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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林坤志林新益李東益

  • 當事人
    張凃榮嬌徐督欽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張凃榮嬌 張仁澤 張詠盛 張瑞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徐督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鈺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9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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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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