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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志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志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蘇志宗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8.29           │101.10.12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速偵字 │嘉義地檢101年速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000855號          │第000958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1年朴簡字第000283 │101年朴簡字第000326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1.09.26     │      101.11.12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年朴簡字第000283 │101年朴簡字第000326 │
│判  決│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1.10.22     │      101.12.14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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