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張凃榮嬌 張仁澤 張詠盛 張瑞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被 告 徐督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鈺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9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念儒