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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18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18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文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855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鄭文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文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受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詐欺、公共危險及施用毒品等多項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非佳,復參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以提供勞力為業,家境勉持之家庭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毒偵字第855 號
      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18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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