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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烽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烽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烽桓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與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22日凌晨0時│102年04月22日凌晨3時│102年04月11日中午12 │
│                │許                  │許                  │時29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875號            │第2875號            │第2697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07日    │   102年08月07日    │   102年11月20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年10月03日    │   102年10月03日    │   102年12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11日晚間9時│102年09月02日凌晨2時│
│                │17分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第2697號            │偵字第53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103年度易字第369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0日    │   103年05月30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 103年度易字第369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2年12月09日    │   103年0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5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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