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闞全喜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360、6960、6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闞全喜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均約定月息5分(換算年息為60%)」補充為「約定如附表一所示約為月息5分(換算週年利率為60%)或月息4分(換算週年利率為48%以上)之利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列之「106年」更正為「102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1之「月息5分」更正為「約月息4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帳冊」均修改為「借款紀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3之「劉招均」更正為「劉招君」,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闞全喜之陳報狀、證明書2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闞全喜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所犯各次重利犯行,均犯意各別,時間、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未思正途,趁他人急迫窘境而從事重利貸放行為,影響金融秩序,參酌貸放金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年歲已高、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害人等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包括:借款紀錄1本、借據7張(借款人官朝中4張、黃連發3張)、商業本票5張(劉招君簽發之本票1張、黃連發簽發之本票4張)、黃連發簽具之切結保證書1張,參酌上開事證,堪認各係被害人等向被告借款時,簽發、記載予被告作為債權憑據及擔保之用,於各被害人清償債務後,被告須予返還各被害人,是所有權難認屬被告,自不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見),爰不宣告沒收。又另扣案商業本票31張及支票5張,亦難認確與本件犯行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1-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1-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1-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1-4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2-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2-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2-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3-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3-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3-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闞全喜犯重利罪,處拘│
│ │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號4-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4360、696
0、69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