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銘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4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銘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鍾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