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5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振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4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振彬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湯振彬係嘉義市○○路000號建築物之所有人,其將該建築 物1樓出租予顏泗貴經營「流行花園服飾店」,而2、3樓仍 由其使用,平時無人居住。湯振彬負有維護上揭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本應注意至少每3年檢驗房 屋電氣設備之電路,以防止因電線短路引燃而導致火災,且依其智識程度、注意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明知上開房屋3樓之電線已10餘年未更換,年久失修,竟疏未注意 定期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於民國101年5月2日16時30 分許,其上揭房屋3樓空房中間附近之電線短路引燃而導致 火災,火勢並延燒至嘉義市○○路000號「好味道飲食店」 、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PG美人網女包專賣店」、嘉義市○○路000號「十美堂手 工藝材料專賣店」、嘉義市○○路000號「華歌爾女人女人 專賣店」,使如附表所示房屋構成重要部分之屋頂或牆壁燒燬,已達使房屋本身喪失其效用之程度,燒燬如附表所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二、案經焦國雲(即嘉義市○○路000號「好味道飲食店」所有 人)、蔡佳諭(即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 承租人)、張琇惠(即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店 」承租人)、張淑惠(係嘉義市○○路000號「PG美人網女 包專賣店」承租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暨蘇素勤(即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承租人)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 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證人侯逸軒(係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店員)、李雅婷(係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店員) 、郭榮茂(係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所有人) 、周盈汝(係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店」店員) 、蔡佩錦(係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店員 )、蔡應祺(係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焦沛榕(係嘉義市○○路000號「好味道飲食店」人員)於嘉 義市政府消防局調查時之陳述,係被告湯振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是其等此部分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㈡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證人陳彥甫(係報案人之一)、侯逸軒、李雅婷、黃美瑾(係嘉義市○○路000號「橘服飾店 」承租人)、焦國雲、郭榮茂、鄭文瑞(係告訴人蘇素勤之夫)、顏泗貴、蔡佳諭、張琇惠、黃暐中(係嘉義市○○路000號所有人之孫)、張淑惠、田年益(係嘉義市○○路000號「十美堂手工藝材料專賣店」所有人)、張國維(係嘉義市○○路000號「華歌爾女人女人專賣店」承租人)於警詢 時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侯逸軒、郭榮茂、李嘉霖(係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周盈汝、蔡佩錦、蔡應祺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命具結之證詞,本院審酌其等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其等此部分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97年10月6日修正為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係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本於消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製作而移送 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之文書,內容包括現場人證(關係人之訪查、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現場勘驗(現場燃燒及火流痕跡結果之紀錄〔照相、錄影〕、現場平面圖)、證物鑑定(火災證物鑑定)等調查所得資料,及依消防機關火災調查人員之學經驗、專業知識及經驗研判結果所得之火災原因研判,實質上兼具調查與鑑定之內涵。若實際負責鑑定之人已於審判中到庭依法具結並就鑑定內容接受詰問,所出具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與言詞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火災原因係由鑑定人即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人員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承辦調查完畢,製作嘉義市政府消防局101年5月30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相關資料、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業務資料卷共3卷-下稱消防局卷),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後就鑑定事項作證(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卷第115-145、162- 175頁)。且鑑定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係經內政部消 防署辦理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班」訓練期滿結業成績合格,有內政部消防署結業證書14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卷第216-229頁),足見鑑定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具備調查研判火災原因之經驗與專業知識,上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具有形式之證據能力。雖辯護人爭執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證據能力,惟其並未具體指明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有何不適任鑑定人之情事,難認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供承係嘉義市○○路000號建築物之所有人,其 將該建築物1樓出租予顏泗貴經營「流行花園服飾店」,而2、3樓仍由其使用,平時無人居住。於101年5月2日,上揭房屋發生火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犯行,辯稱:伊搬離嘉義市○○路000號將近10年了,2、3樓平常沒有住人,2樓平常還有點燈拜拜使用,3樓天花板燈座、燈管都沒有裝,放在旁邊, 平常沒有上去,因為沒有電燈。2樓、3樓電源開關是同一個,3樓開關拉下來很久了,平常沒有開。3樓天花板上面有電線,有用塑膠管用著。本件不是因為嘉義市○○路000號3樓電線短路引發火災,伊認為起火戶應該是嘉義市○○路000 號或150號這2間,因為伊去的時候那裏在燒,有人說聽到爆炸聲才引起的,那個爆炸聲很大聲,郵局那邊都聽得到,伊猜測可能是氣爆或瓦斯爆炸,伊那邊沒有東西可以爆炸。伊不知道鑑定的電線從哪裏來的,當初只有採1條而已云云。 然查: ㈠於101年5月2日16時30分許,如附表所示之住宅、建築物發 生火災乙節,業據證人陳彥甫、侯逸軒、李雅婷、黃美瑾、焦國雲、郭榮茂、鄭文瑞、顏泗貴、蔡佳諭、張琇惠、黃暐中、張淑惠、田年益、張國維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 警卷,第11-15、19-23、25-26、28-29、31-32、36-39、43-45、47-48、50-51、53-54、57-58、60-61頁),並經證人侯逸軒、郭榮茂、李嘉霖、周盈汝、蔡佩錦、蔡應祺於偵查時結證屬實(見101年度偵字第4175號卷-下稱偵卷,第43- 45頁),且據證人王麗茵(係嘉義市○○路000號對面攤位 老板)、郭昌年(係嘉義市○○路00000號老板)、方嘉典 、鄭晴嶺、辜美惠(以上3人係被告友人)、陳彥甫、田年 益、湯楊美玉(係被告之妻)、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焦沛榕、蔡佩錦、蔡應祺、胡大明(係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東區分隊消防人員)、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見本院卷第1卷第88-112、126-133、136-144頁、本院卷第2卷第6-71、101-144、162-175頁),復有被害報告單、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相關資料、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7、30、33、46、49、55、59、62頁、消防局卷共3卷)。 ㈡關於起火戶之研判: ⒈火災調查人員抵達現場勘查時,嘉義市○○路000號、156號及嘉義市○○路000號尚未受延燒,嘉義市○○路000號頂樓尚完整,鐵皮尚無變色痕跡,窗戶均無冒出火勢,僅開始受火延燒而竄入濃煙之情形,故可排除起火之可能性。檢視、比較嘉義市○○路000號及嘉義市○○路000號2戶如附表所 示之燒損情形,嘉義市○○路000號整體燃燒情形明顯較嘉 義市○○路000號3樓嚴重,且燃燒燬損高度較趨於底部,故研判嘉義市○○路000號係受嘉義市○○路000號北向火流延燒所致。檢視、比較嘉義市○○路000號、154號2戶如附表 所示之燃燒情形,及檢視火災調查人員抵達現場勘查之照片,嘉義市○○路000號已冒出大量黑色濃煙,嘉義市○○路 000號冒煙情形明顯較為輕微,且鐵皮尚未變色,故研判嘉 義市○○路000號係受嘉義市○○路000號之北向火流延燒所致。檢視嘉義市○○路000號、150號如附表所示之內部燃燒情形,比較2戶之燒損情形及火流方向痕跡,明顯呈現由嘉 義市○○路000號2樓向嘉義市○○路000號2樓延燒之方向性,嘉義市○○路000號2樓呈現由北側東端附近向南、向西之燃燒痕跡等情,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編號3、4、7、25-26、30、87-101、103-104、113-130、149-176、190-224、281-286、289-300之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參( 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27-29頁、第2卷第86、88、97、99、128-136、141-149、159-172、179-184頁、第3卷第185-196、 225-227、229-234頁)。 ⒉火災初期係由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樓上 空間首先冒出濃煙乙節,業經證人侯逸軒、李雅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5、20頁),並據證人侯逸軒、郭榮茂、周盈汝、蔡佩錦、蔡應祺於偵查時結證屬實(見偵卷第44-45頁),且經證人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焦 沛榕、蔡應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見本院卷第2卷第7、21-22、31、44、52、70頁),另據證人蔡佩錦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當時伊先聽到一聲爆炸聲,不知道是什麼聲音,走出去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荔服飾店」騎樓,看到 嘉義市○○路000號上空有灰色的煙,但是伊不確定是哪個 位置。伊進去打消防局電話,說這裏發生火災,他問地址,伊說我們是154號,伊不知道隔壁是幾號,旁邊有人講是152號,所以伊就跟消防局說是152號有火警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57-58、60頁),且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 執勤員接獲第2通電話為嘉義市○○路000號女性民眾報案:「我們這邊火警,○○路000號,是隔壁○○路000號,152 號樓上火警」,有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份附卷可考(見消防 局卷第1卷第38頁)。 ⒊於101年5月2日16時30分許火災發生前,有民眾及冷氣工人 於嘉義市○○路000號前聊天,於同日16時31分許,民眾與 冷氣工人發現隔壁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發生異狀,冷氣 工人及員工立即跑入嘉義市○○路000號內部2樓查看,當時2樓內部尚無燃燒情形,冷氣工人跑至前方開窗,確認是隔 壁嘉義市○○路000號有冒煙之情形後旋即下樓,各監視錄 影紀錄顯示,直至斷電前,嘉義市○○路000號2樓內部及樓梯南側之雜物間,均無發現有火光及燃燒掉落物等情形,業據證人侯逸軒、蔡應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2卷第28-42、65-71頁),復有嘉義市○○路000號「D&H服 飾店」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5張在卷為憑(見消防局卷第3 卷第266-273頁)。 ⒋經火災調查人員檢視嘉義市○○路000號及152號2戶之高度 ,嘉義市○○路000號為2樓木造、石棉瓦鐵皮混合建物,嘉義市○○路000號為3樓木造、石棉瓦鐵皮混合建築物,惟嘉義市○○路000號鐵皮屋頂屋脊之高度,仍較嘉義市○○路 000號鐵皮屋頂屋脊之高度,高約略28公分,而嘉義市○○ 路000號3樓空房南側外牆,與嘉義市○○路000號2樓試衣間北側外牆,間距約34公分,嘉義市○○路000號3樓空房東南角落東側外牆,與嘉義市○○路000號2樓外牆,間距為16公分,故各有其牆面結構並非共壁等情,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各1份、編號323-341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0-31、84頁、第3卷第246-255頁)。 ⒌於101年5月2日16時38分許,嘉義市○○路000號2樓「D&H服飾店」天花板上方系統迴路(自8)始發報訊號,較嘉義市 政府消防局受理報案的時間同日16時32分,晚約6分鐘,直 至同日16時44分火場斷電之期間,並無其他感知器發報乙節,有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2日流水訊號所有訊號列印、保全感應配置圖各1份在卷可憑(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8、66-67頁),足見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係民眾發現失火報案後6分鐘,才有異 常之情形出現。 ⒍承上4、5兩點所述,可歸納兩點如下,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附卷可稽(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1-32頁): ⑴排除由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之可能性: 火災初期若由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則濃煙必先蓄積於該戶之屋頂上部空間,而先有冒煙之情形,加以嘉義市○○路000號建築物總高度較嘉義市○ ○路000號較高(高約略28公分),且各有牆面相隔並無互 通,故火災初期火勢尚未延燒時,實無造成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首先冒煙,而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尚無狀況之可能性。另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上方系統迴路(自8),於101年5月2日16時38分許始發報訊號,較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受理報案的時間16時32分,已晚約6分鐘,故 可排除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之可能。 ⑵排除由嘉義市○○路000號樓上與152號樓上之間距空間首先起燃之可能性: 檢視嘉義市○○路000號2樓北側外牆為木牆,嘉義市○○路000號2-3樓南側外牆為石棉瓦牆,若由2戶樓上相鄰之間距 空間內首先起燃,則火勢應同時向兩戶竄燒,惟依據火災初期各目擊者所見情形,及嘉義市○○路000號監視錄影內容 顯示之畫面,火災初期以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冒煙 為主,而嘉義市○○路000號2樓則尚無異狀,故可排除由嘉義市○○路000號樓上與152號樓上之間距空間內起燃之可能性。 ⒎綜上所述,可知起火戶為嘉義市○○路000號首先起燃,並 非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 ㈢起火處之研判: ⒈火勢應由嘉義市○○路000號3樓東側附近空間首先起燃乙節,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李雅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有聽到爆炸聲,爆炸聲是在樓上,聽不出來那是什麼爆炸聲,蠻大聲的,就砰一聲,當時的爆炸聲是伊面向店裏面的左後方,面向店外面的右後方。伊跑出去店外面,在對面的馬路上往「流行花園服飾店」看,服飾店的後面頂樓上方冒煙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 第7-9、17頁),證人侯逸軒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走出 來2樓賣場時,聽到砰一聲,是爆炸聲,不知道什麼東西爆 炸,從隔壁「流行花園服飾店」傳出來的。伊發現有煙從「流行花園服飾店」飄過來,伊是在上2樓的樓梯,從前面的 透明櫥窗看到的。伊發現更衣室上面附近有煙冒出來,試衣間是靠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的2、3樓。 伊跑到外面時,看到「流行花園服飾店」樓上屋頂冒煙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9、31、37、40-41頁)。 ⑵火災調查人員於101年5月2日16時37分許之火災初期抵達現 場勘察時,嘉義市○○路000號屋頂冒大量黑色濃煙,正面 尚未有火勢冒出,其東側空間屋頂已有火勢竄出,檢視燃燒後屋頂之變色痕跡,係以東側偏南附近顏色較劇向西漸輕乙節,並經證人谷懷芝、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卷第136-137、171-172頁),復有火災現場勘查人 員簽到表1份、編號2、3、6、26之火災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 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9頁、第2卷第85-87、97頁)。 ⑶檢視嘉義市○○路000號1樓「流行花園服飾店」店面內部未受燒損,可排除由1樓起燃之可能性。2樓如附表所示之燒燬情形輕微,僅部分位置受燃燒掉落物延燒,故可排除起燃之可能性。檢視嘉義市○○路000號及148號樓上空間燒損情形,均以東側較為嚴重,並呈現由北向南燒損痕跡。檢視嘉義市○○路000號2樓屋頂雖呈現燒垮情形,惟其鐵皮變色係以北側偏東邊緣附近燒白較嚴重,中間屋脊處部分燒白、灼黑,其餘板面部分灼黑,部分尚保原色,故應為支撐鋼架受燒軟化而無法支撐鐵皮之重量導致塌陷,且變色情形符合由北側相鄰處向南側,並沿高點處延燒之方向性,檢視2樓東側 裝潢板面呈現由北向南燒損痕跡,北側裝潢板面呈現東側嚴重向西漸輕之燒損痕跡,內部因設置大量裝潢板面及展示大量衣物商品等易燃物,故火勢發展迅速,物品大部分燒燬,故整體2樓呈現由北側東端附近向南、向西之燃燒痕跡;嘉 義市○○路000號2樓亦明顯呈現東側較嚴重之情形;嘉義市○○路000號3樓呈現由南向北燒損之火流痕跡等情,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編號30、190-191、197-208 、226-250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2-33頁、第2卷第99、179-180、183-184頁、第3卷第185-188、197-209頁)。 ⑷觀諸卷附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4張(見消防局卷第3卷第267-273頁),於101年5月2 日16時31分許,民眾與冷氣工人發現隔壁嘉義市○○路000 號樓上發生異狀,進入嘉義市○○路000號內部2樓查看,當時2樓內部尚無燃燒情形,東北側試衣間附近空間(其北側 緊鄰嘉義市○○路000號3樓空房)即開始有些許煙霧之情形。 ⒉檢視嘉義市○○路000號3樓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置物間5燒損較輕微,呈現由東向西燒損痕跡,置物間3-4雖燒燬劇烈,且呈現南側較北側嚴重情形,惟其應係嘉義市○○路000號2樓內部設置大量裝潢板面及展示大量衣物商品等易燃物,而助長其燃燒所致。檢視3樓東側空間如附表所示之燒損 情形,整體呈現由空房中間附近首先起燃向四周燃燒之痕跡乙節,並據證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見本院卷第2卷第118、143、163頁),復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編號251-262、281-317之火災現 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4-35頁、第3卷第210-215、225-243頁),足徵起火處為嘉義市○○路000號3樓 空房中間附近首先起燃。 ㈣起火原因之研判: ⒈依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李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並未保火災險,嘉義市○○路000號1樓「流行花園服飾店」並無異常投保之情形,而火災發生時該戶1樓店面為營業中 ,被告並未在現場,且無其他人員進入該戶2、3樓空間,另火災調查人員檢視、清理起火處附近亦未發現縱火之可疑跡象,故研判因人為縱火之可能性甚微。火災調查人員清理起火處附近並未發現有蚊香、精油等跡證,故研判因遺留火種醞釀起燃之可能性較小。檢視該戶神案設於2樓置物間1內部,神案僅部分受燃燒掉落物燒損,非由其起燃之燃燒痕跡,故可排除因敬神祭祖點燃線香不慎起燃之可能性。檢視、清理起火處附近,並無發現炊事設備及瓦斯爐具等物品,可排除因炊事不慎或使用爐火不慎起燃之可能性等情,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旺旺友聯產物商業火災保險要保書各1份、編號245-246、342-361之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憑( 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5-37、63頁、第3卷第207、255-265頁 )。 ⒉火災調查人員清理起火處附近,發現地面底部殘留日光燈具殘骸及披覆燒失熔斷之電源線路,上方支架亦有垂落披覆燒失熔斷之配線,經會同被告於起火處附近採集證物1電源線 路、配線及日光燈殘骸,會封後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鑑定結果顯示該電源線路熔痕端點之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安定器線圈經拆解檢視未發現層間短路現象,檢視該戶3樓設置之電源開關箱內 無熔絲開關部分成跳脫狀。附近未發現其他可供起火源之因素。本件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並經證人谷懷芝、廖永貴、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卷第120、143、163頁),復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1份、內政部消防署101年5月17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份、證物鑑定照片9張、編 號342-363之火災現場照片在卷足考(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7、58-62頁、第3卷第255-266頁)。 ㈤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次按電業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電業對用戶用電裝置,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每3年至少檢驗1次,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是用戶可向當地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或領有合格證照之專業人員申請檢驗用電裝置,有臺東縣消防局用電安全篇網頁資料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卷第194頁)。被告係嘉義市○○路000號之所有人,負有維護上開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本應注意至少每3年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以防止因電線短路引燃 而導致火災。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係高職畢業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04頁),是依其智識程度、注意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再者,證人湯楊美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從86年到火災發生前,3樓電線都沒有換過新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卷第143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80幾年電線有全面更換過,我們搬離嘉義市○○路000號後,2、3樓電線沒有全面更換,之後就是壞的部分有換,沒有壞 的部分就沒有換。嘉義市○○路000號3樓的用電設備,有壞掉才有檢驗,平常沒有找台電或專業人員檢驗,因為沒有使用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01、203頁),足徵被告明知 上開房屋3樓之電線已10餘年未更換,年久失修,竟疏未注 意定期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致上揭房屋3樓因電線短 路引燃而導致火災,其有過失甚明。 ㈥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所謂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論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火災使如附表所示房屋構成重要部分之屋頂或牆壁燒燬乙節,已據證人鄭文瑞於警詢時,及告訴人焦國雲、被害人郭榮茂、告訴人蔡佳諭、張琇惠、張淑惠、被害人田年益、方秀美於本院審理時指述明確(見警卷第32頁、本院卷第1卷第133頁、第2卷第48、157-161頁),並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所附資料附卷可稽(見消防局卷共3卷),足認已達使如附 表所示房屋本身喪失其效用之程度,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如附表所示之住宅、建築物燒燬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㈦辯護人質疑證人李雅婷、郭榮茂之證述、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可信性: ⒈證人李雅婷於警詢時證稱:伊跑到文化路的馬路上,朝嘉義市○○路000號店裏屋頂望去,開始起大濃煙,伊不能明確 指證火首是何住戶開始燃燒起火等語(見警卷第20頁),辯護人認與其上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不符。惟證人李雅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所以你在警詢筆錄、消防局的談話,當時你無法確定哪一戶先開始燃燒起火,但是可以確定你先看到嘉義市○○路000號先有濃煙冒出嗎?)是。」 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0頁),是證人李雅婷於警詢時及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並無不符之處。 ⒉證人郭榮茂於偵查時結證稱:火災發生時伊在嘉義市○○路000號的廚房,聽到一聲巨響,伊跑出來看時,是從嘉義市 ○○路000號的樓上冒出濃煙等語(見偵卷第45頁),並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砰一聲後,伊就跑到店前看,看到「流行花園服飾店」2樓冒煙,從2樓布幕那邊冒出來的,其他的店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44-45頁),然其於警詢時係證稱:伊跑出屋外發現嘉義市○○路000號北面有濃煙, 但伊並不知道哪一間房屋發生火災著火等語(見警卷第29頁),是其證述前後不一致。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結證稱:警詢當時伊就確定是嘉義市○○路000號起火,但是當時怕得 罪人,才說由消防局鑑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49頁), 是證人郭榮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仍堪予採信。 ⒊觀諸卷附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於「到達時狀況」記載:「到達現場時○○路000號樓上冒出大量灰黑色火煙,且火勢 向兩側建築物擴大延燒」、「消防人員到達火場,已見○○路000號樓上空間有大量濃煙冒出火光,並向文化路150、154號竄燒」等語(見消防局卷第1卷第38頁)。 ⑴證人胡大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這是伊第1次寫火災出動 觀察紀錄,伊在製作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前,沒有跟火災調查科的人員接觸過,火災調查科的人員,沒人要求伊在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如何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14頁),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3位作成鑑定書之前, 有請他們分隊長提供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是作為鑑定的參考,沒有跟胡大明聯絡過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的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35-136頁),足見證人胡大明製作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時,並未與火災調查人員接觸。 ⑵證人胡大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到達文化路時,150號 、152號屋頂上方從外觀觀看,當時有看到150號大量濃煙竄出,至於152號有些許的濃煙竄出。伊記載到達現場時,○ ○路000號樓上冒出大量灰黑色火煙,伊可能連同伊進入152號樓上處理的情形加以記載,因為伊進入152號樓上時,樓 上確實已經蓄積大量灰黑色火煙。以伊當時車子停在150號 看到的情形,150號2樓當時已經有啵、啵、啵的火的聲音,所以伊是站在150號判斷,伊佈3條水線的時候,看到火勢疑似向兩側建築物延燒,伊不確定從哪棟建築物向兩側延燒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12-114頁),足認其在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關於「到達時狀況」之記載並非明確,「到達時狀況」應係:消防車停在嘉義市○○路000號前,站在文化路馬路 上目視,嘉義市○○路000號屋頂上方冒出大量灰黑色濃煙 ,嘉義市○○路000號屋頂上方有些許濃煙竄出,站在嘉義 市○○路000號佈線時,火勢疑似向兩側建築物擴大延燒, 進入嘉義市○○路000號2樓時,有大量灰黑色火煙蓄積。 ⑶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對於起火戶研判,引用上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到達時狀況」之記載(見消防局卷第1卷 第29-30頁),雖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此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 上所述,惟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不會影響鑑定結果,我們是觀察火的現象,還有看內部監視器的情形,綜合其他證據來看,還是認定起火戶是152號等語(見本院卷 第2卷第136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不會影響我們鑑定結果,因為火災發生前的監視器設備已經很明確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71頁),足證起火戶研判部分即使排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記載,仍可認定係嘉義市○○路000號。 ㈧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王麗茵、郭昌年、郭榮茂、田年益、陳彥甫、方嘉典、鄭晴嶺、辜美惠到庭,並提出記載:「火災現場對面賣果汁的老闆娘王麗茵描述,昨天下午四點多時,忽然聽到碰一聲,看見白煙冒出,趕緊通報119報案,不到 一分鐘大火冒出,前面服飾店陷入火海,接著隔壁郭家粿仔湯及小籠包店後面也冒出濃煙……。目擊者指出,昨下午D&H服飾店前有一台工程車,疑在焊接物品,當時就有聞到燒 焦味,沒多久有人大喊:『火燒厝啊!』……。店址就位在D&H服飾店旁的郭家雞肉飯業者指出,當時正在廚房備料, 起初聞到類似焊接焦味,接著聽到一聲碰巨響後,外頭就出現煙霧」等語之網路新聞1則為證(見偵卷第16-17頁),且提出田年益所寫:「再說失火前一天,我也看到屋主跟工人在3F忙進忙出,聽說是在灌冷氣的冷媒,是不是因為作業不慎導致失火?」等語之網誌文章1篇為證(見偵卷第19頁) 。 ⒈證人王麗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的攤位是位於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火災現場正對面,發生火災前伊有看到1台車,伊看到冒煙時,那台車剛好也走了,伊不知道 是否在裏面焊接物品。火災前伊沒有聞到燒焦味,先看到冒煙的位置是「流行花園服飾店」、「D&H服飾店」之間,從 房屋後面冒出來的,不知道係「D&H服飾店」或「流行花園 服飾店」服飾店哪家先冒煙。「D&H服飾店」2樓先看到火苗,因為他們2樓的落地窗是透明的,並不是屋頂上方開始有 火苗。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因為裝潢是 帆布,看不到裏面有無火苗,至於屋頂伊站的位置從頭到尾只有看到冒煙。伊沒有辦法確認本案起火時,起火點在哪裏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88-90、92、94頁),顯見證人王麗茵係因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2樓落地窗是透明 的,其可清楚目睹火勢,才證稱看到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先冒出大火,並非嘉義市○○路000號3樓當時並未起火,且其無法證明停在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前之工程車,有在火災發生前焊接物品。 ⒉證人郭昌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的店位於被告152號「 流行花園服飾店」建物對面,伊跑到店外面,看到「流行花園服飾店」跟「D&H服飾店」兩棟建築物的中間,上方屋頂 有冒一點小煙,伊不能確定煙是哪家冒出來的,一開始是小煙,後來愈來愈大,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兩間的中間冒出火,伊沒有辦法確定起火點。伊事後有聽到路上有人講,有看到「D&H服飾店」有工人在灌冷媒,因為施 作不當才發生火災,伊在閒聊當天可能有講一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96、98、103-104頁),足認證人郭昌年證稱「D&H服飾店」有工人在灌冷媒,因施作不當才發生火災,係 傳聞自他人而來,並非其親眼目擊,已非可採。 ⒊雖證人王麗茵、郭昌年均證述看到嘉義市○○路000號、152號屋頂中間冒煙,與證人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焦沛榕、蔡應祺上揭證述,火災初期係由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樓上空間首先冒出濃煙不同。惟本 件可排除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至屋頂空間首先起燃之可能,係依據嘉義市○○路000號屋頂較嘉義市○○路000號為高,且各有牆面相隔並無互通,嘉義市○○路000號2樓天花板上方系統迴路(自8)發報訊號之時間;可排除由嘉 義市○○路000號樓上與152號樓上之間距空間內起燃之可能性,係依據嘉義市○○路000號監視錄影內容顯示之畫面, 火災初期以嘉義市○○路000號樓上空間冒煙為主,而嘉義 市○○路000號2樓則尚無異狀,已詳如前述,並非專依證人李雅婷等人之證述而為認定,是依證人王麗茵、郭昌年之證述,難認本件起火戶係嘉義市○○路000號2樓,或該戶樓上與嘉義市○○路000號樓上之間距空間。 ⒋證人郭榮茂於本院審理時固結證稱:伊發現火災時,先聞到燒焦味,幾分鐘後才聽到砰一聲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44 頁),惟其無法證明係焊接物品之燒焦味。又證人田年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從嘉義市○○路000號「PG美人網女 包專賣店」側面的窗戶,看到後面的店家有人在忙進忙出,但是不確定是哪家店,感覺好像已經作業2、3天了。伊是事後聽鄰居說他們可能在灌冷媒,但是鄰居也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30-131頁),足見其在火災發生前並未親眼目睹有人在修理冷氣機或灌冷媒,其上揭網誌文章內容係傳聞自他人而來,尚非可採。 ⒌證人陳彥甫於警詢時證稱:伊在中正路與文化路口發現,嘉義市○○路000號郭家粿仔湯附近後面鐵皮屋上方有冒陣陣 濃煙,伊打110報案等語(見警卷第12頁),其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當時起火點是文化路裏面,伊本身是從中正路騎過去的,剛好看到很多煙,但是哪一戶燒起來伊不知道。伊看到文化路「郭家飲食店」附近冒煙,所以判斷那裏附近起火,伊隨即騎著機車離開,沒有實際騎機車到文化路看火災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26、128-129頁),是其係看 到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附近有冒煙之情形, 並非看到「郭家飲食店」首先冒煙,難認起火戶為「郭家飲食店」。 ⒍證人方嘉典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到文化路火災現場時快5點了,當時「郭家飲食店」跟隔壁間的屋頂已經燒到陷下 去了,被告房子後面有在冒煙,伊不知道有沒有著火,伊不知道起火點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04-106頁),證人鄭晴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約5點左右到現場,被告隔壁2間都已經燒到屋頂陷下去了,被告那間才開始要燒,消防隊當時沒有水了。伊不知道起火點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08- 109頁),證人辜美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到現場約5點,就看到「D&H服飾店」燒的很嚴重,屋頂都塌陷了,被告 那邊才剛開始要燒,有出火,火沒有很大,但是消防隊澆水一下就沒有水了。伊沒有看到起火點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 第110-112頁),足認證人方嘉典、鄭晴嶺、辜美惠並非於 火災發生之初到場,其等到場時雖目睹嘉義市○○路000號 「D&H服飾店」燃燒較為嚴重,惟無法證明起火戶係「D&H服飾店」。 ⒎被告提出網路下載之火災現場光碟檔案2份為證,61483檔名:拍攝者是否全程連續錄影,並未經過剪接,將錄影放到網路上不明,影片播放之初嘉義市○○路000號「莊可愛服飾 店」、嘉義市○○路000號「小野茉莉服飾店」、嘉義市○ ○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上方均有濃煙,嘉義市○○ 路000號「D&H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 」上方有濃煙及火苗竄出,嘉義市○○路000號「華歌爾女 人女人專賣店」、嘉義市○○路000號「十美堂手工藝材料 專賣店」上方均有濃煙及火苗,嘉義市○○路000號、154號、156號的濃煙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飄。40484檔名:拍攝者是否全程連續錄影,並未經過剪接,將錄影放到網路上不明,影片播放之初嘉義市○○路000號「十美堂手工藝材料專 賣店」上方有濃煙及火苗,1分22秒時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上方有濃煙竄出,嘉義市○○路000號「流行花園服飾店」有火苗及 濃煙,消防人員在嘉義市○○路000號噴水,1分47秒時嘉義市○○路000號「郭家飲食店」上方有火苗及濃煙,業經本 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足考(見 本院卷第1卷第23-24頁),然上揭錄影是否全程連續錄影,有無經過剪接不明,僅能證明火災當時之部分延燒情形,無法以上開錄影之火勢延燒情形,證明嘉義市○○路000號並 非起火戶。 ⒏本件火災現場聽到砰之爆炸聲後才開始冒煙乙節,業據證人王麗茵、郭昌年、李雅婷、周盈汝、侯逸軒、郭榮茂、焦沛榕、蔡佩錦、蔡應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 卷第90、97頁、第2卷第7-8、21、29、44、53、57、70頁)。辯護人因認起火肇因於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灌冷媒過量或冷氣故障發生爆炸,埋於嘉義市○○路000號 、152號建物中間之冷氣管線著火並開始燃燒,起火點為嘉 義市○○路000號、152號建物中間,並非嘉義市○○路000 號。 ⑴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爆炸聲這部分我們有問過,有東西碎裂,或有東西掉下來的聲音,或東西熱脹冷縮的聲音,我們沒有辦法確定是什麼東西。伊到嘉義市○○路000號3樓沒有發現任何爆炸的現象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20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基本上燃燒掉落物掉下來發生的聲響也是很大,我們訪問到的各關係人有些表示是物體掉下的聲音,每個人都說他們的感覺,並非代表真的有爆炸的情形,而且現場並沒有爆炸的跡象。伊認為是巨大聲響,那個不是爆炸,因為爆炸有它的現象,本件現場沒有爆炸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68-169頁),足證火災現場並無冷氣機或其他物品爆炸之跡象,上揭證人聽到的是巨大聲響。 ⑵證人侯逸軒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D&H服飾店」的冷氣機 房是在2樓後面賣場的倉庫,當天冷氣壞掉,有請4、5個冷 氣師傅來檢查,檢查結果沒有冷媒,隔天要來灌冷媒。101 年5月2日沒有灌冷媒,只有檢查。他們約待半個小時左右,火災發生時,他們檢查完已經準備要走了。當時伊聞到類似燒塑膠的味道後,有跑到2樓機房看是否是冷氣的問題,發 現不是我們的冷氣機。聽到爆炸聲後伊馬上衝到一樓,叫樓下的店員把全部的電源關掉,但是他們只有關1樓的電源,2樓的沒有關,因為燈還亮著,當時維修冷氣的人還在,他們衝到2樓,檢查看是否我們冷氣的問題,檢查結果不是。伊 當天離開店以前,2樓冷氣機並無發生爆炸的情事等語(見 本院卷第2卷第29-31、42頁),證人蔡應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1年5月2日伊去「D&H服飾店」檢查冷氣,冷氣是在2樓後面,內機、外機我們有檢查,冷氣機本來就是運轉中 ,但是不冷,我們發現是漏冷媒,我們就打給「D&H服飾店 」承包的師傅,說他們那邊的冷氣漏冷媒,請他們查管路、補冷媒,我們當天沒有灌冷媒。那台LG的冷氣機,是要灌 R22冷媒,這種的不會爆炸,我們檢修時,打開冷氣機看, 冷媒不會跑掉。我們四個師傅在「D&H服飾店」樓下喝飲料 ,有聞到異味,後來就聽到砰一聲,劉榮信、林志祥有先跑去2樓看,他們下樓後,我們就離開了,當時冷氣沒有爆炸 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65-67、69、71頁),並有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參(見消防局卷第3卷第266-273頁),足見嘉義市○○路000號「D&H服飾店」於火災前並未灌冷媒,本件火災並非冷氣機爆炸所引起。 ㈨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如果被告3樓之電線為火災之原因,按 理被告之房屋應是整條街上之房屋燒到最嚴重的,但為何被告房屋之1、2樓都沒事,僅3樓部分遭火災燒到云云。證人 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基於一般的火場的鑑定實務,是否鑑定起火點在哪裏,判斷依據是否是看哪個地方燒的最嚴重?)不是,是看火流的發展情形,燒的最嚴重的地方不一定是起火點。」「(問:但是一般的常理,起火點不是燒的最久,碳化應該最嚴重嗎?)不一定,要看燒的材質。」「(問:若研判被告3樓是起火點,為何被告1、2 樓都沒事,而隔壁「D&H服飾店」燒的那麼嚴重?)要看風 向、火流發展的情形,一般往上燒會比較猛烈,往下燒也要看可燃物的情形,也要看救災的情形,救災後就會停止發展延燒。」「(問:照理說,被告的房子是在150號的北邊, 若吹西南西風的話,應該是從「D&H服飾店」吹到152號,為何反而是被告的燒的比較不嚴重呢?)建築物的結構、材質、建築物的面向等都會影響風向,也會影響火災發展的情形。」「(問:所以你認為本件的風向不是影響本件火災蔓延的原因?)有影響,但是氣象的風向到那邊,並非單純的就是那個方向,有可能因為建築物的阻擋就往四面八方發展。」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27-128頁),是本件火災發生時房屋之燒燬情形,不能作為起火戶之唯一判斷。 ㈩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建物內之線路設備均有定期保養修繕,且在99年到100年這段時間有雇工重新整修原會漏水之 屋頂,先用烤漆鋼板覆蓋,後來又鋪設一層白鐵板面,當時承包商也有將被告3樓房間之線路按裝塑膠管包好,如電線 有絕緣不良,也會因有塑膠管在外層而不致發生意外云云。⒈於100年年初,嘉義市○○路000號3樓之天花板電線,有整 理放入塑膠管乙節,業據證人李明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嘉義市○○路000號3樓屋頂漏水,天花板壞掉,伊把天花板拆下來,看看裏面的情形,伊用塑膠管把兩條電線包在一起,可以保護電線,電線不會受到外來的破壞,例如老鼠,有時候要剪斷電線,剪斷後的線頭的銅線有露出來,所以要用膠帶包好,不然碰到會觸電,再釘新的天花板上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12-113、115頁),並經證人湯楊美玉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有請人來裝潢,電線都有用塑膠管綁起來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37頁),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3樓天花板上面有電線,有用塑膠管用著等語 ,應堪採信。 ⒉證人李明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牆壁裏面的電線伊看不到,伊就沒有幫忙整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20頁),足見證人李明安並未整理牆壁裏面之電線。再者,證人李明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室內裝修乙級執照,沒有水電工的執照,只是有一點水電知識而已,只有做簡單的整理,對於電線的裝修、設置的部分還是要水電工比較專業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16、121頁),是其並非領有合格證照之水電 專業人員,且其僅是把天花板之電線裝入塑膠管,並非對天花板之電線進行檢修、維護,尚難以此認定被告已定期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 ⒊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若電線有包塑膠管的話,短路的情形會降低,可是不會因此不短路,但是應該比較不會有燃燒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37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若電線有包塑膠管的話,有損傷一樣會短路,塑膠管是在線路外面一個管子而已,披覆若長期老化的話,一樣會短路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72頁),是嘉義市○○路000號3樓天花板之電線雖放入塑膠管內,惟天花板電線仍有短路之可能性。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3樓天花板燈座、燈管都沒有裝, 放在旁邊,平常沒有上去,因為沒有電燈。2樓、3樓電源開關是同一個,3樓開關拉下來很久了,平常沒有開。伊不知 道鑑定的電線從哪裏來的,當初只有採1條而已云云。辯護 人並質疑編號347、348之火災現場照片(見消防局卷第3卷 第258頁),有顯示燈罩掉落在3樓空房中間附近,但是編號302、322之火災現場照片(見消防局卷第3卷第235、245頁 ),在同樣的地點的鐵蓋子旁邊卻沒有看到燈罩。 ⒈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送消防署的電線沒有算幾條,不過現場有跟被告共同採集。送消防署的鑑定電線,所放置的物證封緘袋是會同被告一同封存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63頁),且觀諸卷附編號355-357之火災現場照 片3張(見消防局卷第3卷第262-263頁),可知火災調查人 員確有會同被告在場採集電線數條,並且封存於證物袋。 ⒉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燈罩原本被灰燼蓋住了,我們清理以後看到燈罩,就擺在照片編號348的位置等語( 見本院卷第2卷第139頁),證人廖永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因為當時有很多灰燼,燈座是被覆蓋住的,等我們清理完後,就把燈罩放在原本清理的位置,不是我們從東北角的燈組拿1組去中間放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42頁),證人 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燈罩上面有被燃燒物覆蓋,我們把那些燃燒物移到較遠處的非起火處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74頁),足見嘉義市○○路000號3樓空房中間附近之燈罩,係從火災現場照片中之擺放位置清理出來。 ⒊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天花板的日光燈座若沒有放燈管的話,電線電線還是通電中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 第140頁),證人廖永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日光燈燈管 不會短路,是電源線會短路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43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配線是在通電中的話,就是有通電,跟有無燈管沒有影響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 174頁),是縱認被告辯稱嘉義市○○路000號3樓並未安裝 日光燈座或燈管屬實,只要天花板之電線通電中,仍有電線短路之可能。 ⒋證人湯楊美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0年初,3樓天花板裝潢好後,伊有上去3樓1次,到火災發生前伊都沒有上去過。3樓裝潢好伊去看,開關按下來了,到火災發生前,開關是 否有按下來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43-144頁),證人李明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從100年初幫 被告做完工程後,到101年5月2日火災前,還有無去過嘉義 市○○路000號?)沒有。」「(問:101年5月2日火災發生前,3樓電線的情形?)我不知道。」「(問:101年5月2日火災發生前,3樓電線是否需要更新,或有無損壞?)不清 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卷第123-124頁),是證人湯楊美玉、李明安無法證明嘉義市○○路000號3樓在火災發生前之電源開關業已關閉。 ⒌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鑑定結果稱3樓的電線有 短路,表示3樓也有通電中。鑑定書寫該戶3樓設置的電源開關箱內,無熔絲開關部分呈跳脫狀,指在火災現場若電線短路的話,就會有跳脫的現象,無熔絲開關一般不送鑑定,因為電線有短路的現象,就表示無熔絲有通電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30-131、138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鑑定結果稱3樓的電線有短路,表示3樓也有通電中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73頁),是依電線短路之鑑定結果,可證嘉義市○○路000號3樓於火災發生前係通電中,被告上揭所辯,顯屬飾卸之詞,尚非可採。 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內政部消防署鑑定被告3樓所採集電線3條(實心線、花線、絞線)同時都有電線短路現象(同一房屋內3條不同粗細之電線卻於同一時間發生電線短路走火, 根本不可能發生),可證明該鑑定之3條電線於火災發生前 即已先後發生電線短路現象,與本案火災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云云。 ⒈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若之前就有短路,電源沒有關閉的話,會持續一直短路,會有火光聲響,而且短路溫度約有3千度,接觸到可燃物有極大可能引燃。若有短路的 話,電源開關有可能跳掉,所以之前應該就會發現,打開馬上又會有短路的情形。若嘉義市○○路000號3樓之前就有短路的話,那麼3樓只要有使用到電氣的話,就會發現等語( 見本院卷第2卷第170-171頁),且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你於火災發生前,有無發現3樓天花板的電線有 短路的情形?)沒有上去怎麼知道,沒有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203頁),是無證據證明本件所採集的實心線、花線、絞線早在火災發生之前,即有電線短路之現象。 ⒉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同一條電線上面,若最先發生電氣短路是在末端的話,有可能在前端其他點也有發生短路。最末端的電線是指花線,花線已經短路,有可能造成其他最前端實心線、絞線的披覆有破壞的現象,就有短路的現象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29、133頁),證人廖永明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一個線路從前端到末端有可能有3種線 ,通常一個線路若最末端有短路的話,可能是起火原因,因為末端已經短路了,但是主電源沒有跳脫的情形,持續通電中,就會往前端持續短路,但若已跳脫了就不會再往前端持續短路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43-144頁),足認同一條電線若有實心線、花線、絞線可能同時造成短路。惟依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在現場,並沒有發現有電器用品,除了掉下的日光燈外,這些線路有可能是嘉義市○○路000號3樓內部的配線,有可能這3種電線同時存在這裏 的配線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70頁),是本件短路之實心線、花線、絞線應係同時存在於3樓天花板。 ⒊證人谷懷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鑑定只鑑定有短路的現象。電線本身沒有問題,通電中外來燃燒確實會造成電線短路。我們是先找到起火處,再排除一些可能造成燃燒的現象,有找到一些跡症。我們研判天花板那邊是起火處,是否是日光燈電線短路不確定,但是可能性很高等語(見本院卷第2 卷第127、134頁),證人廖永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一般電線短路的原因,本身壓損、老化、半斷線、鼠蟲咬傷、漏水、高溫、環境不佳等都有可能。原本是絕緣的狀態下,在劣質的環境下,導致絕緣不好的話,無法達到絕緣的效果,導致二條線互相通電短路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44頁),證人李嘉霖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外來的火源燃燒到通電電線也會造成電線短路,本件我們研判是短路起燃,並非因為被火延燒的才短路,但沒辦法確定嘉義市○○路000號是實 心線、花線、絞線哪種電線引起的火災,有可能一種、二種或三種。我們綜合現場的狀況,現場起火的原因只有剩下這個,因為電線確實有通電痕,確實存在這個地方,我們排除其他起火原因,剩下這個可能性最大。火災鑑定因為都是事後調查,並不是燃燒時就在現場看,所以整個實務就是採用排除法,我們只是把現場有發現的證物做相關的鑑定,來整個呈現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等語(見本院卷第2卷第166-169、171頁),足見外力燃燒確有可能造成電線短路,惟本件 起火戶、起火點既經採證認定係嘉義市○○路000號3樓空房中間,自以天花板之電線短路可能性最大。 辯護人請求本件送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鑑定,然本院認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爰不再送上揭機關鑑定,應併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次按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點,亦可得肯定之見解,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仍祇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21年上字第391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本件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數間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他人所有物品,揆諸上揭判例,僅成立單純一罪,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前無犯罪紀錄,疏未注意定期檢驗房屋電氣設備之電路,致電線短路引燃發生火災,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惟致其自己及告訴人、被害人等之住宅、建築物燒燬,對於公共安全之危害程度甚高,火災之損失頗鉅,及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2千元 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金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 │ │ ├─────────┤ 火災燃燒情形 │ │號│ 被害人 │ │ ├─┼─────────┼────────────────────┤ │1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內部未受燒損;2樓起居室北側裝潢板│ │ │「好味道飲食店」 │面中間附近燒穿碳化,其餘空間煙燻,置物間│ │ ├─────────┤內部煙燻未受灼燒;3樓雜物間2內部天花板板│ │ │所有人焦國雲 │面燒失殘存支架,靠北側碳化較嚴重,北側與│ │ │ │雜物間1相隔之裝潢板面嚴重燒失殘存碳化支 │ │ │ │架,東、西、南3側板面呈現由北向南燒損碳 │ │ │ │化痕跡,以上部較嚴重,內部物品表面燒損,│ │ │ │雜物間1內部燒燬較嚴重,天花板板面大部分 │ │ │ │燒失殘存碳化支架,屋頂鐵皮受燒變色橫樑受│ │ │ │燒,內部裝潢板面大部分燒失殘存碳化支架,│ │ │ │東、北2側石棉瓦外牆燒破較劇,西側外牆尚 │ │ │ │存,內部置放大量便當紙盒表面燒損碳化,燒│ │ │ │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3樓。 │ ├─┼─────────┼────────────────────┤ │2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飲食區煙燻,未受火流直接燒損,廚 │ │ │「郭家飲食店」 │房靠上部煙損,南側通往2樓之木梯受燒碳化 │ │ ├─────────┤;2樓雜物間1靠西側附近空間燒損較輕微,以│ │ │所有人郭榮茂 │表面灼燒為主,南、北2側裝潢板面呈現東側 │ │ │ │燒損較劇向西漸輕情形,北側外牆鐵皮靠東端│ │ │ │部分燒烤脫落,屋頂板面由東向西側燒烤碳化│ │ │ │尚未塌陷,內部物品靠東側受燒較嚴重向西側│ │ │ │漸輕,雜物間2內部燒損較嚴重,屋頂受燒塌 │ │ │ │陷殘存部分碳化橫樑,內部裝潢板面燒失,殘│ │ │ │存支架碳化、燒失燒細情形以東、北2側較嚴 │ │ │ │重,其外側鐵皮受燒變色部分脫落,內部物品│ │ │ │燒燬,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2樓。 │ ├─┼─────────┼────────────────────┤ │3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店面營業區以煙燻為主,東南側通往2│ │ │「D&H服飾店」 │樓之樓梯通道掉落燃燒碳化物,樓梯間南側之│ │ ├─────────┤雜物間、廁所煙燻,未受火流直接燒損,屋頂│ │ │所有人黃塗在 │支撐鋼架受燒軟化,受屋頂鐵皮及石棉瓦片重│ │ │承租人蘇素勤 │量擠壓向下塌陷於地面,其靠東北側臨嘉義市│ │ │ │○○路000號附近變色燒白較劇,屋脊處部分 │ │ │ │燒白,其餘板面呈現部分灼黑痕跡,部分尚保│ │ │ │有原色,西側裝潢板面呈現東向西燒損痕跡,│ │ │ │以上部較劇,西側面部分保有原色,飾窗玻璃│ │ │ │破裂掉落,緊鄰置放之展示衣物燒燬,展示架│ │ │ │、檯受燒變色,西南側空間其南側牆面尚存未│ │ │ │燒失之板面,越東側其受燒越趨嚴重,衣物燒│ │ │ │燬,展示架、檯受燒變色,東南側空間裝潢板│ │ │ │面大部分燒失殘存少許碳化支架,衣物嚴重燒│ │ │ │燬,置物間內冷氣機檯受燒變色,雜物燒燬,│ │ │ │西北側空間其北側牆面受燒尚存碳化板面,呈│ │ │ │現東側較西側嚴重之痕跡,東北側附近空間嚴│ │ │ │重燒燬,試衣間隔間板面大部分燒失殘存變形│ │ │ │變色之金屬框架,北側殘存少許嚴重碳化之木│ │ │ │架及變形變色之支架,試衣間東北端緊鄰之嘉│ │ │ │義市○○路000號鋼架呈現由北向南之燒損變 │ │ │ │色痕跡,東北角落之展示區其裝潢板面之外牆│ │ │ │燒燬,殘存變色支架,展示衣物嚴重燒燬,東│ │ │ │側牆面殘存之受燒板面呈現由北向南燒損痕跡│ │ │ │,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2樓。 │ ├─┼─────────┼────────────────────┤ │4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內部未受燒損;2樓屋頂鐵皮燒烤變色│ │ │「小野茉荔服飾店」│,以東(置物間)側較西(辦公室)側嚴重,│ │ ├─────────┤廁所內部燒損,以上部較嚴重,牆面嚴重灼黑│ │ │所有人王燈煌、王 │,辦公室天花板燒損殘存輕鋼架,東側板面呈│ │ │文南 │現由東向西燒穿、碳化痕跡,其餘物品煙燻,│ │ │承租人蔡佳諭 │置物間內部物品嚴重燒燬,置物架彎曲變形變│ │ │ │色,南側鐵皮受燒變色情形較東、北2側嚴重 │ │ │ │,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2樓。 │ ├─┼─────────┼────────────────────┤ │5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內部未受燒損;2樓置物間1煙損,置 │ │ │ │「莊可愛服飾店」 │物間2中間偏南側上方板面部分燒損碳化,其 │ │ │ ├─────────┤餘下方空間煙燻,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2 │ │ │所有人張淳安 │樓。 │ │ │ │承租人張琇惠 │ │ │ ├─┼─────────┼────────────────────┤ │6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雜物間天花板以上空間受火燒損,天 │ │ │「PG美人網女包專賣│花板板面部分受燒掉落,木質支架及橫樑受燒│ │ │店」 │碳化,下方空間嚴重煙損;1樓展示間、空房 │ │ ├─────────┤1-2、廁所及2樓各空房煙燻,燒燬現有人所在│ │ │所有人陳國勳 │之建築物1樓。 │ │ │承租人張淑惠 │ │ ├─┼─────────┼────────────────────┤ │7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樓內部未受燒損;2樓內部煙損為主,2 │ │ │「十美堂手工藝材料│樓通往3樓之樓梯間下方物品燒損碳化;3樓陽│ │ │專賣店」 │台未受波及,客廳天花板板面受燒損掉落,西│ │ ├─────────┤北角落上方木質樓板燒損,其燃燒掉落物引燃│ │ │所有人田年益(3樓 │下方部分物品,其餘空間煙燻,臥室1天花板 │ │ │供作住宅使用) │燒損掉落,內部空間煙燻以靠上部較劇,臥室│ │ │ │2天花板燒損掉落殘存輕鋼架,內部空間靠南 │ │ │ │側之物品燒損碳化,其餘嚴重煙損,置物間天│ │ │ │花板燒損,上方木質樓板部分燒失,內部置放│ │ │ │之物品燒損碳化,牆面附著大量碳黑粒子,樓│ │ │ │梯電梯間內部天花板嚴重燒毀殘存少許變形、│ │ │ │變色支架,木質樓板部分燒穿,支撐鋼架燒烤│ │ │ │變色,下方置放之物品燒損碳化,置物架受燒│ │ │ │變色,電梯門板及鐵梯受燒變色;4樓置物間 │ │ │ │屋頂鐵皮嚴重受燒向下凹陷變形,2側鐵皮牆 │ │ │ │面呈現向中央彎曲狀,鋁窗燒破窗框燒損,內│ │ │ │部擺放之展示鐵架燒烤變形變色,上置之物品│ │ │ │燒燬、焦黏、焦黑,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3 │ │ │ │、4樓。 │ ├─┼─────────┼────────────────────┤ │8 │嘉義市○○路000號 │該戶1-2樓未受燒損;2樓通往3樓木梯受燒碳 │ │ │「華歌爾女人女人專│化,3樓空房裝潢燒損,東、西2側板面燒失,│ │ │賣店」 │殘存部分碳化支架,石棉瓦外牆附著黑粒子,│ │ ├─────────┤南側隔間裝潢靠上部板面燒失殘存碳化支架,│ │ │所有人方秀美 │下部尚保部分板面,北側落地鋁門玻璃燒破,│ │ │承租人張國維即方秀│鋁框灼黑,上方金屬支架受燒變色,鐵皮輕微│ │ │美之子 │變色,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3樓。 │ ├─┼─────────┼────────────────────┤ │9 │嘉義市○○路000號 │1、1樓: │ │ ├─────────┤ 該戶1樓(流行花園服飾店)內部未受火流│ │ │所有人湯振彬 │ 直接燒損。 │ │ │ │2、2樓: │ │ │ │ 該戶2樓樓梯、廁所煙燻,置物間2西北側 │ │ │ │ 通往3樓樓梯附近裝潢板面燒損垂落,其餘│ │ │ │ 物品煙燻,置物間3東側空間上方板面燒損│ │ │ │ ,其餘物品煙燻,置物間1天花板靠東側之│ │ │ │ 板面燒損掉落殘存支架,中間及西側之板 │ │ │ │ 面尚存僅煙燻,東南側附近裝潢板面部分 │ │ │ │ 燒損。 │ │ │ │3、3樓: │ │ │ │⑴置物間3-5: │ │ │ │ 置物間3-5天花板大部分燒燬,屋頂鐵皮及 │ │ │ │ 支架灼黑,置物間5與置物間4之隔間板面燒│ │ │ │ 失,碳化支架部分傾倒,木門受燒碳化,其│ │ │ │ 西側面下部尚保原色,緊鄰置放之書桌受燒│ │ │ │ 碳化,置物架燒烤變色傾斜,彈簧床墊殘存│ │ │ │ 金屬墊圈受燒變色,北側裝潢板面靠上部燒│ │ │ │ 失殘存碳化木架,下方板面部分保有原色煙│ │ │ │ 燻,石棉瓦外牆灼黑,西側落地鋁門窗玻璃│ │ │ │ 燒破,鋁框灼黑以上部較劇,緊鄰置放之木│ │ │ │ 衣櫥靠東側板面表面受燒碳化,部分破裂,│ │ │ │ 內部衣物尚保原色,南側裝潢板面燒失,外│ │ │ │ 側石棉瓦牆燒破掉落,下部尚存;置物間4 │ │ │ │ 西側隔間板面燒失,殘存靠北端部分傾倒之│ │ │ │ 碳化支架,南側外牆石棉瓦片大部分受燒破│ │ │ │ 裂掉落,殘存變色之金屬窗框,北側石棉瓦│ │ │ │ 牆尚存部分灼黑、破裂,內部物品大部分燒│ │ │ │ 燬於地面;置物間3內部裝潢板面大部分燒 │ │ │ │ 失殘存部分燒細支柱及底部少許碳化支架,│ │ │ │ 南側石棉瓦外牆燒破掉落,金屬支架燒烤變│ │ │ │ 色,北側石棉瓦片牆面尚存僅灼黑及部分破│ │ │ │ 裂,內部物品大部分燒燬,摺疊金屬椅燒烤│ │ │ │ 變色。 │ │ │ │⑵置物間1、廁所附近空間: │ │ │ │ 置物間1西測及北測附近空間天花板面燒失 │ │ │ │ ,殘存支架燒烤碳化以南側較劇向北側較輕│ │ │ │ ,牆面裝潢板面燒損,殘存碳化支架及部分│ │ │ │ 碳化板面,3樓通往屋頂平台之木梯受燒碳 │ │ │ │ 化,部分燒斷,廁所內部嚴重煙損,附著碳│ │ │ │ 黑粒子,與置物間1間堆放之衣布雜物燒燬 │ │ │ │ 碳化;置物間1天花板燒損,殘存部分為燒 │ │ │ │ 失垂落之碳化板面及支架,其上層金屬支架│ │ │ │ 受燒變色,鋪設之木版碳化較輕,四周裝潢│ │ │ │ 板面大部分燒失,支架結構尚存受燒碳化,│ │ │ │ 內部堆放之大量物品燒燬,西北側門口處置│ │ │ │ 放之塑椅上部燒熔呈垂流狀,中間附近堆置│ │ │ │ 之碗盤、器具、雜物燒燬、灼黑,東側靠牆│ │ │ │ 置放之彈簧床墊殘存變形、變色之金屬墊圈│ │ │ │ ,床座板面部分燒失,南側靠牆置放之木書│ │ │ │ 桌受燒碳化,靠東側之板面傾垮,其東側相│ │ │ │ 鄰置放之床頭櫃燒垮。 │ │ │ │⑶置物間2、空房: │ │ │ │ 置物間2天花板燒燬,上方屋頂支架及鐵皮 │ │ │ │ 受燒變色,四周裝潢板面及拉門大部分燒失│ │ │ │ 殘存部分碳化支柱,南側外牆石棉瓦片受燒│ │ │ │ 破裂,靠東側較為嚴重,且東側端金屬支架│ │ │ │ 彎曲變形、變色,內部地面墊高設置木質通│ │ │ │ 舖,上置之大量鍋具、紙類、各式器具雜物│ │ │ │ 嚴重燒損變色、焦黑,以東側較為嚴重;空│ │ │ │ 房內部西側裝潢板面、木門燒損殘存北端部│ │ │ │ 分板面並呈現南低北高之燒失、碳化痕跡,│ │ │ │ 北側牆面隔間板面受燒殘存碳化支架,緊鄰│ │ │ │ 之木衣櫥靠南側板面燒損較劇,內側空間及│ │ │ │ 衣物尚保原色,東北角落堆放之日光燈具受│ │ │ │ 燒變色,東側裝潢板面大部分燒失殘存少許│ │ │ │ 燒細碳化支架,金屬支架受燒變色,2扇鋁 │ │ │ │ 窗燒熔,以南側較北側嚴重,石棉瓦外牆尚│ │ │ │ 存灼黑,南側面裝潢板面燒失,石棉瓦外牆│ │ │ │ 嚴重受燒脫落,金屬支架受火燒烤呈現變形│ │ │ │ 變色狀,其東端金屬支柱呈現由北向南之燒│ │ │ │ 烤變色痕跡,內部木質地板嚴重受燒,中間│ │ │ │ 靠東南側附近之板面呈燒失狀殘存碳化支架│ │ │ │ ,而殘存之中間偏西北側之板面掉落大量燃│ │ │ │ 燒碳化物及日光燈具殘骸、電源線路,上方│ │ │ │ 天花板燒失,屋頂支架及覆蓋之金屬板面受│ │ │ │ 燒成鏽蝕顏色,支架上垂落披覆燒失之電源│ │ │ │ 線路。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2、3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