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長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龔長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長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之姓名應為「龔長鳴」,經本院誤載為「龔長嗚」,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