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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道周周欣怡張志偉

原告
涂騴尹
被告
張仲岳
被告
超仁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選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嘉交簡字第64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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