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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沈福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錡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錡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少訴字第8號),嗣經撤銷緩刑(100年度少徹緩字第3號),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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