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朴簡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戰銘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 第3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戰銘坤犯業務侵占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各別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另將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一更正為本院之附表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編號7均係於100年2月21日為之,編號11、編號12均係於100年3月8日為之,編號13、編號14均係 於100年3月10日為之,編號15、編號16均係於100年3月12日為之,編號17、編號18均係於100年3月15日為之,編號19、編號20均係於100年4月23日為之,另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3、4次項下之歷次行為分別係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各該日為之,因其上開所列各次之侵占行為時間緊接,行為態樣相同,且所侵害之法益亦屬相同,故各該天之侵占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然其不同天之侵占行為因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自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本件侵占其職務上所掌物品之動機及其侵占之金額及物品價額,犯後坦承犯行及積極欲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各次侵占行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以上所處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自無10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後段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且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查,被告雖前於90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緩刑5年確定,嗣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利用職務上之便犯本件業務侵占各次犯行,然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中積極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且已賠付告訴人共計新臺幣140,000元,且亦具狀表示對於被告宣告緩刑 無意見等情,有本院歷次準備程序筆錄與刑事陳報狀1張在 卷可查,是可認被告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 罪 地 點 │金 額│客 戶 名 稱 │ │ │ │ │(新臺幣)│ │ ├──┼─────┼──────────┼─────┼──────┤ │ 1 │100.02.09 │嘉義縣水上鄉南靖郵局│46,780元 │大陸妹檳榔 │ │ │ │對面 │ │ │ ├──┼─────┼──────────┼─────┼──────┤ │ 2 │100.02.10 │嘉義縣鹿草鄉後寮24-1│10,920元 │富泉商行 │ │ │ │號 │ │ │ ├──┼─────┼──────────┼─────┼──────┤ │ 3 │100.02.11 │嘉義縣太保市梅埔里70│8,895元 │春力有限公司│ │ │ │-7號 │ │ │ ├──┼─────┼──────────┼─────┼──────┤ │ 4 │100.02.14 │嘉義縣水上鄉市政街31│12,665元 │琴咩咩檳榔 │ │ │ │巷5號 │ │ │ ├──┼─────┼──────────┼─────┼──────┤ │ 5 │100.02.16 │嘉義縣水上鄉中山路二│40,175元 │大聯盟檳榔水│ │ │ │段370號 │ │上店 │ ├──┼─────┼──────────┼─────┼──────┤ │ 6 │100.02.21 │嘉義縣太保市梅埔里70│21,000元 │春力有限公司│ │ │ │-7號 │ │ │ ├──┼─────┼──────────┼─────┼──────┤ │ 7 │100.02.21 │嘉義縣太保市後潭里後│24,000元 │仁鴻菸酒 │ │ │ │潭343號 │ │ │ ├──┼─────┼──────────┼─────┼──────┤ │ 8 │100.02.25 │嘉義縣太保市麻魚寮中│52,875元 │阿嘉檳榔 │ │ │ │山路二段3號 │ │ │ ├──┼─────┼──────────┼─────┼──────┤ │ 9 │100.03.05 │嘉義縣太保市後潭里後│23,670元 │仁鴻菸酒 │ │ │ │潭343號 │ │ │ ├──┼─────┼──────────┼─────┼──────┤ │ 10 │100.03.07 │嘉義縣鹿草鄉後堀村10│19,680元 │順億商行 │ │ │ │6之5號 │ │ │ ├──┼─────┼──────────┼─────┼──────┤ │ 11 │100.03.08 │嘉義縣太保市梅埔里70│12,540元 │春力有限公司│ │ │ │-7號 │ │ │ ├──┼─────┼──────────┼─────┼──────┤ │ 12 │100.03.08 │嘉義縣水上鄉南靖郵局│19,175元 │大陸妹檳榔 │ │ │ │對面 │ │ │ ├──┼─────┼──────────┼─────┼──────┤ │ 13 │100.03.10 │嘉義縣水上鄉市政街31│15,140元 │琴咩咩檳榔 │ │ │ │巷5號 │ │ │ ├──┼─────┼──────────┼─────┼──────┤ │ 14 │100.03.10 │嘉義縣水上鄉南靖郵局│52,780元 │大陸妹檳榔 │ ├──┼─────┼──────────┼─────┼──────┤ │ 15 │100.03.12 │嘉義縣鹿草鄉鹿草村16│52,335元 │珮美商行 │ │ │ │1-14號 │ │ │ ├──┼─────┼──────────┼─────┼──────┤ │ 16 │100.03.12 │嘉義縣太保市中山路一│12,610元 │小天使檳榔 │ │ │ │段157號 │ │ │ ├──┼─────┼──────────┼─────┼──────┤ │ 17 │100.03.15 │嘉義縣鹿草鄉西井村鹿│5,490元 │永新超市 │ │ │ │草588號 │ │ │ ├──┼─────┼──────────┼─────┼──────┤ │ 18 │100.03.15 │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20元 │欣欣超市 │ │ │ │子頭26號 │ │ │ ├──┼─────┼──────────┼─────┼──────┤ │ 19 │100.04.23 │嘉義縣太保市中山路一│17,310元 │小天使檳榔 │ │ │ │段157號 │ │ │ ├──┼─────┼──────────┼─────┼──────┤ │ 20 │100.04.23 │蒜頭倉庫(全球倉庫)│21,885元 │業務每日繳款│ │ │ │ │ │證明單短少差│ │ │ │ │ │額 │ ├──┴─────┴──────────┴─────┴──────┤ │總計:469,9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