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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坤志黃鏡芳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告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蔚
被告
許瓊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被告許瓊丹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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