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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DINH QUANG THANG(中文姓名:丁光勝)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INH QUANG THANG(中文姓名: 丁光勝)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DINH QUANG THANG(中文姓名: 丁光勝)前經訊問後,認其所犯為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