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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7號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弈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8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陳弈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之101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弈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爰審酌被告有應受召集義務,卻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影響國家兵員之召集,兼衡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同年9月25日欲再回營區報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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