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訓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宗訓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為「吳宗訓明知『SHE─花又開好了』 專輯內10首歌曲(歌曲名稱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係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10件錄音著作,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錄音著作,明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16 日,利用其位在嘉義縣民雄鄉○○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之電腦、網路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會員帳號「sesglobe」登錄「plus28」網路論壇(http: //www.plus28.com)後,依「plus28」網路論壇會員「colin_wu」所張貼資訊之指示,下載之某BitTorrent(簡稱BT,為一種點對點〈俗稱P2P〉分 享傳輸技術)種子檔案,並以BitComet軟體(基於BT技術開發之一種點對點分享傳輸軟體)連結上開種子檔案,同時下載重製上開10件錄音著作,該下載重製行為同時可支援不特定人下載,使不特定人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上開10件錄音著作之狀態而為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10件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㈡證據部分補充: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6月11日智著字第00000000000號函、98年11月26日電子郵件字第981126a號函 。另「調閱申請單明細」補充為「通聯調閱單申請明細」。三、 ㈠按利用BT等點對點(俗稱P2P)分享傳輸軟體任意自網路下 載影片、音樂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支援不特定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作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次按,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係向公眾提供資訊,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是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著作資訊,使公眾處在得以接收著作之狀態,縱令無從證明確實有人下載重製,亦或欠缺著作之物理空間改變或移動,仍係構成以公開傳輸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立法理由參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基於同一以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同時重製、公開傳輸上開10件錄音著作,為一行為,而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且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一罪處斷(公開傳輸使公眾處在得以接收著作之狀態,此情節顯然較重製為重)。爰審酌被告以點對點分享傳輸軟體,為上開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犯行,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對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影響、告訴人之意見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柑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迫不及待」、「花又開好了」、「不說再見」、「心還是熱的」、「親愛的樹洞」、「還我」、「明天的自己」、「那時候的樹」、「像女孩的女人」、「後來後來」。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261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