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張志偉
- 被告沈慶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慶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6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慶日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所示數量之查獲仿冒貨物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 列「LV」後應增加「BURBERRY」、「DUNHILL 」、第10列「K0387 」應更正為「K0397 」、第11列「609K0383」應更正為「609K0387」、第12列「0000000 」應更正為「006601」、「683114」應更正為「0000000 」、「00000000、」應予刪除、「13筆號之」應予刪除、第14列「『PUMA』、『CHANEL』等」應更正為「上開」、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第1 至4 項參照)。對被告而言,其所為除涉犯修正後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罪外,尚涉犯同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 雖記載「CALVIN KLEIN外套7 件」、「DKNY襯衫16件」,惟觀之附表1 並未列明該服飾商標之商標權人,亦無關於該服飾之鑑定報告,是無論自所列明受侵害之商標權人或偵查範圍以觀,該商標之服飾應無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之內,是僅予更正,附此敘明。被告以1 輸入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1 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將仿冒商標商品在市面上意圖販賣而輸入,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聲譽,又查獲輸入之仿冒商品數目非少,導致數商標權人受到侵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修正後之同條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 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為上開犯行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涉犯上揭罪行部分,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是本件被告上開犯行部分,自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 條之規定,就其所犯上開罪行之宣告刑諭知減得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五、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經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88年度第1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本件被告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既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處斷,則關於沒收之從刑部分,亦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是扣案如附表2 所示數量之查獲仿冒貨物,係被告觸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 │商標名│商標專用權人│ │ 商標權 │商標專用權人 │ ├─┼───┼──────┼─┼────┼───────┤ │1 │PUMA │星裕國際股份│5 │VERSACE │臺灣蒙地芬股份│ │ │ │有限公司 │ │ │有限公司 │ ├─┼───┼──────┼─┼────┼───────┤ │2 │CHANEL│香奈兒股份有│6 │LOUIS │法商路易威登馬│ │ │ │限公司 │ │VUITTON │爾悌耶公司 │ ├─┼───┼──────┼─┼────┼───────┤ │3 │BUR- │布拜理公司 │7 │DUNHILL │登喜路公司 │ │ │BERRY │ │ │ │ │ ├─┼───┼──────┼─┼────┼───────┤ │4 │PRADA │普拉達公司 │8 │NIKE │必爾斯藍基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附表2 ┌────┬────┬──┬────┬────┬────┐ │報單編號│查獲仿冒│數量│納稅義務│商標權人│指定商品│ │提單分號│貨物 │ │人 │ │ │ ├────┼────┼──┼────┼────┼────┤ │CR/94/60│PUMA運動│ 20 │安惠實業│德商‧彪│運動鞋等│ │9/K0383 │鞋 │ │股份有限│馬運動魯│ │ │609K0383│ │ │公司 │道夫達士│ │ │ │ │ │ │拉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CR/94/60│PUMA運動│20 │金錩公司│同上 │同上 │ │9/K0384 │鞋 │ │ │ │ │ │609K0384│ │ │ │ │ │ ├────┼────┼──┼────┼────┼────┤ │CR/94/60│CHANEL女│8 │協順公司│香奈兒股│衣服、鞋│ │9/K0386 │鞋 │ │ │份有限公│靴等 │ │0000000 │ │ │ │司 │ │ ├────┼────┼──┼────┼────┼────┤ │CR/94/60│PUMA運動│17 │同聲企業│德商‧彪│運動鞋等│ │9/K0386 │鞋 │ │ │馬運動魯│ │ │0000000 │ │ │ │道夫達士│ │ │ │ │ │ │拉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CR/94/60│PUMA運動│22 │凱南國際│同上 │同上 │ │9/K0387 │鞋 │ │ │ │ │ │609K0387│ │ │ │ │ │ ├────┼────┼──┼────┼────┼────┤ │CR/94/60│NIKE運動│15 │雅視公司│美商皮奧│鞋靴等 │ │9/K0390 │鞋 │ │ │爾斯公司│ │ │609K0390│ │ │ │及百慕達│ │ │ │ │ │ │商耐克國│ │ │ │ │ │ │際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CR/94/60│CHANEL夾│10 │晨佑公司│香奈兒股│衣服、鞋│ │9/K0391 │克2件及 │ │ │份有限公│靴等 │ │0000000 │套頭線衫│ │ │司 │ │ │ │8件 │ │ │ │ │ ├────┼────┼──┼────┼────┼────┤ │CR/94/60│BURBERRY│6 │商晉盛 │布拜里公│衣服、外│ │9/K0391 │外套 │ │ │司 │套、褲子│ │0000000 │ │ │ │ │等 │ │ ├────┼──┼────┼────┼────┤ │ │PRADA外 │1 │商晉盛 │普瑞得有│男裝、女│ │ │套 │ │ │限公司 │裝、外套│ │ │ │ │ │ │等 │ ├────┼────┼──┼────┼────┼────┤ │CR/94/60│BURBERRY│16 │欣慧企業│布拜里公│衣服、外│ │9/K0392 │長褲 │ │ │司 │套、褲子│ │0000000 │ │ │ │ │等 │ ├────┼────┼──┼────┼────┼────┤ │CR/94/60│PRADA外 │2 │電霸公司│普拉達公│衣服等 │ │9/K0392 │套 │ │ │司 │ │ │00000000│ │ │ │ │ │ ├────┼────┼──┼────┼────┼────┤ │CR/94/60│PRADA │5 │菲爾有限│同上 │同上 │ │9/K0394 │TOP上衣 │ │公司 │ │ │ │0000000 ├────┼──┼────┼────┼────┤ │ │VERSACE │2 │菲爾有限│義大利商│服飾 │ │ │夾克1件 │ │公司 │吉安妮凡│ │ │ │及T恤1件│ │ │賽斯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BURBERRY│1 │菲爾有限│布拜里公│服飾 │ │ │夾克 │ │公司 │司 │ │ │ ├────┼──┼────┼────┼────┤ │ │CHANEL長│1 │菲爾有限│香奈兒股│服飾 │ │ │褲 │ │公司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LV夾克 │2 │菲爾有限│法商路易│夾克等 │ │ │ │ │公司 │威登馬爾│ │ │ │ │ │ │悌耶公司│ │ ├────┼────┼──┼────┼────┼────┤ │CR/94/60│CHANEL套│13 │喜地實業│香奈兒股│服飾 │ │9/K0397 │頭毛衣 │ │ │份有限公│ │ │609K0397│ │ │ │司 │ │ │ ├────┼──┼────┼────┼────┤ │ │DUNHILL │7 │喜地實業│奧佛雷旦│衣服等 │ │ │襯衫 │ │ │喜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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