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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字第2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應從「103年6月27日」更正為「103年6月4日」,附此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繕本)。 書記官 蕭惟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及時間 │103年2月27日晚上11時│103年4月13日晚上6時 │
│                │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及 案 號 │署103年度營偵字第472│署103年偵字第3352號 │
│                │號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61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928│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14日        │103年6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61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928│
│      │        │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6月4日         │103年7月18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