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朴簡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93、7794、7795、7796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韋學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除下列補充、增列及更正以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補充陳韋學如附表編號1至9、14至33部分,其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或查知犯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員警坦承上開編號1至9、14至33所示之事實,自首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808號卷第30頁)。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所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6張」,更正為「13張」;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1所載現場查證照片「43張」,更正為「40張」。 ㈢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3、4、22所載之犯罪手法;起訴書附表編號6、9、14、18、28所載之犯罪時間;起訴書附表編號17、22所載之所得財物與其價值;起訴書附表編號11、12、17、20、22所載之犯罪地點,均如附表。 二、核被告陳韋學附表編號1至3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犯如附表所示之33次竊盜犯行,犯罪時間可分,地點各異,足徵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14至33部分,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或查知犯人前,向員警坦認犯行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9、14至33所示之警卷出處足憑,是上開各次犯行,核符自首,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未婚、有1 名2 歲子女由生母照顧,並由其家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被告四肢健全正屬青壯之年,不思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為圖不勞而獲,竟而行竊;兼衡附表編號1至33 所載之犯罪手段;所得財物或價值等犯罪情節;被告心存僥倖而犯案之犯罪動機;參以附表編號1至6之各被害人均提出告訴,被告均未與各該被害人成立和解;附表編號7至33 之各被害人均不提告;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如附表編號6 之竊盜犯行,係以自備鑰匙插入機車鑰匙孔內竊取得逞,業據其於警詢供述明確(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 頁),足徵上開鑰匙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應堪認定。上開鑰匙雖未扣案,惟因無證據顯示已滅失,是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雲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所得財物與│犯 罪 手 法 │備 註 │是否符合│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號│ │ │害│其價值 │ │ │自首 │ │ │ │ │ │人│(新臺幣) │ │ │ │ │ ├─┼────┼─────┼─┼─────┼──────────┼───┼────┼─────────┤ │01│102年4月│嘉義市東區│林│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30日上午│吳鳳北路77│世│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647 │(警805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時許 │號「清心福│杰│現金763元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告訴 │號第2-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全冷飲店」│ │)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02│102年4月│嘉義市西區│王│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30日上午│民族路550 │忠│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647 │(警805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時45分│「八角8冷 │智│現金510元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告訴 │號第2-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飲店」 │ │)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03│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張│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購物為由(起訴 │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5日上午│文化路87號│素│內之現金 │書誤載為訂購飲料) ,│5647 │(警805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7時50分 │「萊爾富便│娟│500元 │趁店員不注意之機會,│告訴 │號第2-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利超商」 │ │ │竊取左列愛心捐款箱得│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04│102年7月│嘉義縣中埔│李│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購物為由(起訴 │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7日晚間8│鄉中山路5 │坤│1個(內有 │書誤載為訂購飲料) ,│5647 │(警805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45分許│段489號「 │興│現金470元 │趁店員不注意之機會,│告訴 │號第2-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原素素食店│ │) │竊取左列愛心捐款箱得│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手後逃逸。 │ │ │ │ ├─┼────┼─────┼─┼─────┼──────────┼───┼────┼─────────┤ │05│102年7月│嘉義縣中埔│張│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下午│鄉隆興村67│秀│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647 │(警8052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時32分 │號「御可香│青│現金142元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告訴 │號第2-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冷飲店」 │ │)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黃│車牌號碼 │趁四下無人之際,以自│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8日凌晨│垂楊路287 │靜│EWJ-496號 │備鑰匙插入左列機車鑰│5951 │(警3257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0時許 │巷口 │鈺│輕型機車1 │匙孔內,開啟電源發動│告訴 │號第5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起訴書 │ │ │台 │引擎後,將該車駛離得│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誤載為 │ │ │ │手,再將該車棄置於嘉│ │ │案鑰匙壹支,沒收。│ │ │29日中午│ │ │ │義縣民雄鄉省道台一線│ │ │ │ │ │12時許) │ │ │ │之麥當勞對面。 │ │ │ │ ├─┼────┼─────┼─┼─────┼──────────┼───┼────┼─────────┤ │07│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趙│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日上午 │區中正路 │宏│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1 │(警3257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8時50分 │50之1號「 │霖│金額不詳之│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4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清心福全冷│ │現金) │逃逸。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飲店」 │ │ │ │ │ │ │ ├─┼────┼─────┼─┼─────┼──────────┼───┼────┼─────────┤ │08│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趙│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日上午 │區三民路 │宏│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1 │(警3257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9時23分 │128之5號「│霖│現金約10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4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清心福全冷│ │元) │逃逸。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飲店」 │ │ │ │ │ │ │ ├─┼────┼─────┼─┼─────┼──────────┼───┼────┼─────────┤ │09│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趙│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日上午 │區復興路 │宏│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1 │(警3257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時許(│82號「清心│霖│現金約10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4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起訴書誤│福全冷飲店│ │元) │逃逸。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載為10時│」 │ │ │ │ │ │ │ │ │23分許)│ │ │ │ │ │ │ │ ├─┼────┼─────┼─┼─────┼──────────┼───┼────┼─────────┤ │10│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趙│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否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下午│區中正路50│宏│2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1、│(警3257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3時57分 │之1號「清 │霖│現金約3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5952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心福全冷飲│王│元) │逃逸。 │不告 │22-23、 │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婷│ │ │ │27 頁) │ │ │ │ │ │鞠│ │ │ │ │ │ ├─┼────┼─────┼─┼─────┼──────────┼───┼────┼─────────┤ │11│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鄭│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否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下午│區民權路28│楓│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1、│(警5154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4時30分 │之2號「 │樺│現金約5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5952 │號第2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Tea's原味 │黃│元) │逃逸。 │不告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冷飲店」(│小│ │ │ │ │ │ │ │ │起訴書誤載│君│ │ │ │ │ │ │ │ │為T原味冷 │ │ │ │ │ │ │ │ │ │飲店) │ │ │ │ │ │ │ ├─┼────┼─────┼─┼─────┼──────────┼───┼────┼─────────┤ │12│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張│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便當,趁店│102偵 │否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下午│區三民路79│朝│2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1、│(警5154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4時50分 │之1號「好 │旺│現金約5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5952 │號第2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工夫港式燒│林│元) │逃逸。 │不告 │ │仟元折算壹日。 │ │ │ │臘店」(起│妍│ │ │ │ │ │ │ │ │訴書誤載為│廷│ │ │ │ │ │ │ │ │老工夫港式│ │ │ │ │ │ │ │ │ │燒臘店) │ │ │ │ │ │ │ ├─┼────┼─────┼─┼─────┼──────────┼───┼────┼─────────┤ │13│102年7月│臺南市新營│林│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否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下午│區民治路 │暉│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5952 │(警5154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4時10分 │154之2號「│峰│現金約3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2頁)│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八角8冷飲 │ │元) │逃逸。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 │ │ │ │ │ ├─┼────┼─────┼─┼─────┼──────────┼───┼────┼─────────┤ │14│102年4月│嘉義縣中埔│鄭│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晚間│鄉和美村中│榆│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9時許(起│山路5段968│樺│現金約11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訴書誤載│號「綠茶源│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為7時許)│冷飲店」 │ │ │ │ │ │ │ ├─┼────┼─────┼─┼─────┼──────────┼───┼────┼─────────┤ │15│102年5月│嘉義市吳鳳│趙│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30日上午│南路260號 │柏│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9時許 │「茶道文化│春│現金約3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冷飲店」 │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02年6月│嘉義縣中埔│陳│愛心捐款箱│向農會行員換錢,趁行│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初某日中│鄉和興村中│淑│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午12時許│華路859號 │娟│現金約3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中埔鄉農│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會和興分部│ │ │ │ │ │ │ │ │ │」 │ │ │ │ │ │ │ ├─┼────┼─────┼─┼─────┼──────────┼───┼────┼─────────┤ │17│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周│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初某日中│仁愛路257 │淑│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午12時許│號「白面東│卿│現金約3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極品楊桃汁│ │元)(起訴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起訴│ │書誤載為約│ │ │ │ │ │ │ │書誤載為白│ │200元) │ │ │ │ │ │ │ │麵東極品楊│ │ │ │ │ │ │ │ │ │桃汁店) │ │ │ │ │ │ │ ├─┼────┼─────┼─┼─────┼──────────┼───┼────┼─────────┤ │18│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林│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3日中午 │保安二路13│每│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1時許 │號「御可香│倚│現金約5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起訴書 │手作茶店」│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誤載為12│ │ │ │ │ │ │ │ │ │時許) │ │ │ │ │ │ │ │ ├─┼────┼─────┼─┼─────┼──────────┼───┼────┼─────────┤ │19│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邱│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3日中午 │友愛路292 │聰│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2時許 │之8號「御 │吉│現金約12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可香手作茶│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 │ │ │ │ │ ├─┼────┼─────┼─┼─────┼──────────┼───┼────┼─────────┤ │20│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賴│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5日上午 │保安二路 │蕙│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時許 │98附1號「 │茹│現金約6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Tea's原味 │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冷飲店」(│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為T原味冷 │ │ │ │ │ │ │ │ │ │飲店) │ │ │ │ │ │ │ ├─┼────┼─────┼─┼─────┼──────────┼───┼────┼─────────┤ │21│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蔡│愛心捐款箱│趁店員忙於準備開店工│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中旬某日│仁愛路244 │宗│1個(內有 │作之機會,竊取左列愛│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上午11時│號「沱江小│樺│現金約1000│心捐款箱得手後逃逸。│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館」 │ │元) │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李│抽屜內零錢│趁老闆在店內休息時竊│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0日下午│玉山路100 │美│約800元(起│走抽屜內零錢(起訴書 │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4時許 │之1號「冰 │玲│訴書誤載為│誤載為向該店訂購飲料│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心茶棧」(│ │愛心捐款箱│,趁店員不注意之機會│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誤載│ │1個,內有 │,竊取左列愛心捐款箱│ │ │ │ │ │ │為冰心茶舖│ │現金約800 │得手後逃逸) │ │ │ │ │ │ │) │ │元) │ │ │ │ │ ├─┼────┼─────┼─┼─────┼──────────┼───┼────┼─────────┤ │23│102年6月│嘉義縣中埔│王│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4日中午│鄉和美村中│世│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2時30分│山路5段722│忠│現金約4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附1號「茶 │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魔手冷飲│ │ │ │ │ │ │ │ │ │店」 │ │ │ │ │ │ │ ├─┼────┼─────┼─┼─────┼──────────┼───┼────┼─────────┤ │24│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朱│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4日下午│友愛路135 │伯│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3時許 │號「六年甲│祥│現金約2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班餐飲店」│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102年6月│嘉義市西區│龍│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早餐,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9日上午│建成街34之│守│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1時許 │2號「呷尚 │菊│現金約15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8-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寶早餐店」│ │元) │逃逸。 │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102年4月│嘉義市西區│侯│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0日下午│中山路323 │凱│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4時許 │號「上紅丸│文│現金約10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梅製禮品店│ │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27│102年5月│嘉義市西區│林│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下旬某日│民生南路 │楷│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下午5時 │267號「清 │鑫│現金約30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心福全冷飲│ │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 │ │ │ │ │ │ │ │ │ │ │ │ │ │ │ ├─┼────┼─────┼─┼─────┼──────────┼───┼────┼─────────┤ │28│102年6月│嘉義縣太保│侯│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2日中午 │市中山路2 │翠│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時許 │段177之6號│華│現金約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起訴書 │「茶阪熊複│ │1200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誤載為12│合式冷飲店│ │ │ │ │ │ │ │ │時許) │」 │ │ │ │ │ │ │ ├─┼────┼─────┼─┼─────┼──────────┼───┼────┼─────────┤ │29│102年6月│嘉義縣新港│謝│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15日上午│鄉宮前村中│靜│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10時許 │山路98號「│華│現金約5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清心福全冷│ │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飲店」 │ │ │ │ │ │ │ ├─┼────┼─────┼─┼─────┼──────────┼───┼────┼─────────┤ │30│102年6月│嘉義市東區│胡│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中旬某日│吳鳳南路 │亞│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中午12時│299之2號「│明│現金約1000│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0分許 │古月焗烤餐│ │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飲店」 │ │ │ │ │ │ │ ├─┼────┼─────┼─┼─────┼──────────┼───┼────┼─────────┤ │31│102年4月│嘉義市西區│劉│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麵食,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6日晚間 │國華街170 │賴│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9時20分 │號「阿元古│妙│現金約2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早擔仔麵店│姿│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32│102年7月│嘉義縣竹崎│詹│愛心捐款箱│向該店訂購飲料,趁店│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6日下午 │鄉竹崎村中│世│1個(內有 │員不注意之機會,竊取│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3時許 │山路217號 │嘉│現金約500 │左列愛心捐款箱得手後│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元福冷飲│ │元) │逃逸。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店」 │ │ │ │ │ │ │ ├─┼────┼─────┼─┼─────┼──────────┼───┼────┼─────────┤ │33│102年7月│嘉義市西區│林│染髮劑1瓶(│趁店員忙於工作之機會│102偵 │是 │陳韋學犯竊盜罪,處│ │ │7日晚間9│新榮路347 │陳│市價約350 │,竊取左列財物得手後│6292 │(警8315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許 │號號「正美│惠│元) │逃逸。 │不告 │號第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美髮材料行│敏│ │ │ │30-31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