定;惟查證人葉俊麟不論98年2月前、後,各 以受聯合骨科公司委任、經銷關係供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醫材,病患支付予醫院之支付價、醫院支付予醫材供應商之核銷價、醫材供應商委由證人葉俊麟交付金錢予被告三人之流程係屬三階段,醫院支付醫材供應商之金錢均經其請購程序實質審查,是以或可謂係證人葉俊麟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供應後,以被冒充醫材之請購價格向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詐得財物而轉支付被告三人,然尚難謂被告三人取自醫材供應商之財物,即係取自附表一、七病患所支付。 (七)被告三人與病患並未約定骨水泥注入器廠牌而無實施詐術:1.自法定告知義務言: 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各定 有明文。至於自費醫材之使用,具不屬之。公訴人認被告三人對病患施以詐術之前提,進行椎體成形術過程有約定使用骨水泥注入器之【廠牌】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云云,惟查椎體成形術手術(VERTEBROPLASTY),係以一穿刺針定位,再以套筒、推進器等將液態骨水泥注入塌陷的椎體,業如前述,則手術目的在使骨水泥之注入椎體,而非使用何種廠牌骨水泥注入器(或注入系統),僅因骨水泥屬健保給付項目未收費,要不能反而認為使用骨水泥注入器廠牌為此手術之重要之點,依前揭說明,使用醫材廠牌並無告知病人之義務。 2.自手術書面或口頭約定言: 依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檢送101年6月21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附之許林趕、張和順、蔡鄧粉關於椎體成形術之手術同意書格式及內容觀之(本院卷二第228、234、239 ),其上對於擬實施之手術、醫師之聲明、病人之聲明、附註等均無任何關於自費醫材廠牌之欄位及紀錄;另自卷附之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病患自願付費同意書(本院卷一第252頁、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20、121、123至125頁 、127頁)觀察,其上於項目名稱欄僅記載骨水泥注射器或 脊椎灌注針等,並無任何廠牌之記載,另證人即附表七病患黃秀英、及其子女劉瓊媛於偵查中結證,並由劉瓊媛證稱:「(問:手術前醫生有無告知該手術是使用外國或台灣的醫材?)我媽媽因為跌倒,脊椎受傷,胡名孝醫生跟我們說治療方式有二種,一種是開刀,一種是注骨水泥,後來我們選擇注射骨水泥,胡名孝醫生有跟我們說要自費3萬元,就這 樣子而已,其他的都沒有說。(問:手術費用是多少?)3 萬多元。」(偵字第2356卷三第78頁),與前揭書面相符,而無任何與病患、家屬以書面或口頭約定骨水泥注入器之證據。 3.自非植入醫材之醫療紀錄實務言: 骨水泥注入器僅屬非植入人體醫材,業如前述,依楊榮森、侯勝茂醫師合著「實用骨科學-骨科部住院醫師、實習醫師 訓練手冊第88-89頁」記載:「丙、精要的手術紀錄:隨者 現代科技的精進,骨科手術的數目與日俱增,在骨科治療領域占相當重要的地位,精要的手術記錄可提供日後學術統計和病案的追蹤治療。要點包括以下所列項目:…(14)植入物的名稱、廠牌、型式、尺碼。…」(本院卷四第80頁),準此,骨科手術以記載【植入物】名稱、廠牌、型式、尺碼等,以作為日後病患追蹤治療後續處理(例如拔除鋼釘等)瞭解病患體內的醫材內容為何,至於手術過程中所使用之【未植入醫材】,因無須後續處理而無記錄必要,此觀諸材料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上所列之品項尚有塑膠空針、廢液收集器等項目材料,其使用材料品項繁多,衡諸經驗法則,本無記載其非植入物醫材【廠牌】之必要;且查附表一、七手術病歷、手術紀錄及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記載使用非植入物醫材之欄位、廠牌等情,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9月10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病患手術室護理記錄表可憑(本院卷七第96至159頁),至於前揭附表 一病患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欄位內,程萬泉部分雖併記載「聯合骨水泥×3組」、「DEPUY CMW×2組」(本院 卷七第107頁),施炯輝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泥×一」、 「聯合骨水泥注射SET×一」(本院卷七第135頁),黃秀英 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水泥×一」、「聯合AOM骨水泥×一 」(本院卷七第139頁),核對其骨材本結果(本院卷十第 261 頁),該記載應係指聯合骨科公司代理之骨水泥注入器之意,而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聯合骨科公司,即縱使贅載亦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另附表七病患之植入物欄位內,林許樹蘭部分雖併記載「聯合jectos×2組」,核對其骨材本結果,該記 載應係對應KASLOS JECTOS偽造標籤(本院卷十第273頁),意即指聯合骨科公司代理之骨水泥注入器之意,而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聯合骨科公司,即縱使贅載亦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甚明,公訴人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知悉使用之非植入物醫材(即注入器)廠牌為寶億云云,自無從證明。 4.自醫材與器械之外觀言: ⑴查扣案【AOM手術器材盒】(扣案證物編號6)之勘驗筆錄 編號18照片(本院卷一第178-9頁)、及卷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照片(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比較觀察,器材盒及注入系統外包裝上,均有「AOM」「American OsteoMedix An Interpore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for Osteoplasty System」字樣,二者各為椎體成形術使用之器械、醫材,然自扣案證物編號6之【AOM手術器材盒 】勘驗照片觀察(本院卷一第178-10頁),其內混有茵德 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藍色)、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紫色) 之部分醫材,本院將二種部分醫材併列拍照觀之(本院卷 一第178-10頁),藍色骨水泥分配器上雖有AOM字樣,然紫色之骨水泥分配器上並無寶億字樣,此有勘驗筆錄可憑( 本院卷一第173頁),難以自紫色之骨水泥分配器,即判斷其廠牌為寶億。 ⑵況自以前揭附表一、七病患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 欄位內,雖有贅載骨水泥分配器情形,然一律載為「聯合 AOM 骨水泥」或「聯合jectos」,顯僅知悉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為聯合骨科公司代理,而不知其品牌甚明,自無 從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有藍、紫 色之別,而逕推論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必然知悉 廠牌不同。 5.自證人葉俊麟之指證言: 證人葉俊麟雖於偵查中證稱:伊自設立保加德公司後,即與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在內之醫師合作,提供其他品牌之注入係統,卻向病患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費用,從中賺取差價,再和醫師分利潤(偵字2356號卷一第184 頁);伊有同時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的實物,告知醫師說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讓彼等進行椎體成形術(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79頁)云云;然於審理 中改證稱:並未詳細對三名被告告知係用寶億的骨水泥系統來替代茵德博的骨水泥系統(本院卷七第30頁反面)、並稱係因偵查中頭腦混亂、手上並無資料可看、為圖交保而證述,係屬推測之詞(本院卷七第31、32頁正面),對有無帶醫材去介紹一節,前後證述不一,有無迴護被告三人,證人葉俊麟歷次偵查中證述,其重點有二,一為被告三人知情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一為被告三人每台刀有收取一萬五千元,自有細究其調查站、偵查中指證憑信性之必要。 ⑴證人葉俊麟其100年3月24日調查站中僅指證林鎮江、胡名孝有配合其使用偽造JECTOS標籤詐欺云云(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5頁反面),惟使用之JECTOS標籤係偽造一情,被告胡名 孝並不知情(詳後述四部分之認定),且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請購,乃依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決議,自99年10月15日後【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依前開決議本即應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亦即醫院允許在材 料簽收單上貼上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或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品項名稱請購,乃依照前開院內決議之結果 而為(詳後四(四)認定),並無詐欺情事,是以證人葉俊麟於當日(24日)檢察官偵訊時即改稱:我這樣有跟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詐欺,對此林鎮江、胡名孝均不知情,他們也沒有從中獲得好處。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自99年開始沒有向我進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但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調查員到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開刀房搜索時發現醫生都還在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器材,因為醫師他們都不知道這不可以用,醫生真的不知情(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0頁),已更正其於當日調查站供述,並非迴護,其調查站指證被告胡名孝共同詐欺云云,自無可採。 ⑵證人葉俊麟100年3月29日調查站調查筆錄及偵查中均供稱:林鎮江向伊提議以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的內院碼向台大醫院報銷,然實際上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林鎮江並建議伊自行列印貼紙,以供報銷...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沒有其 他醫師使用偽造標籤從事不法行為(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92、93頁正面、95頁反面、99至112頁),均未指證被告三人 有何詐欺犯行。 ⑶證人葉俊麟100年3月30日在調查站訊問時經提示【骨材本】後,再改供稱:伊在提示之骨材本上看到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之醫師有林鎮江、侯君翰、鄭浩任、林晉慶、吳冠彣、胡名孝、陳元森醫師,..伊於96年間先與林鎮江醫師以前述手法配合,向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不實申報,後來其他醫師反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價格過高,我才向他們解釋並表示可以利用偽造標籤從中獲利,經過渠等同意後,我們以前述手法互相配合,每次使用後醫師獲利15000元 (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29頁),惟於當日(30日)偵查中 以被告身分、及於100年4月1日(筆錄日期誤載為100年3月 30日結證稱:因為時間久遠我不記得為何要去印製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我不知道是醫生說沒有貼紙,還是護士小姐要求要有貼紙,所以我於96年間就委託三豐印刷社印製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侯君翰、吳冠彣、胡名 孝【應該知道】實際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椎體成形術,卻黏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並且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價格向病人收取費用,否則他不可能每一件收我15000元(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37至140頁、153至 154、157至160頁),其於調查中謂骨材本上有使用茵德博 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之醫師,均有配合詐欺獲利云云,顯與骨材上標籤偽造之初係因無原廠標籤、為報帳便利而非詐欺目的而印製之事實不符,且被告侯君翰部分亦經認定並無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業如前述,其指證顯有瑕疵可指;又初次明確指證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是否知悉一情,係以該三人有收取每件15000元而推測「應該知道」, 就如何告知之時、地均未指證,且如收取其金錢,即謂知悉為詐欺,何以伊就附表二至五之手術交付真正醫材而仍按件給付醫師金錢?綜合其調查站、偵查中指證內容,可觀察得知證人葉俊麟僅憑骨材本、或僅憑印象中有交付15000元而 謂被告三人應知悉云云,乃出於瑕疵指證、且為推測之詞,其憑信存有明顯瑕疵,尚難採信。 ⑷證人葉俊麟於前開100年3月30日供述內容、100年4月1日( 筆錄日期誤載為100年3月30日)結證稱內容,就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知悉之筆錄內容完全相同,經本院勘驗該二份筆錄光碟結果,100年3月30日部分光碟經勘驗結果(本院卷十第68至76頁反面),對照勘驗筆錄及偵查中筆錄(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33至148頁),其中第136頁第11行起至 第141頁第3行之筆錄內容(內含第137至140頁所載被告三人應該知道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於勘驗後【完全未曾出現】;100年4月1日部分經勘驗 結果(本院卷十第77至82頁反面),對照勘驗筆錄及偵查中筆錄(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52頁至168頁),其中第156 頁末6行起至第161頁第8行之筆錄內容(內含第157至160頁所 載被告三人應該知道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於勘驗後完全未曾出現,其二份筆錄內容均同時欠缺此部分指證之錄音,證人葉俊麟雖均於筆錄後簽名(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48、168頁),其指證除憑信性有前揭重大瑕外,其真實性亦存有重大瑕疵,無足為被告三人不利之認定。 ⑸證人葉俊麟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證稱:胡名孝知道我是提 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讓他進行椎體成形術,且他知道向病患收的是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費用,而明知是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椎體成形術,從97年開始,每一件我都拿 15000元給胡名孝..要證明胡名孝醫師知情,看寶億骨水泥 分配器的單價即可知道,因為為寶億骨水泥就只有一支注射器,收費不可能是31000元,而且還有佣金(偵字第2356號 卷二第83頁),惟病患關於自費使用骨水泥注入系統,係支付予醫院,而非證人葉俊麟,證人葉俊麟交付其金錢,並非採購之佣金或回扣,縱使單價過高,亦係醫院院方與醫材供應商議價之問題,而醫材供應商之利潤與手術使用之醫材件數成正比,醫材供應商本於使醫師使用數量增高之目的而事後為金錢餽贈,亦與常情相符,殊不能逕認醫師使用高單價之醫材、又事後收取金錢,即逕認必然知悉以他牌骨水泥分配器冒充之情事。 ⑹證人葉俊麟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證稱:吳冠彣知道其向伊 收取之金錢係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應分利潤,否則他就不會拿我的錢...伊係在 醫院裡面跟他說的,是97年間的事..有說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標籤來收費報帳,但是我會提供另一套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給他使用(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93、94頁),惟又證稱:被告吳冠彣應該不知道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標籤是偽造的(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93頁),就被告吳冠彣有無獲告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係偽造一節,前後矛盾;況被告吳冠彣附表一進行二件椎體成形術之日期為98年2 月17日、99年3月11日,且證人葉俊麟係於98年2月後其經營之保加德公司公司始成為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醫材供應商,而有以假代真之事,其於97年間即告知此事,殊與經驗法則相違,無足採信。 ⑺證人葉俊麟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證稱:伊有親口跟侯君翰 醫師講過,在和他接洽時就有講,我有親口跟侯君翰醫師講,他做每一台椎體成形術的刀,他可以分得15000元的回扣 ..我們一開始就要講好,所以我【應該有】跟侯君翰說開刀時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但是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費用...侯君翰到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服務時,我有【親口】 跟他說我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這樣的產品(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161、162、165頁),惟98年2月以前,證人葉俊麟並未提供被告侯君翰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供醫師進行手術,業經前揭認定,況前揭證述亦係「應該有」此推測之詞,顯係僅憑印象之推測之詞,無足採信。 ⑻證人葉俊麟於100年6月27日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成立保加德公司後,我有向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說明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替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75頁),於100年9月5日偵查中證稱:伊有跟吳冠彣說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兩者的不同及手術後回扣後的情形,不管是使用在前或在後,我都有跟吳冠彣說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因為這兩種醫材的體積比較小,所以我是親自攜帶實際的醫材向他說明,我向他說明的地點可能是在開刀房或門診(偵字第 4413號卷二第147頁),惟被告侯君翰因手術在98年2月前,未曾有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情事,證人葉俊麟於自100年3月29日迄100年9月5日之間歷經多次 偵查庭、羈押庭,均未曾提及有「親口」向被告胡名孝、被告吳冠彣為前揭告知情事,100年9月5日之證述偵訊光碟經 本院勘驗結果,係回答「應該知道」,有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十第169頁反面),而非親自告知,況寶億骨水泥分配 器係於98年11月4日始經衛生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業如 前述,被告吳冠彣附表一之第一件手術時間為98年2月17日 ,殊無可能由證人葉俊麟拿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前往親自告知以假代真之可能;證人葉俊麟於審理中乃改證稱:應不可能有拿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前往向被告吳冠彣介紹(本院卷十一第102頁),其偵查中前揭證述,自無可憑信。 ⑼另其續行偵查時供稱:「當時只想趕快交保,所以檢察官說什麼,伊都說是」(101偵續字13號卷第72頁)、「伊當時(在押) 沒什麼資料可參考,所以檢察官說什麼,我都說是」(101偵續字第13號卷第346頁) 、「當時被羈押腦袋一片混亂,後來停押後,有去問一些人,聯合公司也有給我一些資料,才逐漸回想起一些事情」、「伊當時希望趕快解除羈押、不想錯失具保停押的機會,乾脆就說是」(101偵續字22 號卷第24頁),其前揭發回續行偵查前之歷次陳述,經勘驗後均無證述「親口」告知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殊不能逕以「應該知道」之推測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堪認葉俊麟於前次偵查中之供述,多所與事證不服或邏輯矛盾者,應以審理時證稱應較具可信性。 6.自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並不知悉標籤係偽造言: ⑴被告三人不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係偽造一情,業經證人即聯合骨科公司副總經理薛好娟偵查中證述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廠產品並無附標籤等情(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230頁),證人葉俊麟偵查中證述偽造標籤最初目的在於核 銷用,係林鎮江、林晉慶要求其偽造,於95年或至遲於96年7月28日委由不知情之三豐印刷廠負責人陳源祺印製,目的 只是好報帳、即使用真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所貼的標籤貼紙都是偽造等情甚詳(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63頁、卷 二第267頁、223頁、本院卷十一第118頁反面)、且明確證 稱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應不知標籤係偽造、其他醫師應均不知道(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83、94頁、267頁),並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椎體成形術的刀應該是林鎮江他們知道,其他的人可能不曉得,因為一開始用的人會知道,後來變成習慣...(本院卷十第28頁),另有證人陳源祺、馬俞菱偵查中 證稱係葉俊麟所委託印製等情甚明(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38、33頁),衡諸被告侯君翰在附表一第一筆手術時間為97年2月10日,被告胡名孝、被告吳冠彣更遲至97年7月1日在台 大醫院雲林分院到職,則偽造標籤之初,顯無可能告知被告三人甚明;而依證人葉俊麟審理中證述意旨,其係偽造之初係應林鎮江、林晉慶要求而偽造並長期沿用,至於嗣後調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之被告三人,則無從獲告知而知悉所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有何顯係偽造之處,委與經驗法則相符,公訴人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知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係偽造云云,即無從證明。 ⑵被告胡名孝並不知悉偽造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英文誤載為Kaslos Jectos)係委由不知情之三豐印刷廠人員陳源祺及馬菱俞印製偽造一情,業經證人葉俊麟偵查中證稱:林鎮江知道標籤係偽造,胡名孝應不知情,..係因99年間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院內碼取消、可以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報帳之故(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81頁)及證人陳源祺、馬俞菱 偵查中證稱係葉俊麟所委託印製等情甚明(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38、33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憑(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30頁),而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醫師自99年10月15日後【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依醫院決議本即應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則在材料簽收 單上貼上KSAISO JECTOS標籤、或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品項名稱請購,乃依照前開院內決議之結果而為,業經前揭認定可按,則縱使真正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亦係使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黏貼於骨材本或材料單,則被告胡名孝未獲證人葉俊麟告知標籤係偽造一情,即與經驗法則相符,公訴人謂被告胡名孝知悉標籤係偽造云云,即無從證明。 7.綜上,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向附表一、七病患收取價金,然由於價金係醫院收取、與醫材供應商(聯合骨科公司、保加德公司)之議價、合約訂定均無被告三人參與,醫師及護士均僅知悉醫材由聯合骨科公司代理進口提供,不能知悉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入系統為何廠牌,被告三人對病患亦未告知醫材廠牌,自無使病患陷於錯誤而交付他廠牌價金之情事,公訴人所謂詐術云云,即不能證明。 (八)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前揭被告三人確有本件詐欺取財情事,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前揭不能證明之情事,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之程度,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 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被告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其等均未於骨材本、批價單或材料單上簽名或蓋章、請購單有無附材料單並不清楚等語,經查: (一)材料簽收單即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又稱計價單,下稱材料單)一情,業經證人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總務室職員劉芳歧、護理長陳鴻珠於本院101年9月13日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現場勘驗時證述在卷(本院卷八第96、94、95頁),更與證人即該院護理師廖麗霞偵查中結證稱:非植入醫材要在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及白單上各黏貼一張標籤供書記計價之用等語相符(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87頁),並有本院勘驗時由證人陳鴻珠當場提出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卷八第177、178頁),核與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4月24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相符(本院卷二第159、164頁),即堪認定。 (二)材料簽收單與銷貨憑單不同: 至於證人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採購人員黃迦鎂偵查中證稱:醫生開完刀,開刀房的小姐會key請購單,主管核完章後送 到總務室,如果有合約價,我就按照合約把該採購單傳真給合約廠商,請他們開立發票過來,廠商並必需附一張醫師的簽收單,我收到發票及簽收單後,我就貼支出憑證送會計室,就進行後續的付款動作(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329至330頁),並於101年9月5日審理中結證稱:簽收單並非請購單, 其格式有品名、價格、病人姓名、醫師簽收欄位,簽收幾乎是蓋章,簽收單是廠商聯合骨科公司提供,一般會附在會計憑證後面、每一份都要有、它的名稱有時候會是銷貨憑單(本院卷七第62頁反面、63頁正面、64頁正面及反面),所指之簽收單乃由廠商提供之類似銷貨憑單性質,與公訴人所指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由醫院提供)並非相同,併予區別。 (三)公訴人於起訴書內材料簽收單、材料單、醫材材料單(起訴書第2頁第5、6行、第3頁第2至5行、第7頁第15行),究係 指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醫院提供)或銷貨憑單(廠商提供),並未敘明,依證據清單編號31之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觀之,該醫材材料單亦指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546頁),雖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係醫 院文書,材料單解釋為廠商併同發票請購所附之銷貨憑單(廠商提供)亦有可能,然依公訴人於證據清單31待證事實欄所載欲證明「醫師手術後需在醫材材料單上簽名及黏貼醫材標籤之事實」,公訴人訴追之意旨,顯係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併予敘明。 (四)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所附憑證未附材料簽收單、骨材本、批價單: 1.101年4月24日前請購不須附材料簽收單: 證人黃迦鎂前揭證稱雖謂請購時簽收單會附在會計憑證後進行請購云云,惟查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對醫材之請購僅於101 年4月24日後始須附材料單,之前不須附材料單、骨材本、 批價單一情,除經證人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會計主任黃梅玲於本院勘驗時陳述:請購單後不用附材料簽收單等語甚明(本院卷八第89頁反面),並有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8月28日修訂之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含醫材檢查表、流程圖)在卷可憑(本院卷八第129、130頁),蓋自前開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雖敘明請購單附件包括醫材查檢表、批價單或材料單,由單位開出請購單、批價單(材料單)完成請購流程等情,然該衛材管理辦法係於101年3月1日試行,同年4月24日經本院醫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全院正式實施,8月28日再經醫務 會議通過流程圖修正;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敘須檢附材料單之規定,係於101 年4月24日公告全院時即實施,更經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 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份函覆本院可佐(本院卷九第84頁),自屬無疑,況證人黃迦鎂再於本院101年9月13日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現場勘驗時詳證稱: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材料單)自伊94年到職至100年8月份是沒有附在請購單過來等語甚明(本院卷八第第96頁反面),顯已就100年8月前後情形加以區別有無附材料單,亦徵台 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4月24日前請購不須附材料簽收單一情,即灼然可明。 2.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及所附憑證經本院逐一勘驗結果,以附表一、七手術之病患使用之醫材依附之支出憑證粘存單、發票、請購單綜合觀察,並無任何材料簽收單,至附表七病患許樹蘭之部分,請購單上方雖附有一張貨單(殘破),然係林鎮江醫師蓋章(本院卷八第121頁),並無任何被告 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等醫師簽章之材料簽收單,此有勘驗筆錄、照片(本院卷八第90至93頁、99至123 頁)在卷可憑,參諸附表一、七手術日期均在101年4月24日之前,與前揭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101年4月24日前不須附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之情形相符,則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所附憑證並未附有材料簽收單、骨材本、批價單,即屬無疑。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前揭被告三人確有本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情事,公訴人未區分證人黃迦鎂所稱材料單(廠商提供)與證據編號31之醫材材料單(即院方提供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二者不同,又未區分101 年4月24日前並不須附材料單之請購程序,就前揭事證綜合 判斷,則公訴人謂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附有材料簽收單、骨材本、批價單以【行使】一情,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之程度,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 四、【附表一、七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堅詞否認犯行,均辯稱:其等均不知標籤貼於何處、亦不知係偽造,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並非其業務上登載文書,係護士登載文書,手術相關文件均無登載醫材之廠牌等語,經查: (一)依公訴人起訴書意旨,本件犯罪事實二(附表一手術)所指之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係指如扣案骨材本上之標籤(本院卷十第259至278頁),其上有「AOM」「American OsteoMedix An Interpore Company」「ControlledDelivery for Osteoplasty(CDO)System」字樣,與偵卷內所指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外包裝標籤(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排列及內容字樣不同,並經證人即聯合骨科 公司副總經理薛好娟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230頁)。另本件犯罪事實八(附表七手術)所指之偽造卡 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指如證據編號21、32之偽造Kaslos JECTOS標籤(Kaslos為Kasios之誤),有偽造標籤附卷可憑(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31頁、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548頁) ,均應先辨明。 (二)骨材本、材料單上有偽造標籤,批價單則無證據證明: 1.查附表一、七編號1、2之手術【骨材本】上各貼有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等情,經證人葉俊麟審理中結證明確(本院卷十一第94頁),並有附表一、附表七(黃玉貞部分無骨材本)相關證據欄所示骨材本扣案可憑,並有骨材本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卷十第259至278頁),堪予認定。另附表七編號3病患黃玉貞部分骨材本, 經檢視扣案骨材本及本院向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函調所得黃玉貞手術時地相關之斗六院區手術骨材本到院,均未發現有骨材本,有該院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8月3日台大雲分秘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骨材本可參(本院卷三第175至340頁),併予敘明。 2.附表一、七手術【材料單】上各貼有前揭偽造標籤一情,雖無任何材料單扣案可憑,然依證人葉俊麟審理中結證稱:標籤僅貼二處,一為骨材本、一為計價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如果不貼收不到錢,..計價單最重要,如果計價單沒有貼,但骨材本有貼,亦找的到這一台有開(本院卷十一第94頁反面、95頁),參諸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9月10日台大雲分社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衛材使用記錄單,於病患出院後僅留存一年即銷毀,故關於96年1月至100年1月27日(起訴書附表一及七手術),骨科開刀房材料室 之材料使用記錄單已無留存(本院卷七第96頁)等函文意旨相符,本院就則附表一、七手術時貼有貼紙之材料單上未能扣案乃因銷燬之故,並非未曾存在,否則證人葉俊麟即難憑以與醫院結算究經提供附表一、七手術醫材之數量,依一般經驗法則,附表一、七手術之已燬之材料單上確有前揭偽造標籤,亦堪認定。 3.至於公訴人雖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所進行之附表一手術【批價單】、被告胡名孝進行附表七手術時批價單上各貼有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云云,惟所提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均未提及何為批價單,依證人葉俊麟審理中證述:標籤僅貼二處,一為骨材本、一為計價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如不貼則收不到錢(本院卷十一第94頁反面、95頁),至於批價單並未在列,而經本院勘驗結果,並無何持以請購之批價單,有前揭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八第90至93頁、99至123頁 ),公訴人謂有以貼偽造標籤於批價單云云,即屬不能證明。 (三)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均非醫師業務上登載文書: 1.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查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擔任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醫師,均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非受委任從事採購業務之人員,經前揭認定可按,對於醫療業務行為以外之醫療行政、醫材請購均非其業務,合先敘明。 2.起訴書所稱偽造標籤所黏貼於骨材本、材料單、批價單,依證人即該院護理師廖麗霞偵查中證稱:【骨材本】係黏貼醫材標籤之用,而該骨材本主要係開刀房骨科的管理者計算醫材基準量之用,確保開刀房的醫材庫存量足夠手術使用;醫材是由刷手護理員於手術後丟棄...非植入醫材要在手術室 材料處置單及白單上,各黏貼1張,均供書記計價之用等語 甚詳(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86、87頁),另經證人即開刀房護理長陳鴻珠於本院勘驗時證稱:【計價單(即材料費通知單)】由流動護理師填寫,每台刀都有一個流動護理師負責這台刀,用什麼樣醫材品項要記載在材料費通知單(即計價單)內,刀結束後護理師完成品項登記,醫師下刀後由醫師看過流動護理師寫的計價單資料,由醫師簽名確認無誤後,由書記輸入電腦,..標籤是跟著醫材進來,流動護理師依據已經使用的醫材,把醫材上面的標籤撕下來,黏貼在材料通知單上(本院卷八第94頁反面、95頁正面)等情甚詳,再參諸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4月24日實施之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本院卷八第129、130頁),該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敘明請購單附件包括醫材查檢表、批價單或材料單,由單位開出請購單、批價單(材料單)完成請購流程之意旨,材料單、或批價單、甚至骨材本上由流動護理師貼上醫材標籤,其目的便利開刀房書記人員輸入電腦,以便於醫材請購程序,此自骨材本上並無任何醫師簽名甚明,另自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之名稱,亦得明確得知係「材料費」之統計所用,顯均非基於醫療所需一情,均灼然甚明。 3.況醫療實務上手術紀錄關於非植入人體醫材之名稱及品牌並非必要之記載,蓋依據楊榮森、侯勝茂醫師合著「實用骨科學-骨科部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訓練手冊第88-89頁」記載:「丙、精要的手術紀錄:隨者現代科技的精進,骨科手術的數目與日俱增,在骨科治療領域占相當重要的地位,精要的手術記錄可提供日後學術統計和病案的追蹤治療。要點包括以下所列項目:…(14)植入物的名稱、廠牌、型式、尺碼。…」(本院卷四第80頁),準此,骨科手術只需記載植入物的名稱、廠牌、型式、尺碼等,以作為日後病患追蹤治療後續處理(例如拔除鋼釘等)時可以瞭解病患體內的醫材內容為何,至於手術過程中所使用而未植入的醫材,實務上因為沒有日後後續處理的問題,故無記錄必要,此觀諸材料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上所列之品項尚有塑膠空針、廢液收集器等項目材料,其使用衡諸經驗法則,本無記載其非植入物醫材【廠牌】之必要,醫師於此品項、廠牌內容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顯僅係協助材料費之統計,而非其醫療業務上所應登載事項,亦屬無疑,要不能僅以醫師於手術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簽名,即謂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上醫材品牌之登載為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而應係護士業務上登載之文書為正確。 (四)在附表七手術材料單、骨材本上貼上葉俊麟偽造KSAISO JECT OS標籤,並非表示【有使用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入器】手術之不實事項: 1.查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外科因業務需要【得繼續使用】總院未使用之醫材而提經討論,經台大醫院雲林分院99年10月5日「九十九年度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臨時會議」決議 ,就決議第2項「脊椎骨水泥注入器Interpore」確認總院【有醫材碼】(指有類似品項不同廠牌),日後使用總院醫材碼品項,其附表第2項記載「總院類似品項、不同廠牌」欄 位記載:「醫材碼:00000000,廠牌:聯合」,此「醫材碼:00000000」即為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KSAISO JECTOS)之醫材碼,此後「脊椎骨水泥注入器Interpore」在台大醫 院雲林分院之醫材碼(180621)刪除,經該院院長於99年10月15日簽准實施等情,有該院前揭會議決議、總務室及安全衛生室簽呈、資訊系統申請需求單在卷可憑(偵字第4413號卷一第354至360頁),而本院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勘驗時以處置代碼00000000輸入查詢結果之照片顯示結果相符(本院卷八第128頁),自屬無疑。 2.準此,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骨科醫師自99年10月15日後【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依前開決議本即應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亦即醫院允許在材料簽 收單上貼上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或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品項名稱請購,乃依照前開院內決議之結果而為 ,要不能因品項名稱不同,即謂有何登載不實情事,公訴人謂起訴書犯罪事實八(附表七手術)部分,被告胡名孝故意在材料簽收單上貼上葉俊麟偽造KSAISO JECTOS標籤,以表示【使用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入器】手術(起訴書第7頁第16、17行),而認有【明知不實】情事云云,顯 無從證明。 3.至於醫院允許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此二種顯然不同之醫材請購(一為非植入物注入器、一 為植入物),文義、醫材性質均顯有歧異,致有造成誤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冒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之誤會,乃院方決議內容欠妥,尚不能以謂有何明知不實之故意,亦併敘明。 4.另查批價碼與醫材碼不同,批價碼係指第一線人員用以向健保局申請給付用,醫材碼指庫房歸類的號碼,180是雲林分 院自己編的等情,業經證人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房書記組長林秀莉於本院勘驗時陳述明確(本院卷八第93頁反面),至於180621係【批價碼】,經證人劉芳歧證述(本院卷八第94頁反面),經至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現場勘驗時並當場請院方人員輸入180621,顯示為健保代碼(即批價碼),至於庫存代碼(即醫材碼)為000-00-000,有照片二幀在卷可稽(本院卷八第124、125頁),並與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6月29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可憑(本院卷二第204、206頁),故於前開決議後,對應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00000000,亦為批價碼,但無另一醫材碼,此亦有勘 驗照片可參(本院卷八第127頁),亦與台大醫院雲林分院 101年6月29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內容相同(本院卷二第204頁),灼然可明;至於起訴書第6頁所指000000000經輸入電腦查詢,因多一碼無法顯示,公訴人亦未舉 證其為醫材碼之證據,無從證明,併予敘明。 (五)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並無就明知為不實事項,利用護士登載於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 1.不實事項之確定:公訴人於起訴書內就附表一手術部分,係以被告等明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而仍登載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為不實內容為訴追內容,然就附表七手術部分,先謂被告胡名孝對明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然使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以符合報帳流程(起訴書第6頁末5行起),似謂使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登載於材料單行使,以冒充有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不實;然卻於起訴書內記載:貼上葉俊麟偽造KSAISOJECTOS標籤,以冒充【使用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入器】手術(起訴書第7頁第16 、17行),起訴書訴追冒充不實情事,前後矛盾,前者業經認定無從證明而論述如前段(四),茲就有無明知以貼上葉俊麟偽造KSAISO JECTOS標籤,以表示【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之不實情事併予論述。 2.材料單並非醫師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與骨材本、批價單均係護士業務上登載文書,業如前述,公訴人起訴書意旨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護士黏貼不實之標籤於其上,似認被告三人為利用不知情之護士完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之間接正犯(證據暨所犯法條未敘及間接正犯),惟起訴書既為此事實之訴追,仍有判斷被告三人有無明知為不實而利用護士為業務登載不實事項之必要。 3.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並不知悉標籤係偽造,業經前揭理由二(七)認定可按,茲不贅述,公訴人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知悉標籤係偽造云云,自無從證明。 4.公訴人所指醫師持材料單(黏貼標籤)請購以行使一節,係屬不能證明,業經論述如前,至於材料單為護士作成,並非醫師業務上登載之文書,業如前述,不能據以為不利被告三人之明知不實之認定。 5.醫師附表一、七手術病歷、手術紀錄及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記載使用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等情,有據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9月10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病患手術室護理記錄表可憑(本院卷七第96至159頁),⑴其中附 表一病患之病歷上並無任何醫材記載,手術紀錄上「手術方式」記載「VERTEBROPLASTY」(或併加註United),手術護理紀錄表並無「非植入物」欄位,僅有植入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部位之欄位,如勾選「有」植入物僅記載:「聯合骨水泥」或「骨水泥」或聯合CDO、CEMENT、或DEPUY BONECEMENT、或DEPUY骨水泥,其右側則併貼上骨水泥「DEPUY CMW3 Bone Cement」的標籤(李劉金貴、沈黃姜、許棗、許林趕、張和順、蔡鄧粉、吳陳金葉、施炯輝、黃秀英、湯周閱、詹張粉部分),如無植入物則空白(曾徐玉部分);⑵至於前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欄位內,程萬泉部分雖併記載「聯合骨水泥×3組」、「DEPUY CMW×2組」(本院 卷七第107頁),施炯輝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泥×一」、 「聯合骨水泥注射SET×一」(本院卷七第135頁),黃秀英 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水泥×一」、「聯合AOM骨水泥×一 」(本院卷七第139頁),核對其骨材本結果(本院卷十第261頁),該記載應係指聯合骨科公司代理之骨水泥注入器之意,而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聯合骨科公司,即縱使贅載亦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⑶附表七病患之病歷上並無任何醫材記載,手術紀錄上「手術方式」記載「VERTEBROPLASTY」,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非植入物欄位,僅有植入物名稱/廠牌/規格/數 量/部位之欄位,如勾選「有」植入物僅記載:DEPUY骨水泥,或其右側併貼上「DEPUYCMW3 Bone Cement 」的標籤(林徐玉嬌、黃玉貞部分)、或「DEPUYCMW3 Bone Cement」、「KASLOS JECTOS」二張標籤(林許樹蘭部分);⑷至於前開植入物欄位內,林許樹蘭部分雖併記載「聯合jectos×2 組」,核對其骨材本結果,該記載應係對應KASLOS JECTOS偽造標籤(本院卷十第273頁),意即指聯合骨科公司代理 之骨水泥注入器之意,而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聯合骨科公司,即縱使贅載亦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甚明,公訴人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知悉使用之非植入物醫材(即注入器)廠牌為寶億云云,自無從證明。 6.至於公訴人所指稱有貼偽造標籤之「材料使用記錄單」業因超過一年保留期限而銷毀,亦為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9月10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本院卷七第96頁),故公訴人謂「材料使用記錄單」有貼偽造標籤一節,即無從證明。 7.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上,固有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核章,惟均表示非其親自蓋章,而係秘書或護士代為蓋章一情,迭經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偵審中供述甚明(偵字第2356卷二第78頁反面),另經提示本院卷六第12 頁反面請購單為例,經證人即胡名孝之秘書陳小玲於本院證述:請購單上最左申請人欄位所蓋胡名孝印章,係由其保管,並於每一件請購單上蓋章,被告侯君翰的部分係由開刀房蓋章,伊幫被告胡名孝、吳冠彣蓋章,係制式蓋下去,該張請購單從伊蓋章到後面,醫生都不用處理,都是秘書、行政在處理,另以本院卷六第100頁反面請購單為例,請購單上 面KEY IN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下面是伊幫被告胡名孝醫師蓋章,相信開刀房而未查(問:妳有去查證還是說就是相信開刀房?)相信開刀房。」(本院卷八第23-25頁), 況自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所附支出憑證黏存單觀之(頁次詳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其上之驗收單位均為骨科主任醫師,而非本件三名被告,益徵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雖係進行附表一、七手術之醫師,然僅以請購單之申請人,而非驗收人,其印章交由護士或秘書直接蓋立於請購單一節,即與經驗法則相符而足採信。 8.證人即骨科主任林鎮江醫師雖就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於偵查中證稱:以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帳,實際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手術,..在請購單上面都有蓋醫師的章,蓋章應該就視同知情云云(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93頁) ,惟審理中證稱:偵查中說胡名孝知情係指胡名孝知道我們二個有用卡西歐的碼去報而已..(問:你說胡名孝知情是指卡西歐報帳的問題,不是他知道有沒有用過寶億?)對... (問:你用假的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去報寶億骨水泥注射器,胡名孝是否知情?)我不確定他們知不知道,不過那時候我只知道胡名孝有用到。(問:胡名孝有用到是什麼意思?)因為取消碼後來那段時間有用這個碼來報骨水泥,就只有我跟胡名孝有開而已,吳冠彣沒有開,那時侯君翰已經離職回來台北了。…(問:你怎麼知道胡名孝用的也是寶億?)這個是我推測的而已,這個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過他用的手術。」(本院卷八第20、39至41頁),則證人林鎮江偵查中稱知情被告有進行椎體成形術,其消息來源係本案調查結果而已,而非其親眼見聞,僅為其推測之詞,不足採信。 9.此外,就前揭事證綜合判斷,公訴人所指附表一、七手術之骨材本及材料單、批價單上為被告三人之業務上登載文書、及明知標籤係偽造、明知骨材本、材料單、批價單等文書上登載不實之醫材「廠牌」等,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真實之程度,不能僅因證人葉俊麟與林鎮江事先約定就偽造標籤便於醫材以偽代真於前、即謂葉俊麟沿用於其他醫師之手術醫材亦明知有以偽代真之情事,自難遽以罪刑相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有罪之心證。 陸、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證明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之證據,容或存有合理之懷疑,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背信、詐欺取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持以行使等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犯罪,即就公訴人訴追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罪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用期適法。 柒、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被訴犯行,雖不能證明,惟三名醫師收受自醫材供應商業務員提供之金錢餽贈,雖未及刑責,然殊與醫師應有之醫德相違;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就醫材未建立雙重稽核之驗收、就材料簽收單等文件用語於院內手術實務混淆未統一、就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醫材竟決議得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進行請購核銷,徒增 誤會,均屬行政上之謬誤;被告吳冠彣及其辯護人審理中未經病患同意提供病患病歷、手術護理紀錄表(本院卷一第215至253頁),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之意旨,均無足取,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美足 101易280基本事實所憑證據 附表一 (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 ┌────────────────────────────────────────────────────────┐ │①侯君翰 │ ├─┬────┬────┬───┬─────┬──────────────────────────────────┤ │編│病患名稱│手術日期│ 數量 │ 總價 │相關證據 │ │號│ │ │ │(新台幣) │ │ ├─┼────┼────┼───┼─────┼──────────────────────────────────┤ │1 │李劉金貴│97/2/10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4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7.2.7-3.19│ │ │ │ │ │載為 │ 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20)第9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 本院卷(七)第 │ │ │ │ │ │ │ 160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XZ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31至133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 │ │ │ │ │ │ 第117頁) │ ├─┼────┼────┼───┼─────┼──────────────────────────────────┤ │2 │曾徐玉 │97/2/13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4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0第19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161│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XZ00000000、請│ │ │ │ │ │ │ 影本各一份)第134至136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7頁) │ ├─┼────┼────┼───┼─────┼──────────────────────────────────┤ │3 │程萬泉 │97/02/19│ 3 │ 94,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6頁] │ │ │ │ │(起訴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0第30頁(偽 │ │ │ │ │書附表│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誤載為│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162│ │ │ │ │1)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YZ00000000、請│ │ │ │ │ │ │ [ 本院卷八第137頁至139頁], 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7頁) │ ├─┼────┼────┼───┼─────┼──────────────────────────────────┤ │4 │沈黃姜 │97/2/26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96.│ │ │ │ │ │載為 │ 9.5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42)第35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163│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YZ00000000、請│ │ │ │ │ │ │ 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40至142頁,發票號碼自請購單序號對照本院卷六第│ │ │ │ │ │ │ 117頁支付報表得知] │ ├─┼────┼────┼───┼─────┼──────────────────────────────────┤ │5 │許 棗 │97/3/17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42第39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64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YZ00000000、請│ │ │ │ │ │ │ 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43至145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7頁) │ ├─┼────┼────┼───┼─────┼──────────────────────────────────┤ │6 │許林趕 │97/4/3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4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7.3.19.-4.│ │ │ │ │ │載為 │ 30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21)第38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165│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YZ00000000、請│ │ │ │ │ │ │ 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46至148頁;本院卷(九)第45至46頁],支付報表 │ │ │ │ │ │ │ (本院卷六第117頁) │ ├─┼────┼────┼───┼─────┼──────────────────────────────────┤ │7 │張和順 │97/4/18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1第65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66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YZ00000000、請│ │ │ │ │ │ │ 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49至151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7頁) │ ├─┼────┼────┼───┼─────┼──────────────────────────────────┤ │8 │蔡鄧粉 │97/4/18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1第67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167│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聯合骨科公司統一發票AZ00000000、請│ │ │ │ │ │ │ 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52至154頁、本院卷六第11頁),支付報表(本院卷│ │ │ │ │ │ │ 六第115頁第一筆,支付報表上發票漏載為AZ0000000) │ ├─┴────┼────┼───┼─────┼──────────────────────────────────┤ │總 計 │ │ 10 │ 315,000元│ │ │ │ │(起訴│ │ │ │ │ │書誤載│ │ │ │ │ │ 為8)│ │ │ ├──────┴────┴───┴─────┴──────────────────────────────────┤ │②胡名孝 │ ├─┬────┬────┬───┬─────┬──────────────────────────────────┤ │1 │吳陳金葉│98/9/23 │ 1 │ 30,25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頁] │ │ │ │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8.9.9-10. │ │ │ │ │ │載為 │ 27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33)第22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30,000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68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JA00000000、請影│ │ │ │ │ │ │ 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55至157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8頁) │ ├─┼────┼────┼───┼─────┼──────────────────────────────────┤ │2 │施炯輝 │98/11/15│ 1 │ 30,25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頁] │ │ │(起訴書│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 1 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O-S骨材本│ │ │誤載為施│ │ │載為 │ [98.10.28-12.15](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34)第43頁(偽造標籤部分) │ │ │烔輝) │ │ │ 30,000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690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KA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58至160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9│ │ │ │ │ │ │ 頁) │ ├─┼────┼────┼───┼─────┼──────────────────────────────────┤ │3 │黃秀英 │99/7/28 │ 1 │ 30,25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頁] │ │ │ │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7.7.2-8.17│ │ │ │ │ │載為 │ O-S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39)第60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30,000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70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PA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 第161至163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 │ │ │ │ │ │ 120頁) │ ├─┴────┼────┼───┼─────┼──────────────────────────────────┤ │ 總 計 │ │ 3 │ 90,750元│ │ │ │ │ │ │ │ ├──────┴────┴───┴─────┴──────────────────────────────────┤ │③吳冠彣 │ ├─┬────┬────┬───┬─────┬──────────────────────────────────┤ │1 │湯周閱 │98/2/17 │ 1 │ 31,50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5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98.1.22-3.3│ │ │ │ │ │載為 │ O-S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29)第46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71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101年11月2日台大雲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 │ │ │ │ │ │ 實際支付金額為31,500元[本院卷(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FA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本院卷八第164至166頁,發票號碼自本院卷六第118│ │ │ │ │ │ │ 頁對照請購單號碼0000000000得知],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8頁) │ ├─┼────┼────┼───┼─────┼──────────────────────────────────┤ │2 │詹張粉 │99/3/1 │ 1 │ 30,250元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6頁] │ │ │ │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台大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骨 │ │ │ │ │ │載為 │ 科OR(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45)第45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30,000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本院卷(七)第 │ │ │ │ │ │ │ 172頁](總價部分)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MA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 本院卷八第167至169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19│ │ │ │ │ │ │ 頁) │ ├─┴────┼────┼───┼─────┼──────────────────────────────────┤ │ 總 計 │ │ 2 │ 61,750元│ │ │ │ │ │ │ │ └──────┴────┴───┴─────┴──────────────────────────────────┘ 附表二(椎體支架) ┌────────────────────────────────────────────────────────┐ │①侯君翰 │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 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點數 │ │ ├─┼────┼─────┼──────┼───┼────┼───────────────────────────┤ │1 │蘇陳春照│483831 │0000000000 │ 2 │8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67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本院 │ │ │ │ │ │ │ │ 卷(六)第15頁] │ ├─┼────┼─────┼──────┼───┼────┼───────────────────────────┤ │2 │沈大筆 │619612 │0000000000 │ 4 │16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0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二份[本院 │ │ │ │ │ │ │ │ 卷(六)第16、17頁] │ ├─┴────┼─────┼──────┼───┼────┼───────────────────────────┤ │總 計 │ │ │ 6 │ │ │ ├──────┴─────┴──────┴───┴────┴───────────────────────────┤ │② 胡名孝 │ ├─┬────┬─────┬──────┬───┬────┬───────────────────────────┤ │1 │曾啟明 │614153 │0000000000 │ 2 │8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0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 各一份[本院卷(六)第18頁] │ ├─┼────┼─────┼──────┼───┼────┼───────────────────────────┤ │2 │涂金珠 │578524 │0000000000 │ 2 │8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1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本院 │ │ │ │ │ │ │ │ 卷(六)第21頁] │ ├─┼────┼─────┼──────┼───┼────┼───────────────────────────┤ │3 │曾琇琴 │216647 │0000000000 │ 1 │4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1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張鍾秀桃│636833 │0000000000 │ 2 │8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本院 │ │ │ │ │ │ │ │ 卷(六)第22頁] │ ├─┼────┼─────┼──────┼───┼────┼───────────────────────────┤ │5 │簡文馨 │336366 │0000000000 │ 1 │4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本院 │ │ │ │ │ │ │ │ 卷(六)第23頁] │ ├─┼────┼─────┼──────┼───┼────┼───────────────────────────┤ │6 │任立文 │12356 │0000000000 │ 2 │80,00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 │ ├─┼────┼─────┼──────┼───┼────┼───────────────────────────┤ │7 │黃玉堂 │673336 │0000000000 │ 2 │52,3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 [本 │ │ │ │ │ │ │ │ 院卷(三)第155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8 │簡弘偉 │320882 │00000000000 │ 2 │52,3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 [本 │ │ │ │ │ │ │ │ 院卷(三)第156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4頁] │ ├─┼────┼─────┼──────┼───┼────┼───────────────────────────┤ │9 │何林滿 │663374 │00000000000 │ 2 │52,3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 [本 │ │ │ │ │ │ │ │ 院卷(三)第157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5頁] │ ├─┼────┼─────┼──────┼───┼────┼───────────────────────────┤ │10│李龍中 │695779 │00000000000 │ 2 │52,3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2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 [本 │ │ │ │ │ │ │ │ 院卷(三)第158頁](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6頁] │ ├─┴────┼─────┼──────┼───┼────┼───────────────────────────┤ │總 計 │ │ │ 18 │ │ │ ├──────┴─────┴──────┴───┴────┴───────────────────────────┤ │③陳元森(已移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 ├──────┬─────┬──────┬──┬─────┬───────────────────────────┤ │翁正義 │170454 │0000000000 │ 1 │40,000 │ │ │劉春和 │594047 │0000000000 │ 2 │80,000 │ │ │張淑卿 │332029 │0000000000 │ 1 │40,000 │ │ │童鵬勳 │63854 │0000000000 │ 2 │80,000 │ │ │許素花 │346253 │0000000000 │ 1 │40,000 │ │ │柯淑媛 │46683 │0000000000 │ 2 │80,000 │ │ │張贖 │112350 │0000000000 │ 2 │80,000 │ │ │蔡金在 │600248 │0000000000 │ 1 │40,000 │ │ │詹海珠 │36440 │0000000000 │ 1 │40,000 │ │ │蔡文星 │108475 │0000000000 │ 2 │80,000 │ │ │許清香 │173089 │0000000000 │ 6 │240,000 │ │ │蔡森雄 │272587 │0000000000 │ 1 │40,000 │ │ │蔡惠珍 │327999 │0000000000 │ 3 │120,000 │ │ │湯溪清 │289683 │0000000000 │ 2 │80,000 │ │ │林茂松 │653627 │0000000000 │ 2 │88,000 │ │ │賴陳秋桃 │585342 │0000000000 │ 2 │88,000 │ │ │許信男 │446492 │0000000000 │ 1 │44,000 │ │ │葉清山 │672938 │0000000000 │ 2 │88,000 │ │ │賴裕然 │160999 │0000000000 │ 3 │132,000 │ │ │高富勉 │163045 │0000000000 │ 3 │132,000 │ │ │林文良 │518817 │0000000000 │ 2 │88,000 │ │ │許駿宥 │92821 │0000000000 │ 1 │44,000 │ │ │廖榮輝 │566986 │0000000000 │ 3 │132,000 │ │ │李偉㐰 │650985 │0000000000 │ 2 │88,000 │ │ │廖哲男 │226577 │0000000000 │ 4 │176,000 │ │ │李淑玲 │680870 │0000000000 │ 2 │88,000 │ │ │林雅鈴 │389254 │0000000000 │ 2 │88,000 │ │ │陳張民 │121166 │0000000000 │ 6 │264,000 │ │ │許明獅 │633766 │0000000000 │ 2 │8,000 │ │ │鄭天送 │186226 │0000000000 │ 2 │88,000 │ │ │張蔡阿秀 │10091 │0000000000 │ 2 │88,000 │ │ │吳忠義 │147618 │0000000000 │ 1 │44,000 │ │ │許銘芳 │393880 │0000000000 │ 2 │88,000 │ │ │林有土 │263048 │0000000000 │ 3 │132,000 │ │ ├──────┼─────┼──────┼──┼─────┼───────────────────────────┤ │總 計 │ │ │ 74 │ │ │ │ │ │ │ │ │ │ └──────┴─────┴──────┴──┴─────┴───────────────────────────┘ 附表三(全人工膝關節) ┌────────────────────────────────────────────────────────┐ │★葉俊麟之供述(每一個全人工膝關節向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報價是健保價、統一售價,我記得金額是59000) │ │[第2356號偵卷(卷二) 第183頁](總價部分) │ └────────────────────────────────────────────────────────┘ ┌─┬────┬─────┬──────┬───┬────┬───────────────────────────┐ │編│病患姓名│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 點數 │ │ │ │ │ │ │ │ │ │ ├─┴────┴─────┴──────┴───┴────┴───────────────────────────┤ │①侯君翰 │ ├─┬────┬─────┬──────┬───┬────┬───────────────────────────┤ │1 │黃昆泉 │575965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6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77至179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0頁] │ ├─┼────┼─────┼──────┼───┼────┼───────────────────────────┤ │2 │江楊秀幸│133153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6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0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1頁] │ ├─┼────┼─────┼──────┼───┼────┼───────────────────────────┤ │3 │王永同 │367177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6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1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許林錦蓮│473095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6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2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5 │張恆順 │533378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6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2頁] │ ├─┼────┼─────┼──────┼───┼────┼───────────────────────────┤ │6 │李歐桂英│567715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4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6 │ │ │ ├──────┴─────┴──────┴───┴────┴───────────────────────────┤ │②胡名孝 │ ├─┬────┬─────┬──────┬───┬────┬───────────────────────────┤ │1 │吳玉琇 │299440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3頁] │ ├─┼────┼─────┼──────┼───┼────┼───────────────────────────┤ │2 │莊高月西│281493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6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4頁] │ ├─┼────┼─────┼──────┼───┼────┼───────────────────────────┤ │3 │林陳合花│430370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7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5頁] │ ├─┼────┼─────┼──────┼───┼────┼───────────────────────────┤ │4 │賴月霞 │172933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8頁] │ │ │ │ │ │ │ │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6頁] │ ├─┼────┼─────┼──────┼───┼────┼───────────────────────────┤ │5 │王 勳 │429028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89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6 │陳來守 │545919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0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7 │陳榮吉 │469369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1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7頁] │ ├─┼────┼─────┼──────┼───┼────┼───────────────────────────┤ │8 │楊蔡秀枝│452409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2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9 │呂王淑貞│132576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7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8頁] │ ├─┼────┼─────┼──────┼───┼────┼───────────────────────────┤ │10│張美智 │3499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4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全人工髖關節組59760)[本院卷(五)第69頁](總價部分│ │ │ │ │ │ │ │ )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59頁] │ ├─┼────┼─────┼──────┼───┼────┼───────────────────────────┤ │11│張溪石 │130237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全人工髖關節組59760)[本院卷(五)第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0頁] │ ├─┼────┼─────┼──────┼───┼────┼───────────────────────────┤ │12│王文煙 │503215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2頁] │ │ │(應予扣│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除) │ │ │ │ │ 院卷(七)第196至197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3│廖清年 │304065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8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1頁] │ ├─┼────┼─────┼──────┼───┼────┼───────────────────────────┤ │14│沈 美 │191546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199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5│廖李碧蓮│509858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5 │ │ │ │ │ │ │ │ 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0至201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2頁] │ ├─┼────┼─────┼──────┼───┼────┼───────────────────────────┤ │16│李陳專 │574779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2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7│張彭閃 │361381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7 │ │ │ │ │ │ │ │ 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3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8│劉高金玉│111474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4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3頁] │ ├─┼────┼─────┼──────┼───┼────┼───────────────────────────┤ │19│賴月霞 │172933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8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4頁] │ ├─┼────┼─────┼──────┼───┼────┼───────────────────────────┤ │20│李萬田 │570901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6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21│沈 美 │191546 │00000000000 │ 1 │48,953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 │ │ │ │ │ │ │ │ 用健保醫材[本院卷(七)第207頁] │ │ │ │ │ │ │ │★100年度健保給付點數可能調降,惟卷內無可資證明之供述 │ │ │ │ │ │ │ │ 或書證(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65頁] │ ├─┼────┼─────┼──────┼───┼────┼───────────────────────────┤ │22│劉萬發 │583483 │00000000000 │ 1 │48,953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8頁] │ │ │ │ │ │ │ │★100年度健保給付點數可能調降,惟卷內無可資證明之供述 │ │ │ │ │ │ │ │ 或書證(總價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6頁] │ ├─┴────┼─────┼──────┼───┼────┼───────────────────────────┤ │總 計 │ │ │ 22│ │ │ ├──────┴─────┴──────┴───┴────┴───────────────────────────┤ │③吳冠彣 │ ├─┬────┬─────┬──────┬───┬────┬───────────────────────────┤ │1 │周 隊 │618236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09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7頁] │ ├─┼────┼─────┼──────┼───┼────┼───────────────────────────┤ │2 │周 隊 │618236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4頁] │ │ │(應予扣│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除) │ │ │ │ │ 院卷(七)第210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3 │廖 富 │635435 │0000000000 │ 1 │59,7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5頁] │ │ │(應予扣│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除) │ │ │ │ │ 院卷(七)第211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3 │ │ │ └──────┴─────┴──────┴───┴────┴───────────────────────────┘ 附表四(全人工髖關節) ┌────────────────────────────────────────────────────────┐ │葉俊麟供述(每一個全人工髖關節的報價是健保價、統一售價,我記得金額是52560) │ │[偵卷第2359號(卷二)第183頁](總價部分) │ └────────────────────────────────────────────────────────┘ ┌─┬────┬─────┬──────┬───┬────┬───────────────────────────┐ │編│病患姓名│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 點數 │ │ │ │ │ │ │ │ │ │ ├─┴────┴─────┴──────┴───┴────┴───────────────────────────┤ │①侯君翰 │ ├─┬────┬─────┬──────┬───┬────┬───────────────────────────┤ │1 │高彩鳳 │286190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6頁] │ │ │(應予扣│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高碳鋼金 │ │ │除) │ │ │ │ │ 對金屬髖關、自付65000元)[本院卷(七)第212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UNTED U2 TOTAL HIP SYSTEM 52560) [本院卷(五)第│ │ │ │ │ │ │ │ 75頁](總價部分) │ │ │ │ │ │ │ │ 此病患有自費醫材又有健保提供醫材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8頁] │ ├─┼────┼─────┼──────┼───┼────┼───────────────────────────┤ │2 │黃桂彬 │624278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7頁] │ │ │(應予扣│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除) │ │ │ │ │ 院卷(七)第21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UNTED U2 TOTAL HIP SYSTEM 52560) [本院卷(五) 第│ │ │ │ │ │ │ │ 78頁](總價部分)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69頁] │ ├─┴────┼─────┼──────┼───┼────┼───────────────────────────┤ │總 計 │ │ │ 2 │ │ │ ├──────┴─────┴──────┴───┴────┴───────────────────────────┤ │②胡名孝 │ ├─┬────┬─────┬──────┬───┬────┬───────────────────────────┤ │1 │廖清州 │336680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14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0頁] │ ├─┼────┼─────┼──────┼───┼────┼───────────────────────────┤ │2 │王林意 │502221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9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1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1頁] │ ├─┼────┼─────┼──────┼───┼────┼───────────────────────────┤ │3 │劉莊碧霞│20928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16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2頁] │ ├─┼────┼─────┼──────┼───┼────┼───────────────────────────┤ │4 │廖 滿 │277164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17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3頁] │ ├─┼────┼─────┼──────┼───┼────┼───────────────────────────┤ │5 │詹安璋 │197309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2頁] │ │ │(應予扣│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高碳鋼金 │ │ │除) │ │ │ │ │ 對金屬髖關、自付65000元)[本院卷(七)第218頁] │ │ │ │ │ │ │ │★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74頁] │ ├─┼────┼─────┼──────┼───┼────┼───────────────────────────┤ │6 │林韋良 │627877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19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7 │王周梅 │613605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20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8 │王李鴛鴦│140451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21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UNTED U2 TOTAL HIP SYSTEM 52560) [本院卷(五)第│ │ │ │ │ │ │ │ 81 頁](總價部分)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9 │蔡王熊得│685188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5之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22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0│林萬吉 │125285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2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75頁] │ ├─┼────┼─────┼──────┼───┼────┼───────────────────────────┤ │11│林國興 │566094 │0000000000 │ 1 │52,5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24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2│陳正喜 │560430 │00000000000 │ 1 │42,513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2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6頁] │ ├─┴────┼─────┼──────┼───┼────┼───────────────────────────┤ │總 計 │ │ │ 12 │ │ │ └──────┴─────┴──────┴───┴────┴───────────────────────────┘ 附表五(半人工髖關節) ┌────────────────────────────────────────────────────────┐ │葉俊麟供述(每一個半人工膝關節向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的報價是健保價、統一售價,我記得金額是47060)[偵卷第2359號(卷二 │ │ )第185頁];(半人工髖關節在95年到99年年底,健保價每一個是47060)[第4413號偵卷(卷二)第17頁](總價部分) │ └────────────────────────────────────────────────────────┘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 點數 │ │ │ │ │ │ │ │ │ │ ├─┴────┴─────┴──────┴───┴────┴───────────────────────────┤ │①侯君翰 │ ├─┬────┬─────┬──────┬───┬────┬───────────────────────────┤ │1 │蔡高蒙 │ 469160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09頁]、手術日 │ │ │ │ │ │ │ │ 期為96/9/18,起訴書所載手術日期96/8/17係施行擴瘡術[ │ │ │ │ │ │ │ │ 詳見本院卷三第160頁說明六]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本院卷(三)第37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7頁] │ ├─┼────┼─────┼──────┼───┼────┼───────────────────────────┤ │2 │謝陳秀香│ 15171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78頁] │ ├─┼────┼─────┼──────┼───┼────┼───────────────────────────┤ │3 │周水金 │21990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0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79頁] │ │ │ │ │ │ │ │ │ ├─┼────┼─────┼──────┼───┼────┼───────────────────────────┤ │4 │陳金川 │8381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1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0頁] │ ├─┼────┼─────┼──────┼───┼────┼───────────────────────────┤ │5 │吳芙容 │402945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2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1頁] │ ├─┼────┼─────┼──────┼───┼────┼───────────────────────────┤ │6 │蔡邱鳳英│521884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聯髖半髖 │ │ │ │ │ │ │ │ 中人工髖關節、自付47060元)[本院卷(六)第218頁] │ │ │ │ │ │ │ │註;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7 │吳麗雲 │263938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聯髖半髖中人工關節│ │ │ │ │ │ │ │ 、自付47060元)[本院卷(七)第234頁](總價部分) │ │ │ │ │ │ │ │註: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2頁] │ ├─┼────┼─────┼──────┼───┼────┼───────────────────────────┤ │8 │莊 蓮 │98677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2頁] │ ├─┼────┼─────┼──────┼───┼────┼───────────────────────────┤ │9 │張茂桐 │435085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本院卷(三) 第376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6頁]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3頁] │ ├─┼────┼─────┼──────┼───┼────┼───────────────────────────┤ │10│張金富 │27559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本院卷(三) 第377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7頁]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84頁] │ ├─┼────┼─────┼──────┼───┼────┼───────────────────────────┤ │11│張永振 │263357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1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8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85頁] │ │ │ │ │ │ │ │ │ ├─┼────┼─────┼──────┼───┼────┼───────────────────────────┤ │12│賴定雄 │81765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39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3│吳陳鴦 │181814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1、12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0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86頁] │ ├─┼────┼─────┼──────┼───┼────┼───────────────────────────┤ │14│陳金川 │8381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1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5│蔡帛憲 │555644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聯髖半髖中人工關節│ │ │ │ │ │ │ │ 、自付47060元)[本院卷(七)第242頁](總價部分) │ │ │ │ │ │ │ │★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6│沈梅花 │418364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7頁] │ ├─┼────┼─────┼──────┼───┼────┼───────────────────────────┤ │17│林張桂香│602622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4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17 │ │ │ ├──────┴─────┴──────┴───┴────┴───────────────────────────┤ │②胡名孝 │ ├─┬────┬─────┬──────┬───┬────┬───────────────────────────┤ │1 │陳林玉葉│168626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5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本院卷(六)第88頁] │ ├─┼────┼─────┼──────┼───┼────┼───────────────────────────┤ │2 │吳姚文昭│19784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6至247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3 │余林秀雪│5613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2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48至249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陳楊阿霞│288616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0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89頁] │ ├─┼────┼─────┼──────┼───┼────┼───────────────────────────┤ │5 │黃貴容 │611531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1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6 │曾楊金血│278131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2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90頁] │ ├─┼────┼─────┼──────┼───┼────┼───────────────────────────┤ │7 │許福成 │451375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3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91頁] │ ├─┼────┼─────┼──────┼───┼────┼───────────────────────────┤ │8 │高 綢 │202936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4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4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一份[本院卷(六│ │ │ │ │ │ │ │ )第92頁] │ ├─┼────┼─────┼──────┼───┼────┼───────────────────────────┤ │9 │林許樹蘭│656192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5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5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0│楊 珠 │397990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6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6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11│顏連復 │562759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7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7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94頁] │ ├─┼────┼─────┼──────┼───┼────┼───────────────────────────┤ │12│陳彩蝦 │65147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聯髖半髖中人工關節│ │ │ │ │ │ │ │ 、自付47060元)[本院卷(七) 第258頁](總價部分) │ │ │ │ │ │ │ │★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台大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影本。 │ ├─┼────┼─────┼──────┼───┼────┼───────────────────────────┤ │13│林徐玉嬌│469945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39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59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4│張汰釧 │201174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0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60頁]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5│林 品 │272152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1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61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96頁] │ ├─┼────┼─────┼──────┼───┼────┼───────────────────────────┤ │16│丁吳搖 │264565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2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本院卷(三 ) 第378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62頁]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97頁] │ ├─┼────┼─────┼──────┼───┼────┼───────────────────────────┤ │17│吳黃菜花│572066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 第98頁] │ │ │ │ │ │ │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 │ 院卷(七)第263頁]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本院卷 │ │ │ │ │ │ │ │ (六)第98頁] │ ├─┴────┼─────┼──────┼───┼────┼───────────────────────────┤ │總 計 │ │ │ 17 │ │ │ ├──────┴─────┴──────┴───┴────┴───────────────────────────┤ │③吳冠彣 │ ├─┬────┬─────┬──────┬───┬────┬───────────────────────────┤ │1 │林高月 │139536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4、145頁] │ │ │ │ │ │ │(起訴書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誤載為 │ 院卷(七)第264頁] │ │ │ │ │ │ │59,760)│ │ │ │ │ │ │ │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 │ ├─┼────┼─────┼──────┼───┼────┼───────────────────────────┤ │2 │蔡富雄 │681469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6頁] │ │ │ │ │ │ │(起訴書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誤載為 │ 院卷(七)第265頁] │ │ │ │ │ │ │59,760)│■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3 │鍾蔡完 │237488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7頁] │ │ │ │ │ │ │(起訴書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誤載為 │ 院卷(七)第266頁] │ │ │ │ │ │ │59,760)│■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林焜寶 │649457 │0000000000 │ 1 │47,060 │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48頁] │ │ │ │ │ │ │(起訴書 │2.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本│ │ │ │ │ │ │誤載為 │ 院卷(七)第267頁] │ │ │ │ │ │ │59,760)│■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4 │ │ │ └──────┴─────┴──────┴───┴────┴───────────────────────────┘ 附表六(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陳元森部分) ┌─────────────────────────────────────────────┐ │①陳元森(已移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 ├─┬────┬──────┬────┬───┬────┬────┬────┬───────┤ │編│病患名稱│ 身分證字號 │手術日期│ 數量 │總價 │每台刀 │偽造茵德│偽造之茵德博骨│ │號│ │ │ │ │ │收取之 │博骨水泥│水泥注入系統標│ │ │ │ │ │ │ │回扣 │注入系統│籤黏貼位置 │ │ │ │ │ │ │ │ │標籤張數│ │ │ │ │ │ │ │ │ │ │ │ ├─┼────┼──────┼────┼───┼────┼────┼────┼───────┤ │1 │廖林芷 │Z000000000 │98/7/4 │ 1 │30,000 │15000元 │ 無 │無 │ │ │ │ │ │ │ │ │ │ │ ├─┼────┼──────┼────┼───┼────┼────┼────┼───────┤ │2 │林進旺 │Z000000000 │98/10/15│ 1 │30,000 │15000元 │ 無 │無 │ ├─┼────┼──────┼────┼───┼────┼────┼────┼───────┤ │ │總 計 │ │ │ 2 │ │30000元 │ │ │ └─┴────┴──────┴────┴───┴────┴────┴────┴───────┘ 附表七(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住院序號 │數量 │總價 │相關證據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①胡名孝 │ ├─┬────┬─────┬──────┬───┬────┬───────────────────────────┤ │1 │林徐玉嬌│ 469945 │0000000000 │ 1 │23,936元│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51頁] │ │ │ │ │ │ │ │2.偽造之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標籤1張黏貼於臺醫院雲林分 │ │ │ │ │ │ │ │ 院97.2.7-3.19骨材本(即扣案骨材本編號41)第70頁(偽 │ │ │ │ │ │ │ │ 造標籤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 │ │ │ │ │ │ │ │ 骨)[本院卷(七)第173頁](總價部分)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 │ │ │ │ │ │ │ │ SB00000000 、請購單及估一份[本院卷(八)第170至171頁、│ │ │ │ │ │ │ │ 第120頁] ,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21頁) │ ├─┼────┼─────┼──────┼───┼────┼───────────────────────────┤ │2 │林許樹蘭│ 656192 │0000000000 │ 2 │47,872元│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52頁] │ │ │ │ │ │ │ │2.偽造之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標籤1張黏貼於臺醫院雲林分 │ │ │ │ │ │ │ │ 院虎尾院區99.6.9骨材本(即扣案骨材本編號46)第86頁(│ │ │ │ │ │ │ │ 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 │ │ │ │ │ │ │ │ 骨)[本院卷(七)第174頁](總價部分)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 │ │ │ │ │ │ │ │ SB00000000 、請購單及價份[本院卷(八)第172至174頁、第│ │ │ │ │ │ │ │ 122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21頁) │ ├─┼────┼─────┼──────┼───┼────┼───────────────────────────┤ │3 │黃玉貞 │ 373770 │00000000000 │ 3 │71,808元│1.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53頁] │ │ │ │ │ │ │ │2.黏貼該次手術使用醫材標籤之骨材本未扣案,惟有本院卷 │ │ │ │ │ │ │ │ (三)第231頁之函調資料證明該病患使用之醫材為卡西歐人 │ │ │ │ │ │ │ │ 工合成代用骨(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 │3.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 │ │ │ │ │ │ │ │ 骨)[本院卷(七)第175頁](總價部分) │ │ │ │ │ │ │ │4.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保加德公司統一發票 │ │ │ │ │ │ │ │ SB00000000 、請購單及估一份[本院卷(八)第175至176頁、│ │ │ │ │ │ │ │ 第123頁],支付報表(本院卷六第12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