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王慧娟、葉南君、胡修辰
- 當事人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洪信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 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男 被 告 洪信鐘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5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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