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長鳴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2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 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龔長嗚」之記載,應均更正為「龔長鳴」。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名字應為「龔長鳴」,此有本院依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受刑人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然誤繕為「龔長嗚」,而依原裁定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