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弈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8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陳弈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之101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弈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爰審酌被告有應受召集義務,卻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影響國家兵員之召集,兼衡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同年9月25日欲再回營區報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