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李東益

  • 被告
    賴彥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0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 字第37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彥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賴彥宇」署押叁枚沒收。又犯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均累犯,各處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又犯業務侵占罪,計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賴彥廷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 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100年5月間某日,先持其兄賴彥宇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冒用賴彥宇之名義,向設址在嘉義市○○○路000巷00弄00 號之「世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世凰公司)應徵送貨司機,並在世凰公司員工錄(聘)用契約書上偽造「賴彥宇」之簽名,藉以偽造表示賴彥宇與世凰公司締結契約之私文書,並持向世凰公司行使之,並接續於100年 7月8日,因其業務侵占之犯行(詳下述)遭世凰公司發覺後,即在悔過保證書及自白書上各偽造「賴彥宇」之簽名,藉以偽造表示賴彥宇坦認犯行暨願賠償世凰公司全部損失等意思之私文書,並持向世凰公司行使之,而足以生損害於賴彥宇及世凰公司員工任用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自100年6月4日起至同年7月 4日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因賴彥廷任職世凰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其利用各日出貨時,公司除將其應予負責之貨品於清點後交由其送貨及收款外,另亦將附表所示品項、數量及價值之貨品併交由其向客戶額外推銷。賴彥廷即藉此業務上持有附表所示貨品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將該等貨品私下變賣,所得款項則供己花用。(三)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擔任世凰公司送貨司機之期間,負責向客戶收款之業務上機會,於100年 7月2日,各向世凰公司之客戶「阿雪自助餐」及綽號「長腳」者,先後收取貨款新臺幣(下同)1150元及600元後,竟均易持有為所有,分別將此2筆貨款侵吞入己,均未交還予世凰公司。 二、案經世凰公司告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彥廷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賴彥廷對於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3頁正反面、第47頁正面、第54頁正反面);所涉偽造文書部分,並有卷附世凰公司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員工錄(聘)用契約書、「賴彥宇」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悔過保證書、自白書各1紙可佐(見他字卷第6至7、9、14至15頁),所涉業務侵占部分,則有世凰公司提出之被告偷竊及侵占本公司貨物、公款及造成營業損失統計表 1份、世凰公司之客戶即「阿雪自助餐」、綽號「長腳」者於100年6月29日、30日之出貨單影本 2紙附卷為憑(見他字卷第16頁、偵緝卷第38至41頁),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一、(二)與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檢察起訴書認被告就事實欄一、(二)即附表各次犯行部分,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雖有未合,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業於準備、審判程序時告以被告上開論處之業務侵占罪,應對其防禦權不生不利之影響,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究。再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各次偽造「賴彥宇」簽名即署押之行為,分別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各次偽造之低度行為則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於10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8日,為以「賴彥宇」名義自稱,而接續偽造前開私文書向世凰公司行使之,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並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本案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屬接續犯之一罪。此外,事實欄一、(二)即附表所示之16次業務侵占罪,以及事實欄一、(三)所示2 次業務侵占罪,被告係出於可分之犯意,且各次行為之時間、地點均異,應與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論併罰。 (二)至於事實欄一、(二)被告所犯各次業務侵占罪,就有關侵占之財物價值部分,公訴檢察官已於本院 102年12月10日之準備程序中,將起訴書附表編號1、2、5、6、7、9、10、11、12、13、14、15、16所認定之原金額部分,當庭以言詞更正如本院下列附表所載(編號均同),有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正面),基於檢察一體原則,起訴事實自應以公訴檢察官到庭陳述者為準,併予敘明。 (三)又查被告有如上揭事實欄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其所犯各罪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下擅自使用他人名義應徵工作,,不單侵害名義遭冒用者之權益,亦使聘用其工作之告訴人就員工資料之管理失其正確性,且其為圖己利,違背任職他人公司應盡之忠實義務,利用業務上掌握財物之便,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均難認可取;再衡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各次犯罪所生損害、自述現擔任作業員、未婚、收入月薪2 萬3000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明定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被告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是否併合處罰,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以定之。查本院就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就被告所犯各次業務侵占罪,均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修正後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互間不得定應執行刑,爰僅就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五)至被告於上開契約書、悔過保證書、自白書上所偽造之「賴彥宇」簽名3枚,係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品項、數量及價值 │總計價值 │論罪科刑 │ ├──┼────┼─────────────┼──────┼─────────┤ │ 1 │100年6月│白北魚1件(新臺幣)1400元 │共新臺幣(下│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4日8時46│、鱈魚切片1件1400元、麥香 │同)425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魚排1件700元、帕魚1件750元│ │柒月。 │ │ │ │。 │ │ │ ├──┼────┼─────────────┼──────┼─────────┤ │ 2 │100年6月│帕魚1件850元、圓鱈2件1700 │共595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9日8時35│元、紅鯛魚排1件800元、阿凡│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達雞腿2件1400元、紅斑片1件│ │柒月。 │ │ │ │1200元。 │ │ │ ├──┼────┼─────────────┼──────┼─────────┤ │ │100年6月│無骨雞排1件700元、帶皮鯛魚│共398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3 │10日 8時│1件1100元、鱸魚1件14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45分許 │鐵路大排1件780元。 │ │柒月。 │ ├──┼────┼─────────────┼──────┼─────────┤ │ 4 │100年6月│預炸棒腿2包780元、鱈切1件 │共223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1日9時3│14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 │ │柒月。 │ ├──┼────┼─────────────┼──────┼─────────┤ │ 5 │100年6月│嘟嘟肉排1件880元、紅鮭片1 │共463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4日8時9│件900元、鱈魚切片2件285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 │ │柒月。 │ ├──┼────┼─────────────┼──────┼─────────┤ │ 6 │100年6月│鱈切片1件1450元、鱈魚1件14│共8775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5日7 時│00元、紅鮭片1件900元、金線│ │,累犯,處有期徒刑│ │ │59分許 │魚1件650元、白北魚2件2400 │ │柒月。 │ │ │ │元、無骨雞排1件700元、嘟嘟│ │ │ │ │ │肉排1件950元、花枝丸1包325│ │ │ │ │ │元。 │ │ │ ├──┼────┼─────────────┼──────┼─────────┤ │ │100年6月│甘麴大排1件880元、秋刀魚1 │共561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7 │16日8時8│件600元、沾粉鱈魚2件20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鱈魚切片1件1300元、鐵路 │ │柒月。 │ │ │ │大排1件880元。 │ │ │ ├──┼────┼─────────────┼──────┼─────────┤ │ 8 │100年6月│鱈魚尾1件1100元、爌肉條1件│共474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7日8 時│(16公斤,每公斤140元) 2240│ │,累犯,處有期徒刑│ │ │16分許 │元、無骨雞排1件700元、阿凡│ │柒月。 │ │ │ │達雞腿排1件700元。 │ │ │ ├──┼────┼─────────────┼──────┼─────────┤ │ 9 │100年6月│山藥捲1盒330元。 │共33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20日上午│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某時 │ │ │柒月。 │ ├──┼────┼─────────────┼──────┼─────────┤ │ 10 │100年6月│肉質魚1件800元、草魚切片1 │共380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21日8 時│件1200元、紅鮭1件900元、皇│ │,累犯,處有期徒刑│ │ │34分許 │帝魚1件900元。 │ │柒月。 │ ├──┼────┼─────────────┼──────┼─────────┤ │ │100年6月│秋刀1件600元、無骨雞排1件 │共561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1 │22日8 時│700元、嘟嘟肉排1件88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23分許 │鱈魚切片1件1400元、爌肉條1│ │柒月。 │ │ │ │件(14.5公斤,每公斤140元) │ │ │ │ │ │2030元。 │ │ │ ├──┼────┼─────────────┼──────┼─────────┤ │ 12 │100年6月│鱸魚尾2件2200元、秋刀魚2件│共340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24日8 時│12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13分許 │ │ │柒月。 │ ├──┼────┼─────────────┼──────┼─────────┤ │ 13 │100年6月│嘟嘟肉排1件900元、沾粉鱈魚│共720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25日7 時│排1件1000元、鱸魚1件13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56分許 │、草魚切片1件1200元、鱈魚 │ │柒月。 │ │ │ │切片2件2800元。 │ │ │ ├──┼────┼─────────────┼──────┼─────────┤ │ 14 │100年6月│白帶魚1件1000元、白帶1件12│共220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29日8 時│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55分許 │ │ │柒月。 │ ├──┼────┼─────────────┼──────┼─────────┤ │ │100年6月│鱈魚切片1件1450元、無骨雞 │共215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5 │30日8時5│排1件7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 │ │柒月。 │ ├──┼────┼─────────────┼──────┼─────────┤ │ 16 │100年7月│蒲燒鯛魚1件1200元、鱈魚尾1│共4700元 │賴彥廷犯業務侵占罪│ │ │1日7時41│件1100元、白帶魚2件24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 │ │柒月。 │ ├──┴────┴─────────────┼──────┼─────────┤ │ │總計69555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